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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2/2020
[2021] HKCA 1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5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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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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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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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
| 聆訊日期: |
2021年5月2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8月6日 |
| 勘誤日期: |
2021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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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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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2021年8月6日的判案書更正如下:
在判案書的第22頁後應加入在本勘誤書附上的「判決書附件表格一」 。
CACV 152/2020
判決書附件表格一
| 劉女士提交醫委會的報告/呈交於周法官席前的報告[1] |
劉女士在本次上訴提交的陳詞綱要裡提及的報告 |
1. 2012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醫院超聲波報告; 2. 2012年10月18日養和醫院心臟磁力共振報告; |
1. 2012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醫院心臟超聲波報告; 2. 2012年10月18日養和醫院第一次心臟磁力共振報告; 3. 2012年11月14日養和醫院第一次電生理EPS檢查手術和射頻消融手術報告; 4. 2012年11月14日養和醫院第一次電生理EPS檢查手術過程醫療血含氧量99%-100%的報告; |
3. 2013年1月3日養和醫院24小時心電圖; 4. 2013年3月13日劉柱柏醫生簽名的心臟超聲波報告; 5. 2013年4月2日劉柱柏醫生做的24小時心電圖; 6. 2013年5月7日浸會醫院做的24小時心電圖; 7. 2013年5月31日養和醫院全身磁力共振報告; 8. 2013年7月24日劉柱柏醫生在養和醫院進行該心臟手術的醫療紀錄報告; 9. 2013年11月6日香港百樂醫療化驗所驗血報告; |
5. 2013年3月13日劉柱柏醫生簽名的心臟超聲波報告; 6. 2013年4月2日劉柱柏醫生做的24小時心電圖報告; 7. 2013年5月7日浸會醫院心臟科陳惠文醫生做的24小時心電圖報告; 8. 2013年5月31日養和醫院第二次磁力共振報告; 9. 2013年7月24日手術前運動心電圖報告; 10. 2013年7月24日養和醫院肺部X光報告; 11. 2013年7月24日養和醫院手術同意書,沒有提及做心臟電生理EPS檢查手術會造成心臟有洞的風險; 12. 2013年7月24日的手術紀錄報告證明血氧量降低至92%,證明心臟被刺破了一個洞 (對比2012年11月14日含氧量99‑100%的報告); 13. 2013年7月24日該心臟手術的VCD光碟; |
10. 2014年6月12日仁安醫院心臟超聲波報告; 11. 2014年6月20日浸會醫院心臟磁力共振報告; 12. 2014年6月25日浸會醫院心臟磁力共振報告; 13. 2014年11月25日大埔那打素超聲波報告; |
14. 2014年6月12日仁安醫院心臟超聲波報告; 15. 2014年11月25日大埔那打素醫院心臟超聲波報告; |
| 14. 2015年1月27日嘉恩醫學化驗所X光報告; |
16. 2017年5月大埔那打素醫院醫生證明心臟屬於100%器官殘疾的報告; 17. 2017年8月法國醫院磁力共振醫生根據2012年10月18日磁力共振VCD光碟撰寫的報告; 18. 2017年8月9日梁桐樂醫生的專家報告; 19. 2017年10月13日及2017年10月27日心臟科胡錦生醫生的專家報告; |
| 15. 2018年2月25日,劉女士向醫委會提交了胡錦生醫生向法律援助署提供的醫學意見。 |
20. 2019年1月21日卓智電腦掃描中心的心臟磁力共振報告。 |
[1] 報告來源如下:
(1) 申請人於2014年7月3日給醫委會的補充資料 (誓章證物FTF-4);
(2) 申請人於2014年提交醫委會的醫療記錄 (分別從養和醫院、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及香港浸信會醫院獲取) (誓章證物FTF-6);
(3) 申請人於2015年2月6日提交的補充資料 (誓章證物FTF-7);和
(4) 申請人2018年2月25日發送的電郵,附加胡醫生的醫學意見 (誓章證物FT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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