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惠 對 劉祖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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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1年4月16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16/4/21 判 決 書 」),撤銷第1被告人於2021年2月9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 9/2/21 傳 票 」)。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本席於2021年2月4日頒下的判決書 (下稱「 4/2/21 判 決 書 」) 、本席於2021年3月12日頒下的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下稱「 12/3/21 判 決 書 」)及16/4/21判決書的簡稱及縮寫。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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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769/2017 [2021] HKCFI 1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7年第27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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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 1.本席於2021年4月16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16/4/21判決書」),撤銷第1被告人於2021年2月9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9/2/21傳票」)。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本席於2021年2月4日頒下的判決書 (下稱「4/2/21判決書」) 、本席於2021年3月12日頒下的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下稱「12/3/21判決書」)及16/4/21判決書的簡稱及縮寫。 2.本席於16/4/21判決書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判定第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9/2/21傳票所涉及的訟費,該訟費以彌償基準及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數額,而第1被告人須於訟費簡易評定後14天內支付評定訟費數額給原告人 (下稱「該第2暫准訟費令」)。該第2暫准訟費令現已成為絕對訟費令。 3.原告人於2021年4月20日依據《實務指示14.3》的條文向法庭提交她的訟費陳述書 (下稱「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而第1被告人於2021年5月3日呈交回應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的反對清單 (下稱「該第2反對清單」)。 4.就該第2暫准訟費令 (現已成為絕對訟費令) 下的是次訟費評定,本席在4/2/21判決書第99段及12/3/21判決書第14段已解釋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的法理原則,在此不贅。 5.就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於2021年3月31日就9/2/21傳票重新呈交聆訊文件冊。但是,原告人代表律師就劉3上訴而呈交的聆訊文件仍存於法庭而未被退回給原告人代表律師。因此,原告人代表律師只須向法庭呈交和向第1被告人及趙大律師送達新增第21-24項目約90頁的文件,而無需重覆呈交及送達第1-20項目的文件。另外,本席認為原告人代表律師亦要影印相關命令和致法庭、第1被告人及趙大律師的信函作記錄。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就B1項只應收取4套聆訊文件冊補充文件的影印費用:90頁 x 4 x 港幣1元 = 港幣360元,另加其他文件影印費用:50頁 x 港幣1元 = 港幣50元,即共港幣410元。至於B2項,本席不同意存檔及送達文件的工作以每小時收費計算,而應以每次存檔及送達文件以港幣110元收費計算,因此就B2項本席只批准港幣550元。 6.就C1項文件準備工作,原告人既已委聘趙大律師代表她出庭應訊,趙大律師的收費 (brief) 必然包括準備他具名的書面陳詞及典據案例,而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第D1項也述明趙大律師的費用包括「草擬文件」。因此,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需要原告人代表律師準備「原告人的陳詞大綱、原告人的法律典據及案例列表」。無論如何,準備蓋印命令及聆訊文件冊的補充文件並不複雜,即使以彌償基準作寬厚考慮,本席認為C1項的非不合理數額為陳律師1小時收費的港幣2,600元。 7.就C2項文件閱覽工作,本席認為9/2/21傳票、9/2/21誓詞及第1被告人的2021年3月29日書面陳詞並不複雜,即使以彌償基準作寬厚考慮,本席也看不到需要3位收費人參與閱覽文件工作。本席認為以陳律師和張小姐參與是合理的安排,但看不到為何張小姐需要3小時閱覽相關文件。因此,在彌償基準下,本席就C2項批准陳律師1小時及張小姐1½小時的收費,即批准訟費為港幣2,600元 + 港幣2,550元= 港幣5,150元。 8.至於C3項,2020年3月31日的聆訊由上午10:22時開始至上午10:42時完結,聆訊時間為20分鐘,所以本席批准C3項的數額為港幣1,700元 x 0.33小時 = 港幣561元。劉3上訴所涉及的爭議相對9/2/21傳票所涉事項更為複雜,但原告人代表律師只委派張小姐出席劉3上訴的聆訊。既然原告人經由原告人代表律師委聘趙大律師出席2021年3月31日的9/2/21傳票聆訊,而趙大律師對劉3上訴的來龍去脈十分了解,本席認為即使在彌償基準下,只由張小姐出席應訊已是合理。 9.就D1項,本席認為以趙大律師的年資及其所涉的工作 (包括準備書面陳詞及典據案例和出庭應訊),其收費並非不合理,因此本席批准D1項數額港幣30,000元。 10.按上述分析及說明,第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數額為港幣39,271元 (港幣410元 + 港幣550元 + 港幣2,600元 + 港幣5,150元 + 港幣561元 + 港幣30,000元)。
原告人: 張廖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1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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