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喜來 對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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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22年5月12日及2022年6月22日發出的判決書中,已將本案的背景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44/2014[2022] HKCFI 35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Nov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44/2014

[2022] HKCFI 35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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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盧喜來  
   
被告人 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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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判決日期︰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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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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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2022年5月12日及2022年6月22日發出的判決書中,已將本案的背景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2.原告人於2022年7月6日再次存檔傳票 (“7月6日傳票”),要求法庭:

(1)  基於被告人欠缺或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

(2)  將本席於2022年6月22日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作廢及延展支付訟費時限至7月6日傳票聆訊之後。

3.本席於2022年9月7日駁回原告人的申請,並下令他須向被告人支付按彌償機準評定的訟費。

4.縱使本席在2022年9月7日的聆訊結束前,已經告誡原告人不應再向法庭提出重複的申請,可惜他仍冥頑不靈,於2022年9月20日再次存檔傳票,提出與7月6日傳票完全相同的申請。

討論

5.雖然原告人在他的誓詞中,多次指本席在2022年9月7日的判決沒有錯誤,又說同意本席的判決,但他仍然繼續重複之前已經提過多次的論點,例如說代表被告人的政府律師沒有獲授權出庭,又强調他在本案的申索其實未被剔除。這些說法根本是強詞奪理,毫無基礎。

6.本席現駁回原告人於2022年9月20日所存檔的傳票。

訟費

7.由於原告人明顯地是在濫用司法資源,故此,本席下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按彌償機準評定的訟費。

8.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為15,773.33元。

9.原告人須於2022年12月1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限制申請令

10.如前所述,原告人已經三番四次提出相同的申請。雖然本席曾多次向他解釋,他這樣做只會面對越來越多蠶食他的積蓄的訟費命令,可惜他一直都不願接納法庭的勸告。

11.由於本席有理由相信,倘若不向他發出限制申請令,他很可能會繼續濫用法庭程序,故此本席在聆訊結束前,已經向他清楚解釋法庭發出限制申請令的後果,並向他述明,倘若他再次在本案提出相同的申請,法庭將會考慮向他發出上述命令。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