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智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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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時,警員見到涉案私家車駛入麗瑤邨巴士站,該處為禁止私家車駛入路段。於是警車亮起警號,停在該處的出口位,並阻擋部份出口。該私家車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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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6/2021 [2022] HKDC 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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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一被告人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答辯 2.第一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時,警員見到涉案私家車駛入麗瑤邨巴士站,該處為禁止私家車駛入路段。於是警車亮起警號,停在該處的出口位,並阻擋部份出口。該私家車停下來。 4.警員行向該私家車調查。第一被告人坐在司機座位,另一男子坐在前座乘客位。警員叫第一被告人關掉引擎,突然該另一男子大叫“開車!開車!”。第一被告人接着踏油門。警員伸手入私家車企圖關掉引擎。期間,私家車與警員並行奔跑了約10米。私家車停下來。警員把第一被告人及該男子拉出車外搜查。 5.在搜查該私家車時,警員發現在司機車門擺放物品位置有一支伸縮棒。 6.在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管有該支伸縮棒作自衛用途。 7.政府法證化驗師檢驗該支伸縮棒,發現該棒是一支金屬外管內藏一支伸縮中管(附有防滑手柄),該棒縮短時約19厘米,在重力或結合離心力的操作下,可伸長至50厘米。 8.涉案私家車由2019年至案發日,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承保紀錄。 第一被告人的背景 9.他年34歲,未婚,與父母、哥哥同住。於2019年開始任職廚師,現為渠務技工,月入2萬元。 10.他有三項刑事紀錄,分別被判感化和戒毒所。惟其性質與本案不同。 量刑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2.辯方呈上以下的案例:—
13.本席也進一步參考了以下案例:—
量刑起點 14.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辯方求情、第一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案例。 控罪二 15.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監3個月。 控罪三 16.危險駕駛罪就監禁的最高刑罰是3年。本席考慮過有關案例,同意辯方的陳述,本案的情節較相關的案例為輕。 17.本席認為就本案的案情,必須判以即時監禁。將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監禁,經扣減後,判監10個月。 18.另外,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沒有任何特別理由,下令第一被告人停牌15個月,所有類別車牌;及須自費在停牌令最後的3個月之中,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控罪四 19.從案情顯示,在事發之前一整年,涉案車輛沒有備有第三者保險,情節嚴重,本席認為需判處監禁。 20.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星期監禁。經認罪扣減後,判監6個星期。 整體量刑原則 21.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原則及本案的所有情況。 22.就控罪四的刑期,下令與控罪三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23.而控罪二刑期中的兩個月與控罪三及四分期執行。 判刑 24.總刑期為10個月,加2個月,即合共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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