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喜來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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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於2018年8月31日頒下的命令(“該命令”)提出上訴。就該命令,聆案官撤銷了原告人於2018 年8月6日存檔有關登錄勝訴判決的傳票申請(“該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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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4/2014 [2019] HKCFI 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14年第4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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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原告人就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於2018年8月31日頒下的命令(“該命令”)提出上訴。就該命令,聆案官撤銷了原告人於2018 年8月6日存檔有關登錄勝訴判決的傳票申請(“該傳票”)。 背景 / 時序表 2.於2015年9月23日 ,高等法院聆案官勞潔儀命令剔除及撤銷本訴訟。 3.於2016年12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駁回原告人之上訴申請。 4.於2018年2月28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延展上訴時限。 5.於2018年7月4日,經聆聽雙方陳詞後,高等法院聆案官雷健文批准原告人撤銷有關登錄判決的第一次傳票申請。 6.於2018年7月30日,經聆聽雙方陳詞後,高等法院聆案官黃一鳴批准原告人撤回有關登錄判決的第二次傳票申請。 7.於2018年8月31日,經聆聽雙方陳詞後,高等法院聆案官何志賢作出該命令撤銷原告人有關登錄判決的該傳票申請。 討論 8.本席同意被告人之陳述,原告人重覆地指控被告人「欠缺擬抗辯通知書」及申請登錄勝訴判決,完全無視被告人已於2014年1月17日存檔法庭擬抗辯通知書的事實及法庭就本案早已作出剔除原告人申索的判決(見上文第2至4段)。 結論 9.因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維持聆案官於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命令。 10.本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上訴的訟費 ,指示被告人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原告人可在訟費陳述書送達14天內,就合理金額作書面回應,本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上訴訟費。 11.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倘若在本判案書頒下後14天內並沒有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請求,此暫准命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戚偉安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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