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喜來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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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4年1月8日提出本訴訟,要求被告人向他賠償一千萬港元,理由是政府一方在他於2009年狀告被告人的訴訟(DCCJ 1059/2009)中,「蓄意欺騙和錯誤陳述,意圖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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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4/2014 [2022] HKCFI 19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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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序言 1.原告人於2014年1月8日提出本訴訟,要求被告人向他賠償一千萬港元,理由是政府一方在他於2009年狀告被告人的訴訟(DCCJ 1059/2009)中,「蓄意欺騙和錯誤陳述,意圖詐騙」。 2.此宗案件的申索其後被高等法院聆案官勞潔儀剔除。原告人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的上訴,亦被陸啟康法官於2016年12月20日駁回。 3.原告人之後再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就陸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於2018年2月28日頒下判決書,拒絕行使酌情權延展上訴時限。 4.於2021年10月20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基於被告人欠缺或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要求法庭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余啟肇聆案官於2021年12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提出上訴。本席於2022年5月12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5月26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有關上訴的訟費$32,000。 5.原告人於2022年5月23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
討論 6.本席認為法庭毫無疑問應該撤銷原告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命令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訟費 8.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故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9.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經考慮本案的情況後,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18,000元。 10.原告人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他6個月時間支付上述訟費。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他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倘若他提出任何申請,一旦敗訴,他便須即時承擔敗訴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故此,本席下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7月6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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