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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的背景,在本庭單一法官於2010年12月10日頒布的判案書,已作簡述,這裏不會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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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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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上訴的背景,在本庭單一法官於2010年12月10日頒布的判案書,已作簡述,這裏不會重複。 2.上訴人於2011年7月29日傳檔的傳票,看來有三項申請。 第一項申請 3.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文件。這些文件是有關他(上訴人) 從答辯人所租的物業的保險單據和付款證明。上訴人說,目的是為證明 “該物業之法律及實益擁有人 (即業主) 的身份” 。答辯人反對申請。 4.本庭認為不應該批准這申請,理由如下。 5.首先,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民事訴訟程序一般不容許任何一方,在上訴才提出新議題,而為支持這新議題作出文件透露的申請。 6.另外,假設上訴人在原審時,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即使證據顯示答辯人不是業主,這仍然不可以作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普通法確定,租客不容挑戰出租一方的業權 (參考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vol 17(1) para 235.005 “Title by Estoppel” ,即 “不容反悔業權”)。這是一項享有幾百年歷史,恆之以久,的法律原則。本案雙方所簽署的 “租約確定書(續租)” ,第丙(十) 條,亦確認了這法律原則。本庭給予上訴人機會提供挑戰這個法律原則的資料, 但他所提供的資料, 完全與該原則無關。 7.所以本庭認為,既然答辯人是否業主這一點,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成為議題,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有關這一點的文件的申請,必須予以駁回。 第二項申請: 8.第二項申請如下:
第三項申請: 9.第三項申請如下:
10.本庭看不到這兩項申請有任何實質的內容,所以亦予以駁回。 11.雙方同意本申請訟費由勝方所獲,本庭命令上訴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如未能由雙方協定, 則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伍李黎陳律師行轉聘劉智慧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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