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艷娥 對 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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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04/2018 [2021] HKCA 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04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2年第15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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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1本庭在2020 年8月18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案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2018年6月29日頒布的判案書詳細說明,故此不再複述。 1.2申請人不服本庭的裁決,現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原則 2.1《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2.2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重複她的案情及她認為原審法官錯判之處。她未有提出任何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應交給終審法院審理她的上訴。 2.3由於申請人的申請未符合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故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轉聘羅麗萍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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