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翰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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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1月24日傍晚,警員19127及警員12549在深水埗通州街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看見男子溫善勤與另一男子進行毒品交易。在追截溫善勤期間,溫善勤奔往通州街天橋底近南昌街的木屋。警員進入木屋後,發現溫善勤及被告人在內。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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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4/2018 [2018] HKDC 16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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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1月24日傍晚,警員19127及警員12549在深水埗通州街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時,看見男子溫善勤與另一男子進行毒品交易。在追截溫善勤期間,溫善勤奔往通州街天橋底近南昌街的木屋。警員進入木屋後,發現溫善勤及被告人在內。 3.警員在被告人的黑色外套近左胸位置的口袋,發現6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共175粒、內含19.08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26.11克的混合劑,估計巿值為港幣25,718.35元;4個膠袋,載有內含0.2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一種甲基苯丙胺鹽)的共0.22克晶狀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122.76元;及兩排錫紙包,載有共7片、內含0.09克咪達唑侖的片劑,估計巿值為港幣357元。此外,警員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408元及兩部智能電話。 4.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我屋企生意出咗事好需要錢,我都係心急想搵快錢先喺度賣毒品」。 減刑陳詞 5.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任職機電學徒,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6.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父親於2017年尾入獄,家庭頓失經濟支柱。被告人一心希望可以減輕母親的負擔,結果卻遭不法份子利用,作出了愚蠢決定,犯下本案。 7.另外,李大律師亦呈上了多封由被告人親友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一致替被告人求情,懇求法庭能輕判被告人,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8.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9.在本案中,被告人同時販運3種危險藥物,本席在量刑時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來處理[1]。不論採用哪種方式,法庭必須考慮最終量刑基準的整體性。 10.在決定採用「個別方式」抑或「綜合方式」來量刑時,本席亦考慮過上訴庭提出的3種檢測量刑基準的方法[2],認為在本案中採用「綜合方式」量刑,所得出的結果將會較為公正、合理。因此,本席將採用「綜合方式」來量刑。 11.雖然冰毒的毒性比海洛英為高,但考慮到本案海洛英的份量遠多於冰毒,因此本席將以海洛英的份量作基準,再將刑期上調。 12.就販運海洛英,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3]。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量刑基準應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9.08克海洛英,量刑基準應為69個月監禁。 13.而就冰毒而言,根據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量刑基準應為3至7年監禁[4]。在販運少量冰毒的案件中,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採納一個低於3年的量刑基準[5]。本案被告人同時販運的冰毒只有0.21克,本席將量刑基準上調6個月,達至75個月。 14.至於咪達唑侖的份量相對輕微,本席不打算以此再將量刑基準調高。 15.換句話說,所有毒品的總量刑基準為75個月。 16.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50個月。認罪的扣減,事實上已包含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這因素在內。但考慮到被告人畢竟年紀尚輕,再加上本席接受被告人犯案的原因,就如他在警誡下即時招認一樣,全是為了減輕家中母親的負擔;而本席亦希望被告人在刑滿後,能像他在求情信件當中所承諾般,踏上正途,重新做人。因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3個月至47個月。這已是本席所能給予被告人的最大刑期寬減。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4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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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