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翰偉 對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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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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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67/2017 [2018] HKCFI 2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67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申請人擬提出之司法覆核沒有合理爭辯性及真實勝算,理由如下:
日期:2018年1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