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泉 訴 李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139/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03.
1. 本案原告人於1993年11月展開訴訟,要求法庭裁定位於九龍花園街鴻禧大廈20樓B座被告人名下的物業的一半權益是屬於他所有。他又要求被告人償還給他217,000元及黃金15兩或其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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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4139B/2001 CACV413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4139號 (原高院雜項案件1993年第40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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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年4月10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年4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原告人於1993年11月展開訴訟,要求法庭裁定位於九龍花園街鴻禧大廈20樓B座被告人名下的物業的一半權益是屬於他所有。他又要求被告人償還給他217,000元及黃金15兩或其巿值。 2.2001年8月15日審訊當日,被告人缺席,但被告人於事前曾用書面申請將聆訊押後,法庭遂另定聆訊日期。新聆訊日期是2001年10月29日。 3.被告人代表律師於2001年10月17日致函法庭及原告人,要求押後29日的聆訊。原告人反對。法庭指示被告人律師於聆訊當日提出押後申請。被告人沒有出席29日的聆訊,也沒有律師代表他出席。因為被告人缺席,原告人獲法庭判決勝訴,被告人的反申索也被撤銷。 4.2001年12月28日被告人針對10月29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該判決及重審案件。 5.2003年1月30日,本庭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被告人未能對於她的缺席提出合理的解釋。同時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的訴訟有極高的勝訴機會。 6.2003年2月25日,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提出一共六頁的書面陳詞,支持她的申請。內容主要是有關物業是她用自己的積蓄及買賣樓宇的投資收益購買的。她是受到原告人的武力威逼,才簽署文件同意原告人有一半業權和同意她欠下原告人申索的款項。因為移民訴訟的問題,她為勢所逼才缺席,她並不是刻意不回來應訊。她沒有拖延時間。被告人在2003年4月8日再提交法庭一份冗長的誓章,解釋她缺席的原因,又重述她如何購得有關物業的經過。 7.被告人必須令本庭滿意,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條(1)的規定情況存在,才可以上訴終審法院。第22(1)條的規定如下:
8.由於本庭在2003年1月30日的判決不是最終判決,第22(1)(a)條不適用,而第22(1)(b)條則適用。被告人必須指出本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本庭認為,被告人無論在她的書面陳詞,她4月8日提交的誓章,及庭上的陳詞,均未能指出上訴涉及的問題符合第22條的規定。 9.本庭拒絕申請。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 親自出席。 被告人: 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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