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對 韓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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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0年5月13日頒發判案書 [1] ,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231/2010[2020] HKCA 42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31/2010

[2020] HKCA 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BESTGUARD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人 韓國正
  (HON KWOK CH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6月5日


(評估及暫緩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0年5月13日頒發判案書[1],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

2.原告人根據本庭的指示,在2020年5月1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

3.被告人在2020年5月28日提交一份文件,題為「申請人[針對]上訴法庭該2020年05月13日不經口頭聆訊所頒發的判決書其中包括(訟費)命令之陳述」。被告人在該文件中,對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的內容,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被告人所要求的,是暫緩執行或撤銷本庭2020年5月13日的命令。被吿人的陳述不外重複「議題三」的觀點,指稱原告人無合法權益向他提出法律程序,以及投訴本庭不經口頭聆訊判決他的上訴許可申請。這些都不構成暫緩執行本庭判決的理由,遑論撤銷判決。本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

4.至於原告人的訟費金額,本庭經考慮訟費陳述書後,認為有鑒於是次申請涉及的議題之前已提出過,亦不複雜,因此即使按彌償基準收費,當中與當事人和大律師聯絡及閱讀/修改文件用上的時間仍偏長。本庭把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的金額評定為50,000元。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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