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喜來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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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2年5月12日及2022年6月22日的判決書中,已將本案的背景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44/2014[2022] HKCFI 278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44/2014

[2022] HKCFI 278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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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盧喜來  
   
被告人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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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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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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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2年5月12日及2022年6月22日的判決書中,已將本案的背景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2.原告人於2022年7月6日再次存檔傳票,要求法庭:

(1)  基於被告人欠缺或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

(2)  將本席於2022年6月22日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作廢及延展支付訟費時限(2022年7月6日)至本聆訊之後。

3.本席是次已是第三次處理原告人的同類申請: 本席於2022年5月12日駁回了原告人針對聆案官拒絕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的決定之上訴後,他於2022年5月23日便已提出過相同的申請。遺憾的是本席在2022年6月22日撤銷他的申請後,他在兩星期後便又再提出同樣的申請。

4.基於本席在上述判決書所闡述的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第一項申請。

5.原告人又指被告人就2022年6月22日進行的聆訊所提交的訟費陳述書計算有誤 ,並誇大了一些項目,故此本席下令他支付$18,000的命令應予作廢。他的見解是完全忽略了本席在簡易評定訟費程序中,已將被告人要求的訟費金額由$32,430元減為$18,000元; 而所謂計算有誤,亦只是基於他對簡易評定訟費程序的誤解。

6.至於有關延展支付訟費時限的申請,由於本席在2022年6月22日的聆訊中,已慎重告誡原告人不應濫用司法資源,不斷重複提出相同的申請,並向他解釋,法庭必須向他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 倘若他提出任何申請,一旦敗訴,他便須即時承擔敗訴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因而拒絕了原告人於2022年12月22日才支付訟費的申請,但他明顯屢勸不改。因此,本席亦駁回原告人的第二項申請。

7.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而他明顯地是在濫用司法資源,故此,本席下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按彌償機準評定的訟費。

8.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為15,072.67元。

9.原告人須於2022年9月21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