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0/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8.
1. 被告人翔俊有限公司 (下稱「 被告人 」) 是負責屯門富泰邨 (下稱「 該邨 」) 物業管理事宜的物業管理公司。於2017年5月24日,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 (下稱「 該審裁處 」) 案件編號SCTC 20016/2017 (下稱「 該案件 」) 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指稱她於2014年7月18日下午5時多,在回家途中,途經該邨愛泰樓路德會富泰幼稚園後門外時,當時該位置地上有兩套翻倒的鐵馬 (下稱「 該鐵馬 」) 橫放在行人通道上,申索人被鐵馬絆倒,跌在地上,左邊身體及背部著地。意外後,申索人因痛楚而動彈不得,之後被送院治理。出院後,申索人繼續要到骨科及物理治理科覆診,也有到跌打、骨科求診。申索人指,這意外是被告人疏忽造成,即被告人疏忽管理,導致該鐵馬亂放在行人通道上,阻塞通道,沒有及時清理,因此向被告人追討19,000元,包括醫療費用 (7,000元)、車費 (600元)、痛楚賠償 (6,000元)、營養費 (5,000元) 及利息 (400元)。
Cites 5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