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惠 對 劉祖榮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769/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ly 2019.
1. 原告人在本案中向第一被告人劉祖榮先生申請要求他將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物業 (“ 有關物業 ”) 的空置管有權交付原告人並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所有直至交付有關物業日期的中期利潤。原告人並申請利息及訟費。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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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769/2017 [2019] HKCFI 17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7年第2769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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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前言 1.原告人在本案中向第一被告人劉祖榮先生申請要求他將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物業 (“有關物業”) 的空置管有權交付原告人並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所有直至交付有關物業日期的中期利潤。原告人並申請利息及訟費。 2.第一被告人自行答辯及於2018年5月6日存檔抗辯及反申索書。 3.原告人後於2019年4月25日存檔反申索的回覆和抗辯書。 4.2019年5月6日第一被告人申請以下命令:
5.同日,第一被告人存檔一份宣誓書以支持他上述申請 (“該申請”)。 6.該申請在2019年5月17日何志賢聆案官席前聆訊。該日何聆案官作出以下命令:
7.其後2019年5月21日第一被告人發出傳票就上述2019年5月17日的命令申請上訴及要求剔除原告人失實陳述的申索書及反申索書的回覆和抗辯書並登錄他本案勝訴。第一被告人於2019年5月21日存檔一份宣誓書支持他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 8.第一被告人於2019年6月13日遞送本庭一份他上訴理由的陳述書而有關 “失實陳述”內容為包括如下:—
9.第一被告人並指稱如下:
有關法律原則 10.在處理一項就聆案官所作的命令的上訴時,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是應從新聆聽原有關的申請,即於本案中本席須重新聆訊該申請。 討論及結論 11.何聆案官於2019年5月17日所作的命令為就案件管理所作的決定及行使他的酌情權。根據以往案例於上訴時,原訟庭法官不會輕易干擾聆案官在案件管理上所作的決定。 12.代表原告人的陳律師亦於他陳詞中指出何聆案官的命令是在由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第36號命令第4(1) 條規則、第1B號命令第1 (2)(b) 條規則、及有司法權賦予的權力及酌情權範圍內。 13.不論如何,本席重新聆訊該申請及考慮了第一被告人該申請。如陳律師所指;基於第一被告人的申請的性質及複雜程度,該申請並不適合在3分鐘提訊或於一短提訊及未給予原告人機會去存檔反對誓詞下處理。原告人已申請延期存檔反對誓詞。如本席現正式審理該申請,聆訊原告人會失去其提交其反對誓詞的權利,從而損害其在該的申請中所享有的權利審理。 14.在考慮了上述下,本席同意何聆案官所作的指示。本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維持何聆案官2019年5月17日的命令,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有關是次上訴的訟費。訟費以簡易評核。原告人須於7天內送交訟費陳述表而第一被告人於其後7天內送交任何有數目上反對理由。第一被告人須於簡易評核後14天內支付訟費。
原告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陳柏綸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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