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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1/201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ne 2020.
1. 本庭在2020年5月13日頒發判案書 [1] ,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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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1/2010 [2020] HKCA 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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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20年5月13日頒發判案書[1],撤銷被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頒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以彌償基準循簡易程序評定。 2.原告人根據本庭的指示,在2020年5月1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 3.被告人在2020年5月28日提交一份文件,題為「申請人[針對]上訴法庭該2020年05月13日不經口頭聆訊所頒發的判決書其中包括(訟費)命令之陳述」。被告人在該文件中,對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的內容,沒有提出任何異議。被告人所要求的,是暫緩執行或撤銷本庭2020年5月13日的命令。被吿人的陳述不外重複「議題三」的觀點,指稱原告人無合法權益向他提出法律程序,以及投訴本庭不經口頭聆訊判決他的上訴許可申請。這些都不構成暫緩執行本庭判決的理由,遑論撤銷判決。本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 4.至於原告人的訟費金額,本庭經考慮訟費陳述書後,認為有鑒於是次申請涉及的議題之前已提出過,亦不複雜,因此即使按彌償基準收費,當中與當事人和大律師聯絡及閱讀/修改文件用上的時間仍偏長。本庭把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的金額評定為50,000元。
原告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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