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惠 對 劉祖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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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在本案中向第一被告人劉祖榮先生申請要求他將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物業 (“ 有關物業 ”) 的空置管有權交付原告人並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所有直至交付有關物業日期的中期利潤。原告人並申請利息及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769/2017[2019] HKCFI 172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ul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769/2017

[2019] HKCFI 17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7年第2769號

_________________

  CHEN SHU HUI (陳淑惠) 原告人
   
  LAU CHO WING (劉祖榮) 第一被告人
  ALL OCCUPIERS OF FLAT B, THE 3RD FLOOR, 81 BROADWAY, MEI FOO SUN CHUEN, KOWLOON, HONG KONG (whose names are unknown to the Plaintiff) (香港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的所有佔用人)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6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7月12 日

前言

1.原告人在本案中向第一被告人劉祖榮先生申請要求他將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物業 (“有關物業”) 的空置管有權交付原告人並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所有直至交付有關物業日期的中期利潤。原告人並申請利息及訟費。

2.第一被告人自行答辯及於2018年5月6日存檔抗辯及反申索書。

3.原告人後於2019年4月25日存檔反申索的回覆和抗辯書。

4.2019年5月6日第一被告人申請以下命令:

(1) 剔除原告人失實陳述的反申索的回覆和抗辯書;

(2) 剔除原告人失實陳述的申索陳述書;

(3) 要求原告人代表律師張廖律師事務所呈交原告人所有屬實申述上簽名的詳細時間和具體地點。

5.同日,第一被告人存檔一份宣誓書以支持他上述申請 (“該申請”)。

6.該申請在2019年5月17日何志賢聆案官席前聆訊。該日何聆案官作出以下命令:

(1) 該申請押後至另訂日期於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並預留2小時的聆訊時間;

(2) 原告人獲得許可,於命令日期起計28天內向法庭存檔及送達就該申請的反對誓詞予另一方;

(3) 第一被告人獲得許可,於其後21天內向法院存檔及送達回應誓詞予另一方;

(4) 在沒有法庭許可下,各方不得再向法院存檔及送達進一步誓詞予另一方;及

(5) 該申請之訟費保留待決。

7.其後2019年5月21日第一被告人發出傳票就上述2019年5月17日的命令申請上訴及要求剔除原告人失實陳述的申索書及反申索書的回覆和抗辯書並登錄他本案勝訴。第一被告人於2019年5月21日存檔一份宣誓書支持他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

8.第一被告人於2019年6月13日遞送本庭一份他上訴理由的陳述書而有關 “失實陳述”內容為包括如下:—

“(i)   2018年7月25日原告人CHEN SHU HUI (陳淑惠) 存檔的 “申索陳述書” 共有22項申索理由,竟然有16項是失實的。其中第3、4項,原告人一再聲言不是本人以前工作的維有 (香港) 貿易公司的老板,否認持有維友 (香港) 貿易公司的股份。根據香港商業登記署1993年7月28日註冊的WEYEWR (H.K.) TRADING CO. 中文名稱:維友 (香港) 貿易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6988070-000-07資料顯示,該公司由吳明全、吳士冠和 CHEN SHU HUI (陳淑惠) 合資,原告人是三位股東之一。另土地註冊該物業註冊摘要編號 09110403020030亦顯示CHEN SHU HUI (陳淑惠) 和 WEYEWR (H.K.) TRADING CO. (維友 (香港) 貿易公司) 因欠稅一起被釘鍥的資料。

(ii) 申索陳述書的第5項,原告人聲言其丈夫黃聘楚逝世後,便停止在香港的一切商業活動。根據香港商業登記處的記錄,原告人1991年至2019年在香港持有的多間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登記,其中永利原料有限公司 (WING LEE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 ,公司編號:0262413,迄今仍經營中。

(iii) 2019年3月25日原告人存檔 “反申索的回覆和抗辯書”,堅持其在 “申索陳述書” 的敘述。

(iv) 香港商業登記處和土地冊處的資料,人人可查閱,是鐵一般事實,是無須核證的證據。”

9.第一被告人並指稱如下:

“本案從2017年12月1日至今,張廖律師事務所只向法庭提供一個 ‘CHEN SHU HUI’ 英文簽名,沒有提供任何物業資料及合法權益的證物,誰的簽名?簽名是真是假?法庭和我都不知道。”

有關法律原則

10.在處理一項就聆案官所作的命令的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是應從新聆聽原有關的申請,即於本案中本席須重新聆訊該申請。

討論及結論

11.何聆案官於2019年5月17日所作的命令為就案件管理所作的決定及行使他的酌情權。根據以往案例於上訴時,原訟庭法官不會輕易干擾聆案官在案件管理上所作的決定。

12.代表原告人的陳律師亦於他陳詞中指出何聆案官的命令是在由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第36號命令第4(1) 條規則、第1B號命令第1 (2)(b) 條規則、及有司法權賦予的權力及酌情權範圍內。

13.不論如何,本席重新聆訊該申請及考慮了第一被告人該申請。如陳律師所指;基於第一被告人的申請的性質及複雜程度,該申請並不適合在3分鐘提訊或於一短提訊及未給予原告人機會去存檔反對誓詞下處理。原告人已申請延期存檔反對誓詞。如本席現正式審理該申請,聆訊原告人會失去其提交其反對誓詞的權利,從而損害其在該的申請中所享有的權利審理。

14.在考慮了上述下,本席同意何聆案官所作的指示。本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何聆案官2019年5月17日的命令,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有關是次上訴的訟費。訟費以簡易評核。原告人須於7天內送交訟費陳述表而第一被告人於其後7天內送交任何有數目上反對理由。第一被告人須於簡易評核後14天內支付訟費。

(朱珮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陳柏綸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