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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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申請在本席面前的3宗案件(DCCC855/2020、DCCC475/2021和DCCC609/2021)合併一起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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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55/2020, DCCC475/2021 及 DCCC609/2021 [2021] HKDC 1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控方申請在本席面前的3宗案件(DCCC855/2020、DCCC475/2021和DCCC609/2021)合併一起聆訊。 2.這3宗案件涉及的被告分別有9名、1名和10名, 總數為20名。反對控方申請的被告有3名, 他們是DCCC855/2020案的第八被告, 及DCCC609/2021案的第四被告和第八被告。其餘的17名被告不反對控方的合併申請或保持中立態度。不過, DCCC855/2020案的第五被告和DCCC609/2021案的第五被告提出了一些他們認為法庭應該關注的事項。 3.在上述3宗案件中, 每名被告都是面對一項控罪, 罪名是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根據罪行詳情, 指稱罪行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 案發地點是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 而參與這項非法集結罪的人除了這3宗案件的20名被告之外還有其他身份不詳的人。 4.案情方面, 控方指稱, 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間, 在香港理工大學內發生了一連串的暴動及非法行為。當警方包圍在理工大學內的犯罪者時, 雖然警方經已多次公開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相關地點, 但是, 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約8時開始, 大量人群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非法集結, 組成防線與警方防線對峙, 部分在前排的人打開雨傘, 人群亦叫喊口號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工大學內裡的人, 後來人群數目增加並開始前進, 一邊叫喊「一、二、一、二」, 一邊逼近警方防線。警方發出警告後, 他們仍然不後退反而繼續進逼, 最後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四散逃走, 警方最終拘捕了135人包括這3宗案件的總共20名被告。 申請理由 5.控方認為, 這3宗案件的20名被告應該同時接受審訊, 因為他們面對的控罪是基於相同或有足夠關連性的事實, 而他們面對的是相同的控罪。 6.所有被告, 包括提出反對的3名被告和要求法庭關注某些事項的2名被告, 都沒有爭議控方提出的申請理由。 7.從控罪的罪行詳情和控方指稱的案情看來, 本席接納控方的陳詞正確。因此, 控方經已確立這20名被告應該同時接受審訊的基礎。相關的法理原則可見於R v Assim[1],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馮顯樺(Fung Hin Wah David)[2]。 反對理由和關注事項 8.辯方提出的反對理由和法庭應該關注的事項包括下列各點:
9.反對或提出關注的被告認為, 20名被告分開兩次審訊, 即每次審理10名被告的安排會是較為恰當。 討論 10.從辯方提出的反對理由和關注點可見, 即使20名被告同時接受審訊, 沒有任何一名被告憂慮他會或有可能會因為共同審訊而導致他或她得不到公平的審訊, 例如共同審訊有可能導致法庭聽取一些對他們不利但當他單獨接受審訊時法庭不會聽到的證據, 又或是共同審訊會影響其辯護策略或妨害其辯護方式。在全部20名被告同時受審不會損害審訊公平性的大前題下, 辯方提出的反對理由和關注點其實只是涉及一些較為次要的審訊細節或有可能出現的行政問題。 11.辯方認為, 即使控方需要重複傳召一些證人和重複呈堂一些證據, 但分開審訊不會大量增加控方舉證的時間。根據控方的陳詞, 控方會傳召10名證人, 及倚賴一段長1分21秒的錄像來證明在案發時在指稱的案發時間和地點發生非法集結。當然, 在這個階段, 本席不會知道這一批證人會在法庭內花費多少時間作供。但另一方面, 10名證人不是一個小數目, 而且, 當他們需要分開兩次就著相同事件作證時, 理論上他們佔用法庭的時間自然多出一倍。更重要的是, 假若這些控方證人不需要在不同審訊中接受不同辯方大律師的盤問, 他們就不需要就著相同的問題作出重複的回應, 從而令到整體的審訊時間大大減少。一個鮮明的例子是, 反對合併申請的其中兩名被告, 即DCCC855/2020案的第八被告和DCCC609/2021案的第八被告, 他們同時由邱治瑋大律師代表。當他們同時接受審訊時, 邱大律師只需要盤問所有控方證人一次, 但分開審訊時, 邱大律師就無可避免地盤問相同的所有控方證人兩次, 包括重複在先前審訊中經已提出的問題。 12.此外, 本席有以下的考慮。一般來說, 就著每名被告是否有罪, 控辯雙方採用的策略相信都會是圍繞著兩點: (1) 在案發時間和地點是否發生了非法集結; 和(2) 倘若第一點成立, 相關的被告是否參與其中。 13.就著第一點, 假若這20名被告同時接受審訊, 不單控方無需在不同的審訊中重複傳召相同的證人和呈堂相同的證供, 而且, 就著第一個議題(即在案發時間和地點是否發生了非法集結), 每一名被告不單得到其代表大律師的辯護, 他還可以受惠於其餘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因應相同議題的盤問和辯論, 而主審法官亦可以同時間得到全部20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的幫助, 令到主審法官可以更全面地和更深入地掌握相關議題的證據和法律及事實爭議, 從而作出正確的裁決。本席認為這一點對所有被告得到公平審訊有莫大裨益。除此之外, 在一個審訊中對第一個議題作出裁決, 可以避免在不同審訊出現不同審訊結果的可能性。 14.另一方面, 就著第二個議題(即相關的被告是否參與獲得證明的非法集結中) , 假若全部20名被告同時審訊, 主審法官當然必須審視針對和有利於每名被告的證據和所有有關於法律及事實爭議的陳詞, 然後作出裁決。他的工作與同時間進行20個審訊沒有多大分別。毫無疑問, 他的工作必然是非常繁重及工作量龐大。但另一方面, 基於本案指稱罪行的性質和有可能傳召的證據, 本席相信涉及每名被告的證供和陳詞(不論來自控方或辯方)都是有明顯的分界, 主審法官不會混淆涉及其他被告的證據和陳詞。因此, 雖然主審法官將會辛苦地工作, 但只要他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判決, 本席相信主審法官可以圓滿地履行他的工作和責任。簡而言之, 本席認為, 即使全部20名被告同時受審, 任何一名區域法院的法官都有足夠的能力主審這宗案件, 對控辯雙方作出公平和公正的裁決。 15.再者, 本席注意到, 在HKSAR v Lo Kin Man & Others案[3], 終審法院在判辭的第78段指出, 當主審法官考慮被告是否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時, 他必須謹記非法集會可以是以流水式的方式進行。當全部20名被告共同接受審訊時, 主審法官就可以得到更全面的證供, 讓他清楚了解在指稱罪行發生時, 案發現場的所有或大部份情況, 從而令到他更容易作出準確的裁斷。 16.就著辯方提出節省公帑的論點, 本席不清楚全部20名被告同時受審會節省公帑, 還是分開兩批人審訊才會有這個效果。但從邱治瑋大律師的情況看來, 假若他在同一個審訊中代表DCCC855/2020案的第八被告和DCCC609/2021案的第八被告, 本席相信支付給邱大律師及其律師團隊的費用必然較分開審訊為少, 因為他只需要盤問共同控方證人一次, 無需在第二次審訊中重複盤問。再者, 由於反對合併的3名被告都是得到法律援助, 本席相信, 即使他們與其他被告同時受審導致審訊時間增加, 他們亦不需要多付法律費用給法律援助署。 17.當全部被告接受審訊時, 對每一名被告而言, 在整體審訊過程中, 當然會出現一些時間或環節與他無關, 但這種情況會出現在任何一個多過一名被告的審訊中。因此, 這一點不足以導致分案審訊的決定。另一方面, 每名被告與其餘的被告同時受審可能得到好處。正如已述, 最低限度就著在指稱的案發時間和地點是否發生非法集結這個議題, 每名被告均可以受惠於其他被告代表大律師對所有控方證人作出的盤問和對法庭作出的陳詞。 18.就著疫情對審訊有可能造成影響, 本席相信, 基於法庭經已對其他案件作出的審訊安排, 這3宗案件不論是進行單一審訊或分開兩案處理, 審訊時間相信都不會在2023年年中之前。到那一個時刻, 本席相信疫情經已解決。無論如何, 辯方提出的憂慮是, 假若在審訊期間因為疫症問題導致審訊暫停, 這會對安排續審的時間造成問題。本席不認同。當案件開審後, 參與審訊的所有人, 不論控方和辯方的法律團隊、控辯雙方的證人和每名被告都有責任給與本案的審訊最優先的考慮, 在時間上作出配合, 控辯雙方的律師團隊更有責任預早安排他們的工作時間表從而配合法庭的指示。本席認為, 只要律師們盡責及因應審訊的發展作出恰當的安排, 即使因為疫情在案件開審時依然存在, 法庭安排續審的時間不應是問題。 19.就著是否有合適的法庭同時審訊20名被告, 本席得悉, 司法機構經已不停地工作準備更大面積的法庭來審訊眾多被告的案件。據本席得到的資料, 在2023年年中, 亦即是這3宗案件不論是共同或分開審訊的最有可能開審時間, 在灣仔政府大樓會增設兩個而每個可以審訊超過20名被告的法庭。因此, 連同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的大面積法庭, 本席肯定在這3宗案件開審時, 司法機構可以提供合適的法庭讓全部被告同時接受審訊。 20.就著全部20名被告一起審訊可能引起審訊排期的困難, 本席相信這一點沒有重要性。由於這3宗案件不論是同案或分案審訊, 審訊不可能在半年之內進行。因此, 假若辯方大律師的工作時間表經已排滿, 他本人或透過事務律師有足夠的時間替他負責的被告安排替代他的人選。就著預計審訊的長度, 只要參與審訊的律師團隊清楚知道它的辯護方向和策略, 亦相互間進行全面和坦白的溝通, 本席不認為是一個問題。 21.從上述分析可見, 本席認為, 不單合併全部20名被告同時接受審訊合乎相關的法理原則, 而且辯方沒有提出及本席亦見不到任何跡象他們任何一人會或有可能會因為全部20名被告同時受審而導致其抗辯遭受損害或妨礙。另一方面, 其中5名被告提出的反對理由或關注點大多是涉及案件管理的問題。本席相信, 主審法官可以作出適當的安排。 22.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裁定, 合併全部20名被告同時接受審訊合乎公義的執行。因此, 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 下令這3宗案件合併及同時進行審訊。本席接納控方呈交的合併控罪書, DCCC855/2020案的第一至第九被告分別成為合併控罪書的第一至第九被告、DCCC475/2021案的被告成為合併控罪書的第十被告, 及DCCC609/2021案的第一至第十被告分別成為合併控罪書的第十一至第二十被告。
張卓勤先生,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皓昕女士,為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DCCC855/2020的第一被告人 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855/2020的第二被告人 田奇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855/2020的第三被告人 朱麗娥女士,為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DCCC855/2020的第四被告人及第七被告人 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855/2020的第五被告人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855/2020的第六被告人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855/2020的第八被告人 司徒晴女士,為謝延豐律師行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DCCC855/2020的第九被告人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475/2021的被告人 彭皓昕女士,為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DCCC609/2021的第一被告人 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二被告人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三被告人及第九被告人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四被告人 董裔韜先生,為董氏律師事務所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代表DCCC609/2021的第五被告人 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六被告人 謝志浩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七被告人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八被告人 鄭凱霖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DCCC609/2021的第十被告人 [1] [1966] 2 QB 249, page 261 B-C [2] CACC263/2009, [2012] 1 HKLRD 360 [3] FACC6 & 7/2021; [2021] HKCFA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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