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淑惠 對 劉祖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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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1年4月16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16/4/21 判 決 書 」),撤銷第1被告人於2021年2月9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 9/2/21 傳 票 」)。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本席於2021年2月4日頒下的判決書 (下稱「 4/2/21 判 決 書 」) 、本席於2021年3月12日頒下的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下稱「 12/3/21 判 決 書 」)及16/4/21判決書的簡稱及縮寫。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769/2017[2021] HKCFI 135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y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769/2017

[2021] HKCFI 1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7年第2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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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EN SHU HUI (陳淑惠)  

第一被告人 LAU CHO WING (劉祖榮)  
第二被告人 ALL OCCUPIERS OF FLAT B, THE 3RD FLOOR, 81 BROADWAY, MEI FOO SUN CHUEN, KOWLOON, HONG KONG (whose names are unknown to the Plaintiff) (香港九龍百老匯街81號美孚新邨3樓B室的所有佔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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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內庭聆訊
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日期: 2021年4月20日
第一被告人的訟費反對清單日期: 2021年5月3日
頒下訟費簡易判決日期: 2021年5月17日

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

1.本席於2021年4月16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16/4/21」),撤銷第1被告人於2021年2月9日存檔的傳票 (下稱「9/2/21」)。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本席於2021年2月4日頒下的判決書 (下稱「4/2/21」) 、本席於2021年3月12日頒下的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下稱「12/3/21」)及16/4/21判決書的簡稱及縮寫。

2.本席於16/4/21判決書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判定第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有關9/2/21傳票所涉及的訟費,該訟費以彌償基準及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數額,而第1被告人須於訟費簡易評定後14天內支付評定訟費數額給原告人 (下稱「該第2暫准訟」)。該第2暫准訟費令現已成為絕對訟費令。

3.原告人於2021年4月20日依據《實務指示14.3》的條文向法庭提交她的訟費陳述書 (下稱「原告第2訟費陳」),而第1被告人於2021年5月3日呈交回應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的反對清單 (下稱「該第2反對清單」)。

4.就該第2暫准訟費令 (現已成為絕對訟費令) 下的是次訟費評定,本席在4/2/21判決書第99段及12/3/21判決書第14段已解釋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的法理原則,在此不贅。

5.就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原告人於2021年3月31日就9/2/21傳票重新呈交聆訊文件冊。但是,原告人代表律師就劉3上訴而呈交的聆訊文件仍存於法庭而未被退回給原告人代表律師。因此,原告人代表律師只須向法庭呈交和向第1被告人及趙大律師送達新增第21-24項目約90頁的文件,而無需重覆呈交及送達第1-20項目的文件。另外,本席認為原告人代表律師亦要影印相關命令和致法庭、第1被告人及趙大律師的信函作記錄。因此,本席認為原告人就B1項只應收取4套聆訊文件冊補充文件的影印費用:90頁 x 4 x 港幣1元 = 港幣360元,另加其他文件影印費用:50頁 x 港幣1元 = 港幣50元,即共410。至於B2項,本席不同意存檔及送達文件的工作以每小時收費計算,而應以每次存檔及送達文件以港幣110元收費計算,因此就B2項本席只批准港幣550

6.就C1項文件準備工作,原告人既已委聘趙大律師代表她出庭應訊,趙大律師的收費 (brief) 必然包括準備他具名的書面陳詞及典據案例,而原告第2訟費陳述書第D1項也述明趙大律師的費用包括「草擬文件」。因此,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需要原告人代表律師準備「原告人的陳詞大綱、原告人的法律典據及案例列表」。無論如何,準備蓋印命令及聆訊文件冊的補充文件並不複雜,即使以彌償基準作寬厚考慮,本席認為C1項的非不合理數額為陳律師1小時收費的2,600

7.就C2項文件閱覽工作,本席認為9/2/21傳票、9/2/21誓詞及第1被告人的2021年3月29日書面陳詞並不複雜,即使以彌償基準作寬厚考慮,本席也看不到需要3位收費人參與閱覽文件工作。本席認為以陳律師和張小姐參與是合理的安排,但看不到為何張小姐需要3小時閱覽相關文件。因此,在彌償基準下,本席就C2項批准陳律師1小時及張小姐1½小時的收費,即批准訟費為港幣2,600元 + 港幣2,550元= 5,150

8.至於C3項,2020年3月31日的聆訊由上午10:22時開始至上午10:42時完結,聆訊時間為20分鐘,所以本席批准C3項的數額為港幣1,700元 x 0.33小時 = 561。劉3上訴所涉及的爭議相對9/2/21傳票所涉事項更為複雜,但原告人代表律師只委派張小姐出席劉3上訴的聆訊。既然原告人經由原告人代表律師委聘趙大律師出席2021年3月31日的9/2/21傳票聆訊,而趙大律師對劉3上訴的來龍去脈十分了解,本席認為即使在彌償基準下,只由張小姐出席應訊已是合理。

9.就D1項,本席認為以趙大律師的年資及其所涉的工作 (包括準備書面陳詞及典據案例和出庭應訊),其收費並非不合理,因此本席批准D1項數額30,000

10.按上述分析及說明,第1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數額為39,271 (港幣410元 + 港幣550元 + 港幣2,600元 + 港幣5,150元 + 港幣561元 + 港幣30,000元)。

(吳美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張廖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1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