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48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April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張志偉.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Asset division – Conduct – Gambling debts – Contribution – Needs – 70/30 split – Costs – Male 70%, Female 30% – Property transfer or sale –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張志偉 – District Court – FCMC 8484/2015 – Marriage lasted 40 years – Female gambling behavior – Male higher contribution – Financial needs assessment –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Legal issues: Asset Division Principle · Conduct and Contribution · Financial Need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70% to Male, 30% to Female; Male to pay Female HK$755,019.47 or sell property.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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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484/2015 [2019] HKFC 8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8484宗
------------------------- 判 案 書 ------------------------- 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而答辯人為「女方」,而本審訊是一宗關於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案中訴訟雙方於1986年在香港註册結婚(雙方曾於1975年在香港根據中國傳統慶祝婚姻),婚後育有6名子女,所有子女已成年及工作。 3.男方於1950年出生,快將69歲,現已退休,而女方則於1956年出生,快將63歲,現時没有工作。 4.男方在2015年7月6日以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雙方在本案均没有律師代表,都是親自行事。2015年11月26日,法庭裁定訴訟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並頒下暫准離婚令,而暫准離婚令在2019年2月12日轉為絕對離婚令。 5.本訴訟中,涉及一個物業需要法庭處理(以下稱為「前婚姻居所」),而前婚姻居所是由雙方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訴訟雙方對於前婚姻居所的市值訂為港幣2,500,000元均表示同意,並在審訊時確認以此為同意的價值。 6.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就附屬濟助問題達成協議,最後案件排期審訊。 證據 7.訴訟雙方親自作供,先後存檔和送達了誓章及經濟狀況陳述書。男方在審訊時確認,除他及長女作供外,不會傳召其他子女和女婿作供,而女方在審訊時亦確認除她自己作供外,不會傳召其他人為她作供。 男方的案情和主張 8.男方指出前婚姻居所的所有權益應全數歸男方擁有,因為過去的15年來,男方都幫女方還賭債,而再加上女方過去借取的金錢和以前婚姻居所取得的貸款,合共已超過二百多萬元,遠遠超過女方半層前婚姻居所業權的經濟價值,所以男方認為女方沒有權再享有前婚姻居所的任何業權。 女方的案情和主張 9.女方指出家庭資產總值的一半應分配給她,她得到該些資產後,她便會用來償還自己的債項。 10.不過女方亦指出,她要求前婚姻居所賣出,賣出後得到的款項,女方指出,先扣除港幣500,000元,因為她欠妹夫港幣500,000元,而此款項是她代男方借的,因此男方需要將港幣500,000元給她,扣除此港幣500,000元後,淨樓價平均分配。 適用的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 1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後稱為《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2.在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和5個步驟。4大原則是:
13.運用第7條的5個步驟包括:
步驟(1):識別家庭資產 14.綜觀雙方的證據和陳詞,本席認為,針對這個步驟而言,主要的議題須要處理和裁決的,就是雙方有甚麽借貸?及這些借貸如有,與家庭資産的關係? 雙方有甚麽借貸?及這些借貸如有,與家庭資産的關係? 15.男方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第6.1指出,女方必須歸還向男方借出的現金和貸款共港幣780,000元。男方亦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附上的文件中指出,女方未經男方同意利用前婚姻居所私自向財務公司借貸三次合共港幣650,000元。 16.男方又指出在2001年之前,女方因賭博欠下賭債港幣1,780,000元,這些賭博是男方和子女,以分期付款方式幫女方償還,至今尚欠港幣10多萬元未還清。男方亦指女方由2011年至今共五年期間借去現金港幣70多萬元,亦向中國銀行借貸,共借了港幣78萬元,至今仍未還清。 17.男方在他2016年9月8日的確認書中指出,在過去的15年,男方幫女方還賭債加上女方已借取的金錢和利用前婚姻居所取得的貸款,合共已超過二百多萬元,遠遠超過女方半層前婚姻居所業權的經濟價值,所以男方認為女方沒有權享有前婚姻居所的任何業權。 18.女方對於男方的指控,在她2016年10月20日的確認書內,回應了男方的指控,其中包括男方指控女方過去沉迷賭博,輸光積蓄港幣800,000元,女方指男方亦有參與一同賭博,並且是男方輸掉金錢,亦是男方叫女方借高利貸讓男方繼續賭博。 19.對於男方指控女方向親朋戚友的借貸,女方亦一一否認。女方亦指,她在2012年借款,只是因為男方沒有給予她金錢使用在家庭開支上,她需要生活才借款。女方亦否認她有向男方借款。 20.簡單而言,女方指男方賭博,多年來男方一直沒有給予金錢在家庭支出和照顧子女生活費上,而是由女方出外賺取工錢照顧家庭。 21.女方解釋她早幾年前開始沒有工作,唯有四處問朋友借錢生活,她向財務借貸港幣650,000元,是用作還款給朋友,該借款港幣650,000元,有盈餘港幣130,000元,女方懷疑是男方取去,女方曾經質問男方,女方指男方的回應是長女和幼女取去這些款項。 22.雙方就這些爭議,主要都是圍繞着一些借款和還款的情況,有些是近期的,亦有些是多年前的事。由於某些指控其實亦是涉及雙方對家庭的貢獻,不過為着方便討論,本席會在此逐一討論。 23.關於賭博一事,為着方便討論,本席會先交待男女雙方婚後的生活狀況。根據男方在庭上的證供顯示,長女在1976年在內地出生,女方誕下長女後便在家照顧子女,而男方則在1979年獨自來港。 24.女方亦在1979年在內地為男方誕下一對孖女,(以下簡稱為「二女和三女」)。女方和長女其後在1981年來港定居,至於長子,則是在女方來港後,在1981年誕下,而幼子則是在1983年誕下。幼子誕下後不久,幾名子女包括二女、三女和幼子被帶回內地由岳母負責照顧,只留下長女和長子在香港由女方照顧。 25.當時男女雙方的家庭生活,主要是依靠男方在外工作,而女方則除了照顧家庭外,亦會在家中做一些外快工作,包括膠花、牛仔褲剪線頭和造拉鍊等。 26.男方指出,女方由1982年開始做這些不同類別的工作,一直做到1995年,其後由於工廠搬了到內地,女方便沒有做這些工作了。男方指出女方賺取這些工錢都是由女方自己保管。 27.關於子女方面,男方指出長女是中三畢業,現時已婚,並已搬離前婚姻居所。二女和三女,中學畢業後,在2000年搬離前婚姻居所,再沒有與家人來往,亦沒有給予任何金錢給父母。 28.長子中學畢業後,一直在前婚姻居所居住,現時已婚,並在2016年搬離前婚姻居所。男方指出,長子過去每月給予男方港幣3,000元,2015年後,則每月給予男方港幣1,000元。 29.幼子中二畢業,現時已婚,在2014年搬離前婚姻居所。過去每月亦有給予男方港幣3,000元,在2015年後,則每月給予男方港幣1,000元。 30.幼女則大學畢業,現時已婚,亦已搬離前婚姻居所。過去每月給予男方港幣4,500元,2015年之後則每月給予男方港幣1,500元。 31.男方指出由1987年至1993年期間,他的工資大約是港幣8,000元。當時他是做切紙的工作,其後工廠在1993年搬了上內地,他亦上內地工作,他會早上回內地,晚上放工的時候,便回香港,每天如是,回到家的時候已是大約晚上八時至九時。 32.男方指出,他在內地工作一直至1997年,當時他大約是47歲左右,他便考取保安牌,做了一年保安左右,便沒有再做保安,因為長女出資給男方和女方在荃灣經營雜貨,但做了不足一年便虧蝕了港幣10多萬元,這些金錢都是由長女出資的本錢,最後店鋪亦在1999年下半年結業。 33.男方指出,雖然店鋪結業,但並沒有因此欠下外債,不過男方亦指出,據他所知,女方的私己錢亦因此而用光了。 34.男方在庭上的證供指出,店舖在1999年下半年結業後,該店鋪轉讓給其他人繼續經營,轉讓後他們能取回港幣50,000元。當時男女雙方都沒有工作,而大約有8個月的時間,女方便與男方到澳門賭博。男方指出,女方當時要求男方陪女方賭博,作用是提醒女方要離開。 35.男方指出在2001年的時候,女方欠下的債項超過港幣2,000,000元,都是男方的親友和女方的親友借給女方的金錢。其中包括女方向男方的三叔(以下簡稱「三叔」)借了港幣240,000元,又向男方的三嬏的女兒(以下簡稱「林女士」)借了港幣300,000元,又向男方的表哥(以下簡稱「表哥」)借了港幣410,000元,總共欠下這些親友港幣950,000元。 36.男方指出,當時長女每月會交給他們港幣8,000元,長子每月給港幣1,000元,及幼子每月給港幣3,000元,合共每月總數港幣12,000元,用作每月還款給三叔、林女士、和表哥及另一位姓鍾的親友。 37.在2001年5月時候,男女雙方亦購買了前婚姻居所。男方在庭上指出購買前婚姻居所的原因是由於富戶政策,所以就將當時居住的公屋購買了。男方指出首期及其他開支只需支付港幣500元,其餘透過銀行按揭支付,起初每月供款為港幣2,200元,供款年期為10年,直至2010年所有按揭付清。 38.至於還款給親友則由2002年4月開始,子女分期幫女方還錢給親友一直還款到2010年還清,而男方則負責供前婚姻居所的按揭及支付家庭支出。 39.男方指出大約在2010年的下半年,女方欺騙男方指,由於需要做兼職工作的關係,所以不回家,後來男方發現事實是女方過了澳門賭博。 40.男方指出2012年1月的時候,男方借款給女方港幣97,000元供女方還債,而長女亦幫女方還了銀行欠債和財務欠債共港幣87,000多元。 41.男方指出,在2014年他亦有幫女方貸款港幣70,000多元用作還款給邦民財務及東亞銀行。男方解釋由2012年年尾至到2014年期間,男方總共給了女方港幣780,000元供女方還款之用(參看男方經濟狀況陳述書2.9)。 42.男方亦指出,他在2015年10月左右帶了港幣160,000元回鄉,這筆款項當中的港幣110,000元是他的強積金,男方的匯豐銀行戶口記錄,在2015年10月的時候,顯示他分別提取了三次款項,合共港幣160,000元的支出記錄。他指出,他帶這筆款項回鄉,目的就是為女方還債給女方的家人。 43.男方亦指出,女方將前婚姻居所抵押給財務公司,總共借了三次款項,第一次借款港幣100,000元,第二次亦是借款港幣100,000元,第三次則是借款港幣450,000元,合共港幣650,000元。 44.女方在庭上盤問男方時指出的案情是,女方由內地移居到香港定居一直至現在從來都沒有賭博,男方對此說法並不同意。女方的說法亦指,事實是男方去澳門賭博,而去澳門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同鄉住澳門,農曆年的時候,長女和他們二人到澳門同鄉的家相親。 45.男方對於去澳門的原因是認同女方的說法,但他否認他到澳門賭博。女方亦指男方在澳門借高利貸賭博而並非女方自己借高利貸,男方對此指控亦不同意。女方亦指因為男方賭博,所以向三叔借款,男方對此說法亦不同意。 46.女方亦指出男方有8個月的時間在澳門賭博而長女亦沒有給錢給女方用作家庭開支,都是女方自己做拉鍊支持家庭支出。男方對女方的說法並不同意,男方亦解釋長女及其他子女交錢給男方,然後由男方用這些金錢還女方因賭博欠下的債項。 47.男方指出,2001年之前,他們家門口多次被人用紅色漆油寫上要女方還錢,而女方亦將長女和女婿的聯絡電話給了高利貸的人。男方亦指出,女婿親自帶港幣220,000元到澳門贖女方回港,而另一次亦是向女婿借了港幣170,000元到澳門贖女方回港。 48.女方的案情亦指出,她並不需要家人到澳門為她贖身,女方指出,女方向他自己的妹夫借港幣500,000元,借來的目的都是為男方還債,所以女方向環球財務所借的款項,目的是歸還給妹夫。 49.女方亦指出,她有向男方要求,叫男方向長女借款,因長女拒絕,所以女方才向環球財務借款,男方對女方這些的說法,一一否認。 50.女方的說法亦指2010年後,她亦沒有如男方所指沒有回家,女方說法是她晚上做洗碗的工作,男方並不同意女方這個說法,男方指女方當時對他說是朋友邀請女方去旅行,男方並且指出自從2012年開始到2016年期間,女方經常沒有歸家。 51.男方亦指,他曾在2016年8月19日到荃灣南葵涌人口失蹤組報案,找尋女方。男方指出當時女方是8月19日出門,女方當時致電給男方並對男方說自己到深圳向人借錢,男方指出,女方8月25日才回港,男方後來帶女方消案,不過女方的說法,則指是因為男方毆打女方,女方才到澳門的親戚家,而男方指女方在澳門根本沒有親友。 52.女方的說法亦指,她從嘉富環球借來的款項,其中有港幣10多萬元放在抽櫃內,並且和貸款合約一起存放,這10多萬元竟不翼而飛。女方指出,男方當時對女方說,是長女取去的。男方指,他與女方從來都沒有這樣的對話。男方並且解釋說,當日四名子女回家, 而男方正在廚房做飯。 53.女方又指出,男方將他的強積金其中港幣50,000元給了長子用作裝修費,又給了幼子港幣50,000元,供幼子裝修之用,男方指出,他的強積金都是拿到女方的鄉下,還債給女方的親友。 54.女方的案情亦指出,是長女教唆男方與女方離婚,並告訴男方因為是男方自己供前婚姻居所,所以女方不能得到前婚姻居所的任何利益。 55.男方指出長女並沒有教唆他,而是因為女方欠下嘉富環球的債項,女方又將長女和女婿的資料給了財務公司,所以收數公司經常致電滋擾他們,男方向議員辦事處和律師尋求咨詢,是他們告訴男方的權利,而非長女。長女在庭上亦否認她的證供是與男方串同。 56.男方亦傳召了長女作供,她的證供主要圍繞女方賭博和欠債的範疇。長女在庭上指出,男方的三叔,她稱呼為三叔公,曾向長女查詢並問長女是否因為要購買物業而叫女方向他借錢,而親友亦到他們的家商討分段還錢的情況,這些事件令長女因而得知母親向親友借了很多金錢。長女亦指出,當女方得知親友要上門時,女方便離家多日沒有回家。 57.長女亦指出當初收到通知而得知前婚姻居所可以自住購買時,長女便與男方商討購買前婚姻居所,由於當初是男方和女方一起租前婚姻居所,所以購買時亦需要以聯名方式購買。 58.長女指出前婚姻居所,不用裝修,首期亦不需要支付,只是分段供款,而供款方面,長女指出她們四兄弟姊妹,每月都有給錢給男方供款及還銭給親友。 59.長女指出,她們四兄弟姊妹每月大約給男方港幣15,000至15,500元,當時男方做保安的工作,一個月大約有港幣7,000至8,000元的收入,而前婚姻居所每月的供款就直接在男方的銀行戶口內扣除。 60.長女亦指出,在1998年至1999年期間,女方經常不回家,後來知道女方在外欠債,亦經常有人致電騷擾長女,及致電到長女工作的地方,騷擾長女。 61.大約在2001年左右,長女收到電話,指女方被高利貸禁錮在澳門,需要帶一筆金錢把女方贖回。長女指出當時她的男朋友,即現時丈夫付出金錢,並和她其中一位弟弟,帶了港幣380,000元左右到澳門把女方贖回香港。 62.大約在2014年左右,亦有財務公司致電要女方還錢,後來她們才知道前婚姻居所被財務公司押記了,並且女方借了港幣650,000元。女方指出她借港幣650,000元,其中有港幣500,000元是用作還給女方的妹夫,對此說法長女並不同意。女方的說法亦指,她餘下的10多萬元是放在櫃桶內,並且是長女偷去了,長女亦否認女方的說法。 63.長女指出,她接到財務公司致電,指要追港幣650,000元的欠款,長女亦因此得知女方在律師樓用前婚姻居所作抵押,借了港幣650,000元,長女亦指出,男方與她的弟妹到律師樓取得這些資料。 64.長女亦指出由2001年至2011年,這10年間,據她所知女方都有斷斷續續工作。 65.長女亦指出,男方65歲退休時,取了退休金,回鄉幫女方還款給親友。除此之外,長女亦指出,男方有給她的兩名弟弟每人港幣五萬元用作資助他們各自居所的裝修費支出,而長女亦指出,男方給兩名弟弟的金錢,是來自男方過去的積蓄。長女的說法除與男方的證供吻合外,男方呈上他的匯豐銀行戶口記錄亦支持男方的說法。 66.男方指出他是在2015年6月12日退休的,當時他65歲。根據他匯豐銀行戶口的紀錄顯示,在2015年6月4日當時他還收取薪金港幣12,453.69元,而當時他戶口的結存,有港幣192,345.12元,而在2014年11月21日的時候,他戶口結存有港幣71,327.65元,可見他未退休時,已有一定的積蓄。 67.女方在庭上證供指出,因為男方不願意還款給女方的妹夫,所以女方便向財務公司借貸港幣650,000元,女方指其中的港幣500,000元,女方還了給她的妹夫,餘下的女方便存放在櫃桶內。 68.男方指出女方分三次向財務公司借款,分別是2015年1月23日借款港幣100,000元、2015年1月28日借款港幣100,000元和2015年2月6日借款港幣450,000元,合共港幣650,000元。 69.女方解釋她無法記起是那一年還款給她的妹夫。女方亦指出,她交現金給她的母親和朋友,並由她們把錢帶回鄉還給妹夫,而女方自己則沒有回鄉。 70.男方指出,女方的母親已在鄉下定居,女方解釋,她向財務公司借了錢後,母親便回鄉下,而女方指出,她的母親每年都會回香港一次見親友,及收取老人津貼金。 71.男方指出,女方向財務公司借港幣650,000元,實質到手的只有港幣30多萬元,男方進一步指出,根據文件顯示,女方所借的貸款中,有扣除不少款項,女方並非可得貸款的全部而女方在庭上亦確認其中港幣165,750元是還款給安信財務,所以男方指,女方稱她還了港幣500,000元給她的妹夫的説法根本是不可能。 72.根據男方呈堂的文件顯示,女方在2015年1月23日與嘉富環球簽訂貸款合約,借取港幣100,000元,而根據女方在同日簽定的另一份文件顯示,女方最終從該貸款實得的金額為港幣81,000元,而每月還款則為港幣3,000元。 73.女方亦在2015年1月28日與嘉富環球簽訂另一份貸款合約,借貸港幣100,000元,而該貸款,根據女方所簽的另一份文件顯示,她最終可取得的金額為港幣80,400元,而每月還款則為港幣3,200元。 74.女方亦在2015年2月6日與嘉富環球簽訂一份貸款合約,借取港幣450,000元。根據女方簽訂的另一份文件顯示,女方從該次貸款最終可得金額為港幣165,750元,因為其中有港幣230,000元,是用作償還安信財務的貸款,女方亦須預繳三個月還款及手續費給嘉富環球,分別為港幣33,750元及港幣20,500元。另外根據女方簽訂的私人貸款服務費合約顯示,她需支付給恒信會計服務費港幣47,000元。 75.除此之外,根據男方呈上恆信會計的收據顯示,女方亦曾支付過兩次費用給恆信會計,分別為港幣30,000元及港幣49,000元(參看收據日期2015年1月15日及2015年2月3日) 76.本席同意男方的觀察,女方向嘉富環球在2015年所借的三次貸款,女方最終到手的現金,只有港幣32萬元左右,這還未計算女方支付給恒信會計的服務費合共港幣126,000元。若以此計算,正如男方指出,女方何來有港幣50萬的現金交給女方的母親和朋友,並把這些款項帶回鄉還款給女方的妹夫,而女方聲稱還款給妹夫後,她還有港幣10多萬元存放在櫃桶內,本席認為,女方的說法根本不可信。 77.女方聲稱她向財務借款是為了還男方的債項,而這些債項,女方聲稱都是因為男方賭博所致,而非因女方賭博導致。 78.本席對於女方解釋為何她向財務借款的原因並不接納,本席認為,女方只是將自己因賭博而欠債一事,聲稱都是因為男方賭博所致,以此說法希望能推得一乾二淨。 79.雖然關於過去長期賭博而欠債一事,男女雙方各執一詞,但值得留意的是,前婚姻居所是在2001年5月的時候購入,長女的證供指出,男方當時的工作是保安,自己有收入,而長女和其他子女當時大約給男方港幣15,000至15,500元左右,用作替女方還債給親友和協助父母供前婚姻居所,如果男方長期賭博而欠債纍纍,子女沒有理由認為男方是可信和可靠,而由男方透過他的銀行戶口來償還前婚姻居所的銀行貸款。 80.其次沒有爭議的是,男方分別給了長子和幼子各人港幣50,000元,作為協助他們兩人各自居所的裝修費,而所爭議的,只是女方指男方是用他的強積金,而長女指出,男方是用他的積蓄給兩名兒子。 81.男方指出,過去他有幫女方償還債務。根據男方的證供顯示,過去男方除了有自己的收入外,子女每月亦會交錢給男方,因此男方有積蓄,可以協助女方還債,及協助長子和幼子裝修居所,一點也不足為奇,所以本席相信男方的說法,指出過去子女和他本人有協助女方償還債務。 82.在男方日期為2016年9月8日的確認書內,男方指出1996年,女方開始沉迷澳門賭博,男方分別指出,女方向男方的親友借了港幣95萬元,女方又向自己的親友借了港幣和人民幣共35萬元。男方亦指,在2000年期間,女方常在澳門賭錢,男方到處借錢幫女方還賭債合共達48萬元,而這些欠債,合共為港幣1,780,000元,都是子女和男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銀行過數代還。 83.關於這些男方指出代女方償還的欠債,本席認為,應該在考慮雙方在家庭的貢獻和行為時,作出考慮,而不需在計算家庭資產淨值時納入計算。 84.男方亦在該份確認書內指出,由2012年開始,女方長年累月向他借錢,累積合共港幣70多萬元。男方指出,子女由2012年開始,5年來共給了他們約港幣90萬元,男方指出除其中的港幣200,000元,還了給男方的弟弟外,餘下的全數都給了女方用。 85.根據男方的說法,這些錢都供女方使用了,本席認為,既然這些錢是子女給他們的,無論是男方使用了,又或是女方使用了,都不應在計算家庭資產淨值時,納入考慮。 86.男方亦指出2014年的時候,女方游說男方替女方向銀行貸款,男方指出取得貸款後,男方以每月港幣6,950元,合共還款12期,至2015年男方退休時才還清,男方指出這些還款是替女方還邦民財務和東亞銀行的貸款,本金連利息,合共還了港幣83,000元左右,女方從來沒有歸還他分毫。 87.關於男方替女方的還款,無論是從前的,或是近期的,本席認為,都應該在處理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和行為時,才作出考慮,因此無需在計算家庭資產淨值時,納入作計算。 88.在此處值得一提的是,女方三次與嘉富環球的借貸,只是女方與嘉富環球的私人借貸。男方發現嘉富環球將相關的貸款合約登記在土地註冊處,事實上只是男方以為女方以前婚姻居所用作抵押給嘉富環球作借貸。從貸款合約的內容可見,本席認為只是一般的私人借貸合約。 89.男方在他經濟狀況陳述書內,他填報了兩筆債項,分別為欠印刷公司姓鄺的人士的債項港幣65,000元和他的表弟的債項港幣60,000元。男方在庭上的解釋是,他在2000年12月16日,分兩次向姓鄺的人士借了總數港幣10萬元,目的是為女方還債。 90.男方指出,他由2000年9月開始,每月還款港幣5,000元,一共還了7個月,合共歸還了港幣35,000元,便沒有再償還任何款項,而姓鄺的人士自此之後一直沒有再向他追款,不過男方指出,他一天未過世,他都要還款給姓鄺的人士。 91.至於男方欠表弟的款項,男方指出,亦是10多年前向表弟借的,目的亦是用來為女方還債,亦由於表弟有錢,一直沒有向他追討。 92.男方指出這兩筆債項已是10多年前的舊事,他一直都沒有再歸還,此倆人亦一直沒有向他追討,本席相信無論借款人,或是男方,事實上根本不打算再追究這些欠款。因此在計算男方的資產時,本席不會把這些男方聲稱的欠債計算在內。 93.至於女方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債項,本席已在較早前指出,不會接納她聲稱還款給她的妹夫的債項。至於她現時欠嘉富環球的三筆欠債,本席會在評估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時,作出考慮。 雙方的資產總結 94.基於上述的分析,現確定雙方的資產如下:
95.基於上述的分析,現確定雙方的總資產為港幣2,516,731.55元。 步驟 (2):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96.終審法院大法官李義在LKW中對「需要」是這樣說的:
男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97.根據男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和庭上的證供顯示,男方快將69歲,現已退休。男方指出,他身體並無嚴重疾病,現時生活靠子女每月給他生活費和長者津貼港幣2,300元。 98.男方指出,長子和幼子每人每月給他港幣1,000元,而長女和幼女,每人每月給他港幣1,500元,合共港幣5,000元。 99.審訊時,男方確認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所填報的資料,到審訊時並無重大的改變。 100.男方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每月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的總和為港幣7,716元。收入和支出相差只是數百元,本席相信,男方可做到收支平衡。 女方的工作能力和需要 101.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顯示,女方現年62歲,報稱沒有工作。審訊時,女方亦確認她填報在日期為2015年12月17日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的資料,在審訊時沒有任何重大的改變。 102.女方在庭上作供時指出,她現在沒有工作,她有時倚靠鄉下的弟弟供養她的生活,亦有朋友借錢給她生活,女方亦指出,她已經有十多年沒有工作,她只是有時做散工例如洗碗,這亦是多年前的事。 103.女方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指出她的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每月合共開支總額為港幣8,328元。她在庭上指出,她的食物開支並沒有港幣8,000元那麼多,她一個月在食物開支上,事實只有大約港幣3,000元的支出。她表示她一個月的開支總額,只有港幣3,328元。 104.男方指出,女方尚未夠65歲,應該有工作能力,女方對此並不同意,女方指出,她早兩年做個盲腸手術,子宮亦生瘤,並在早兩年做過手術治療,亦因為腦積水需要到醫院醫治了10多天,但不用做手術。女方並沒有呈上任何醫事報告,顯示她不能再工作。 105.男方在盤問時,向女方指出,女方在信德中心炒賣船飛、亦有在餐廳做洗碗替工、及帶賭客過澳門,以賺取金錢。女方解釋,她只是幫人賣過一次半次船飛,讓她可得每張船飛港幣10元盈利。 106.女方在庭上的證供指出,她十年前已沒有工作,但她又稱她有時會做一天半天的洗碗替工,而最後一次做洗碗替工亦已是五年前的事,而這五年來,都時靠借貸度日,或弟弟支援她的生活。 107.然而在她2016年10月20日的確認書內,女方指出她是早幾年才沒有工作的。她沒有工作後,便四處問朋友借錢,借無可借的情況下,才向財務公司借貸港幣65萬元還錢給朋友,女方在確認書內的說法,顯示她的借貸是為了生活,然而她在庭上的證供顯示,她借貸港幣65萬元,是為了歸還欠她妹夫的借款,而妹夫的借款又是為着還男方的賭債而借,本席認為,女方只是藉口她在這些年没有工作支持自己的生活,所以才會出現證供前後不符的情況。 108.本席認為,女方有家人在生活上的支援,而她每月支出的金額亦只是數千元,所以女方即使只是做散工,亦足以支付她每月她報稱的生活支出。本席亦相信她仍有工作能力,她過去一直都有做洗碗的工作,而並非如她說,在五年前是她最後一次做洗碗的工作。本席相信女方有足夠能力可以照顧自己生活上的支出。 109.至於女方欠嘉富環球的三筆欠款,女方指出她未有歸還。根據代表嘉富環球的律師的追款信,日期為2015年6月3日顯示,女方截至當天,欠款金額為港幣677,272元。女方表示她無法償還這三筆欠款,而關於女方這個還款的需要,本席會在稍後處理。 步驟(3):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110.基於雙方的案情,以及在上文的分析,本席認為在本個案中,婚姻的長度(直至男方在2015年7月提出離婚,雙方婚姻持續期,達40年之久)、雙方的謀生能力和需要,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能力等等的因素,均不足以構成偏離「平均分割」的原則。故應以「平均分割」資產作為分割的起點。 步驟(4):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11.終審法院在LKW一案指出,除非案件明顯存有充分理由致令法庭不作出平均分割的裁決,否則總資產是應該雙方平均分割。關於不作出平均分割的理由終審法院以下的評論:
112.須要在此詳細分析和考慮的主要是「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女方賭博欠債的行為」和「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這幾項。 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和女方賭博欠債的行為 113.本席會就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和女方賭博欠債的行為,這兩項一併考慮,因為互有關連。 114.如前所述,在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為了清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來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長遠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115.因此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法庭應否因為女方的惡劣行為而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將更大部份甚至全部資產分配給另一方。 116.香港家事法庭就行為和與訟雙方的資產分配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有不少裁決,譬如可見於以下案例:K v C (Ancillary Relief) [2008] HKFLR 395、WLK v TMC [2009] 5 HKC 438、WML v STW [2010] 3 HKLRD 431。簡而言之,香港的家事法庭沿用了英國的法庭在這方面的判例:Wachtel v Wachtel [1993] Fam 72、Miller v Miller [2006] 2 AC 618。 有關行為的因素,終審法院在LKW一案中作出以下的指引:
117.根據男方的證供顯示,婚後女方照顧家庭,女方在家中亦與子女一起工作,幫補家庭生活。男方則在外工作,亦是家庭主要的經濟支柱。 118.1998年至1999年期間,長女出資,男女雙方在荃灣經營雜貨,店舖在1999年下半年結業。在此之前,男女雙方都是努力工作,和分擔家庭不同的責任和崗位。明顯地,在1999年或之前,男女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都是相若的。女方對家庭的貢獻,不能抹煞。 119.男方指出,女方賭博的問題,以致欠債纍纍,需要男方和子女一起協助還債,大約是由2000年左右開始,一直至女方向嘉富環球借貸港幣650,000元,期間女方都沒有改善她賭博欠債的問題。 120.雖然男方指出,前婚姻居的所有供款都是靠男方工作賺取金錢支付的。然而根據長女的證供顯示,家庭子女都有給男方金錢,所以無論在協助女方還款和在支付前婚姻居所的銀行供款及家庭生活的支出上,子女的貢獻亦功不可沒,因此不能說全是男方的功勞。 121.子女都是男女雙方一起撫養成人,因此子女協助女方償還債項,亦只是子女盡其孝心,所以本席不會將子女對家庭的貢獻,納入當作男方對家庭的貢獻之一。 122.然而女方賭博欠債的行為,卻是長期而又嚴重的行為,並且影響家庭各成員的生活及家庭的資産。根據男方和長女的證供顯示,曾有一段時間,弟妹們還在求學期間,男方不但需要在外工作,回家後又要照顧子女在家的膳食,因為女方當時並沒有盡母親的責任,男方在這一方面的貢獻,整體上明顯是高於女方的。 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23.另一項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法庭應否因為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而在分配資產時偏離上述「平均分割準則」,將更大部份甚至全部資產分配給另一方。 124.正如本席較早前指出,男方可以做到收支平衡。女方在自己個人生活支出方面應該沒有問題。然而女方是沒有能力償還欠嘉富環球的債項。截至2015年6月3日為止,女方欠嘉富環球的金額為港幣677,272元。 125.女方唯一能償還嘉富環球的欠債的方法,就是透過她得到家庭資產分配後,才能償還給嘉富環球。 步驟(5):決定結果 126.由於雙方的婚姻持續期到了離婚之時,已達40年之久,而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男方對家庭的貢獻高於女方對家庭的貢獻,而女方賭博欠債的行為亦是影響了她對家庭的貢獻的考慮因素之一。 127.本席認為男女雙方各自對於附屬濟助分配的主張,都並不公平,因此不接受他們各自的主張。 128.根據雙方披露的資產,雙方均沒有足夠的金錢向對方支付對方應得的份數的金錢價值。雙方的總資產為港幣2,516,731.55元。本席認為綜合所有的情況,家庭資產總值應作七三分配,即男方佔70%,而女方佔30%,即男方得港幣1,761,712.08元,而女方得港幣755,019.47元。因此以此計算, 若男方希望得到前婚姻居所的所有權益,男方需支付女方一筆過金額港幣755,019.47元。 129.女方得到一筆過金額港幣755,019.47元後,亦應可解決她的欠債的需要,因此本席認為雙方把家庭總資產分配後,應是徹底解決了雙方的附屬濟助。 130.若男方沒有足夠現金全數支付女方一筆過金額港幣755,019.47元,前婚姻居所必須出售,出售後所得的金錢,扣除售樓支出後,加上港幣16,731.55元後,應作七三分配,即男方佔70%,而女方佔30% 命令 131.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132.既然男女雙方的主張均告失敗,本席認為,一個公平的處理方法就是男女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訟費,因此本席就男女雙方的附屬濟助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