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區政府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22/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ne 2021 before Lam Woon-han VP, Au King-hing JA, Chow Ka-ming JA.

1. 上訴人羅健信先生 (「原告人」) 於2021年4月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於2021年3月24日作出剔除原告人上訴通知書及駁回其反對傳票的判決 ( [2021] HKCA 379 ) (「該判決」)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V 522/2019[2021] HKCA 9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Jun 2021
JudgeLam Woon-han VP, Au King-hing JA, Chow Ka-ming JA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22/2019

[2021] HKCA 9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2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7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羅健信  

被告人 香港特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23日和
  2021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6月24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簡介

1.上訴人羅健信先生 (「原告人」) 於2021年4月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於2021年3月24日作出剔除原告人上訴通知書及駁回其反對傳票的判決 ([2021] HKCA 379) (「該判決」)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他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附件「Cacv522/2019上訴原因」中列出申請理由如下:

「 因爲法官沒有解釋爲何本人是追究香港政府而突然轉變成追究和我達成口頭協議的法官,法法官只列出一些案例沒有解釋當中的邏輯語句即本人是追究a爲何轉變成追究b當中被追究者香港政府a如何會轉變袁b當中完全沒有邏輯的語句這是不公平的!法庭判案公平是該取決於可量度和預測且可看見的公平,法官判決書明顯未能達致基本科學原則所以對本人是十分不公平!這是違法香港人權法人人該得到公平的審訊原則!

再提出以上上訴申請時本人是需要上訴庭協助因本人需要用到高等法院圖書館當中的資料查核法官判詞的引用事例但由於圖書館未接受本人的要求進入圖書館需要上訴庭出信證明本人是有需要用到相關資源希望上訴庭可協助!

當本人完成以上程序會再讚寫補充上訴通知書完成整個上訴陳述!這樣本人才可順利完成整個申請上訴程序!本人需要一個月時間完成補充上訴通知書希望可得到圖書館允許本人有一個月時間内應用圖書館的資料!」

3.原告人於2021年4月29日存檔一份支持誓章。誓章中僅是附上他於2021年4月20日提交的陳詞及2021年4月28日回應被告人陳詞[1] 的回覆陳詞。原告人在陳詞中重複了他在本庭席前的論點,即,袁法官與他的口頭協議和袁法官其後頒下的判決書有極大差異。他亦重複,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不適用本案,因爲袁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是受到香港政府的干預。因此,他要追究的是香港政府而不是袁法官。在他的回覆陳詞中,他引用了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和第一百零九條[2],稱被告人勝訴則會衝擊這兩條法例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人在抗辯相關的剔除申請時並沒有依賴上述的兩個條例。而根據上訴庭多次强調的法律原則,上訴庭不會就沒有在它席前提出的新論點給予上訴許可[3]。無論如何,本庭亦不認爲這兩條法例和本案有任何關係或對本案有任何幫助。因此,這不構成可以挑戰該判決的理據。

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 第 22(1)(b) 條,若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而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如上述,原告人在他的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中僅是重複他在本庭席前的論點。本庭在該判決的第8段至第14段已詳細列出剔除原告人上訴通知書的原因,當中亦在第11段至第13段解釋了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在本案的適用性。原告人除了重複他提過的論點,並沒有指出該判決有任何錯誤。這不是一個合理可行的上訴理由[4]。此外,原告人要求上訴庭「協助」他進入高等法院圖書館的事項與本案無關亦不是一個可行的上訴理由。

6.基於以上理由,原告人提出的論點完全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b) 條的要求,因此,本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本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被告人本次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訟費的款額以簡易程序評定。被告人需在本庭命令下達後7日内遞交及送達原告人訟費陳述書。而原告人可在收到被告人訟費陳述書後7日内遞交其反對陳詞 (不多於兩頁)。本庭之後會以書面形式評定訟費金額。

(林文瀚) (區慶祥) (周家明)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阮熙舜代表



[1] 日期爲2021年4月23日。

[2]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3]King Policy Development Ltd v Wan Kin Shing [2020] HKCA 738判決書第10段。

[4]Symphony Partners Ltd v Fullerton Bay Investment Ltd [2018] 4 HKLRD 264判決書第3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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