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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本案控告被告人欺騙她365萬元 ,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向她出售傑諾有限公司股權的合約( “該股份買賣合約” )無效,並下令被告人向她退回365萬元及按金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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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344/2019 [2024] HKCFI 7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2344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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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原告人於本案控告被告人欺騙她365萬元 ,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向她出售傑諾有限公司股權的合約(“該股份買賣合約”)無效,並下令被告人向她退回365萬元及按金65萬元。 2.本席於2023年12月28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4(1)(c)條規則,如原告人打算提出上訴,她應於判決的日期起計的28天內向被告人送達上訴通知書。 4.就本案而言,針對該判案書的上訴期限在2024年1月25日屆滿。 5.原告人於2024年2月2日存檔傳票(“該傳票”),申請延期上訴。 適用法律原則 6.法庭於決定是否批准訴訟一方提出逾期上訴申請時, 須考慮以下因素:
討論 7.由於原告人提出上訴時,只是比限期遲了8天,故此本席認為此申請的最重要考量是她成功上訴的機會。 8.原告人的上訴理據可被歸納如下:
理據一 9.原告人意圖推翻本席就證人可信性及有關事實所作的裁定。 10.在Ip Wai Hung (葉偉鴻) 訴Ip Wai Lam, Ralph(葉偉霖) [2022] HKCA 1656 一案,上訴法庭 就有關原審法官所作之事實裁決的上訴,闡述了以下法律原則:
11.在本申請中,原告人只是不斷重複她在原審時已經提出過的論點,強調自己沒有說謊,但卻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來支持她挑戰本席所作的事實裁斷。在這情況下,上訴法庭並不會干預有關裁定。 理據二 12.恕本席直言,原告人的此項理據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13.倘若原告人同意: 雖然她在最初和被告人洽商時,原意是購入被告人的股份,但其後接受了被告人的建議,轉為購入被告人的子公司的話,這交易便應依據該股份買賣合約的條款來進行。 14.正如該判案書[17]所述,該股份買賣合約已經清楚說明了交易的性質。原告人的代理人麥女士代表原告人簽署了該股份買賣合約後,原告人便受該合約的條款所約束。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實在是沒有投訴的餘地。 理據三 15.這上訴理據是有關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在B&G獲發酒店牌照(2019年2月1日)後,一直謊稱還未獲發牌,並拖延至2019年3月26日才將租金收益交給她這指控。 16.在該判案書中,本席認為,陳先生極其量也只能刪除他自己的通訊紀錄,而不可能刪除在原告人的手機內所儲存由原告人發出的訊息[1]。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接納原告人的解釋,說她未能提供WhatsApp對話紀錄證明她有催促陳先生是因為陳先生刪除了相關的通訊紀錄。原告人現在聲稱陳先生是按了WhatsApp通訊軟件的“自動刪除時間限時”的功能,但她在原審時並沒有這樣說過。 17.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申請提出在上訴時倚賴新證據,她獲批准的機會亦微乎其微,理由是她早應提出這證據。故此,本席將不理會這新的說法。 18.無論如何,即使這指控成立,亦不支持原告人要求聲明 “合約無效”的申索。故此 ,這上訴理據對原告人的申索是毫無幫助。 理據四 19.原告人意圖要求推翻本席就被告人是否曾經向她指出她會有 “八年租用期”所作的裁定。 20.和理據一一樣,原告人只是不斷重複她在原審時已經提出過的論點,但卻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來支持她挑戰本席所作的事實裁斷。 21.無論如何,原告人並未能提出甚麼理據否定本席的結論: 傑諾有限公司的損失根本和是否有 “八年租用期”無關[2]。 理據五 22.原告人現聲稱麥女士在律師樓簽訂該股份買賣合約時,律師並沒有清楚向她解釋合約條款。 23.她在原審時,從來都沒有提出過這主張,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點。她現在亦沒有任何基礎支持這主張。 24.原告人亦未能清楚說明 ,同一間律師行處理同一間公司的不同交易及案件,違反了甚麼法律基礎。 理據六 25.原告人試圖倚賴商品說明條例, 但此條例根本不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理據七 26.原告人認為本案涉及欺詐 (將賣變租)、錯誤 (雙重收費)、失實陳述 (8年租期及3星期內取得牌照後隨即成交)及 “非其所為” (由麥女士代簽合約) 。 27.就欺詐、錯誤及失實陳述而言,本席在該判案書中,已經就相關的事實問題作出裁斷,而原告人並未能提出法律上可獲接受的基礎,來說明上訴法庭應干預或推翻原審的裁斷。 28.此外,原告人是誤解了“非其所為”(non est factum) 在法律上的意思。“非其所為” 是指簽署合約的一方誤會了該項交易的性質,而並非指原告人不是親自簽署文件。 總結 29.總括而言,本席認為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命令 30.基於以上原因, 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延期上訴申請。 訟費 31.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 32.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為此目的,本席指示如下:
33.原告人須於法庭評定本上訴許可申請之訟費金額後14天內,向被告人支付經評定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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