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150/1995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1. 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廿三日曾就眾申索人對四位答辯人的欠薪索償一案作出裁決,裁定眾申索人勝訴,並判令四位答辯人須於同年十月六日(或以前)補償欠薪共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元給眾申索人。本案上訴人,即原審案中第三答辯人,不服判決,並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廿四日獲准進行上訴。上訴聆訊原排期於同年四月十八日進行,後因上訴人的補充上訴理由通知書未曾送交眾申索人,因此本席頒令把案件押後聆訊,上訴人更須支付所涉訟費與眾申索人。上訴聆訊終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審結,上訴人對第一、九、十二及十八申索人的上訴部份獲判得直,就補償責任的爭議一事發還原審審裁官重審。但就其所涉金額的判決,則維持原判,駁回此一項上訴。而上訴人及此等申索人之間的上訴訟費,則各自承擔,不另外頒命。至於上訴人對其他申索人的上訴,則全部駁回,維持原審,上訴人須兼付上訴訟費與該等申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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