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對 韓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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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的背景,在本庭單一法官於2010年12月10日頒布的判案書,已作簡述,這裏不會重複。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31/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2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Bestguard Investment Limited)

被告人 韓國正
(Hon Kwok Ch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2年1月12日
書面補充陳詞日期: 2012年1月18日及2012年1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2月2日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上訴的背景,在本庭單一法官於2010年12月10日頒布的判案書,已作簡述,這裏不會重複。

2.上訴人於2011年7月29日傳檔的傳票,看來有三項申請。

第一項申請

3.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文件。這些文件是有關他(上訴人) 從答辯人所租的物業的保險單據和付款證明。上訴人說,目的是為證明 “該物業之法律及實益擁有人 (即業主) 的身份” 。答辯人反對申請。

4.本庭認為不應該批准這申請,理由如下。

5.首先,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民事訴訟程序一般不容許任何一方,在上訴才提出新議題,而為支持這新議題作出文件透露的申請。

6.另外,假設上訴人在原審時,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即使證據顯示答辯人不是業主,這仍然不可以作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普通法確定,租客不容挑戰出租一方的業權 (參考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vol 17(1) para 235.005 “Title by Estoppel” ,即 “不容反悔業權”)。這是一項享有幾百年歷史,恆之以久,的法律原則。本案雙方所簽署的 “租約確定書(續租)” ,第丙(十) 條,亦確認了這法律原則。本庭給予上訴人機會提供挑戰這個法律原則的資料, 但他所提供的資料, 完全與該原則無關。

7.所以本庭認為,既然答辯人是否業主這一點,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成為議題,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有關這一點的文件的申請,必須予以駁回。

第二項申請:

8.第二項申請如下:

“基於, 是涉及香港法治的要素, 根據《香港實行的 抗辯式訴訟”在此制度下, 法律執業人士必須履行的職責》 確實亦是涉及香港市民應全在的公眾利益, 再者亦可成為香港司法機構 當法律執業人士違專業操守之下 可成為的案件先例, 亦能對日後的同類型案件可作出指導性的幫助。因此被告人根據證據的指控, 作為支持要求法庭應作出的判決及命令。”

第三項申請:

9.第三項申請如下:

“由於, 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在2011年02月10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提出的法律論點認為[即使上訴人得值, 上訴法庭通常會把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的論點, 被告人根據事實案情的指證在本上訴案件中涉及的議題是(不適用)和(反對)原告人將會或會(如有的話), 引導上訴法庭考慮或接納上述的法律論點。”

10.本庭看不到這兩項申請有任何實質的內容,所以亦予以駁回。


11.雙方同意本申請訟費由勝方所獲,本庭命令上訴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如未能由雙方協定, 則由法庭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伍李黎陳律師行轉聘劉智慧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