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建議答辯人的書面回應及附上的所有客觀文件證據都支持在本法庭及上訴法庭分別就Kwok Cheuk Kin v Director of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一案頒下判詞後:
(i) 第一建議答辯人已作出有關跟進行動,確定海濱亭被判定相關違法的運作已停止了;而就著新的運作模式,第一建議答辯人亦已繼續跟進及咨詢律政司相關法律意見,以便考慮相關行動;
(ii) 第一建議答辯人亦已就長洲興建殯儀館一事,繼續跟進審批有關申請。
(2) 在這情形下:
(i) 本法庭不接納申請人在其誓詞中聲稱的「食環署不執法及涉嫌包庇下長洲鄉事委員會繼續在海濱亭經營非法殯儀館而收費」的指稱。
(ii) 有關批出殯儀館牌照的事宜是屬於行政機關行事的範圍,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或強制食環署必須發牌予商人興建殯儀館,否則會篡奪行政機關的功能。而政府會否在長洲興建殯儀館一事涉及政策等問題,法庭同樣地不應輕易干預或強制政府在長洲興建殯儀館。從客觀證據看到,申請人不能指出,第一建議答辯人在考慮三次的牌照申請中的決定,犯了任何公法認可下之錯誤。因此,本案申請人尋求的濟助是錯誤的。
(3) 基於以上所述,申請人司法覆核的理據沒有合理論據性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因此,本許可申請應被拒絕。
(4) 訟費方面,本庭認為本申請中沒有特別情況須偏離一般原則,即不作出訟費命令(見:Leung Kwok 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on Council (No 2) (2014) 17 HKCFAR 841第 17(1) - (6) 段)。故此,法庭作出無訟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