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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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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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34/2021[2022] HKDC 46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4/2021

[2022] HKDC 4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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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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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2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哿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兆斌先生,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製造爆炸品(Making an explosive sub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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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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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2.2020年1月14日,警方在被告沙頭角公路–馬尾下段孔嶺吳屋村32號的住所將他拘捕。被告的住所由一棟村屋及一個後院組成。

第一次搜查被告住所(村屋)

3.2020年1月14日晚上至2020年1月15日午夜,警方搜查被告的村屋,被告在場。警方發現一些物品,包括:

(a) 一個分液漏斗,載有微量二硝基甲苯(DNT);

(b) 7個膠袋,載有共約2.8公斤硫磺;

(c) 3個玻璃瓶,載有共約418毫升高濃度硝酸;

(d) 一個玻璃瓶,載有約690毫升高濃度硫酸;

(e) 一個量杯、一支移液管及一支滴管,全部載有微量硫酸;

(f) 約270毫升過氧化氫;

(g) 8個防毒面罩;及

(h) 一部桌上電腦。

4.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案中發現的全部物品屬於他本人所有。

5.政府科學鑑證專家陳先生(政府化驗師)及炸藥專家李先生(炸彈專家)認為:

(a) 硫磺、高濃度硫酸及高濃度硝酸是合成DNT所用材料;及

(b) 甲苯是另一種合成DNT的必要材料。

6.警方檢驗上述桌上電腦,取得網上瀏覽紀錄。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有人使用該桌上電腦搜尋如何製造多種不同炸藥和如何引爆,包括DNT。

第二次搜查被告住所(後院)

7.2020年1月16日,警方搜查被告的後院,被告在場。警方在一塊鬆散、渾濁及潮濕的泥土裡面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內含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內含軟塊的物品)。軟塊重約75克。

8.警方發現那些物品後警誡被告,被告指軟塊是炸藥,是他本人在家中「提煉」的。

9.炸彈專家不久便到達被告住所,用該些部分軟塊進行測試,發現:

(a) 化學品檢測器測試顯示樣本內含DNT;及

(b) 在紙上點燃樣本時,樣本猛烈燃燒,產生能量效應,例如濃烈黑煙。軟塊完全燃燒後,黑煙便停止釋放。

10.炸彈專家認為:

(a) 軟塊的特性與高性能炸藥吻合;

(b) DNT是高性能炸藥;及

(c) DNT需要雷管才會爆炸,但警方在被告住所找不到任何雷管。

11.2020年1月17日,炸彈專家採集一些軟塊作為樣本,進行雷管測試:

(a) 設置兩個雷管,一個連接3克軟塊,另一個則沒有連接任何東西;及

(b) 經引爆,連接3克軟塊的雷管沒有造成額外損毀。

12.炸彈專家認為:

(a) 軟塊未有造成額外損毀,與軟塊是降解和受污染DNT的情況吻合;及

(b) 其後發現軟塊狀況不佳,因軟塊保存在沒有封口的薄膠袋內,而膠袋埋在渾濁及潮濕的土地。這些因素會引致DNT降解和受污染。

13.政府化驗師檢驗軟塊樣本,認為樣本含有DNT,按重量計算濃度為65%。

14.炸彈專家認為引爆一般DNT,如份量與案中軟塊相若,會造成爆炸,爆破範圍會距離爆炸中心點2至4米不等,或會引致死亡、嚴重受傷或對附近範圍造成結構性損毀。

被告的錄影會面

15.被告與警方進行兩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以下事情:

(a) 涉案軟塊是炸藥DNT或一硝基甲苯(MNT),是一種有毒的高性能炸藥;

(b) 被告從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炸藥。任何人可製造DNT或MNT,方法是混合不同酸液,加熱至特定溫度,再加入一種稱為甲苯的化學品,加熱至特定溫度,容許混合物結晶,有關步驟需時一晚;

(c) 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花了數星期製造炸藥,每日花上約一至兩小時,被告製造炸藥時戴上防毒面罩,因為過程中會釋出毒氣;

(d) 被告購買用來製造炸藥的材料,關於涉案的高濃度硫酸,被告混合通渠水及過氧化氫,加熱混合物便成;

(e) 被告貪玩製造炸藥,原先打算去山頭引爆看看威力如何;

(f) 然而,被告製造炸藥後,覺得不應該這樣做。被告不知道如何處置炸藥,最終決定埋在地下。被告原先將炸藥儲存在玻璃容器;

(g) 要DNT或MNT爆炸,溫度必須超過400度,這樣做便需要一個雷管,所以那些炸藥在正常情況下應該不會爆炸;及

(h) 被告沒有試圖引爆炸藥。

16.在控罪的關鍵時間,被告製造爆炸品DNT。

17.被告現年3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8.代表被告的潘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已婚,與太太及母親於案發地點居住,是一所位於上水遠郊的農林屋內。被告在大學完成機械工程課程後,任職不同的飛機工程公司,月入約25,000餘元,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就涉案的爆炸品DNT,是需要雷管才能引爆,被告且放在後院土地內,已經退化分解,性質不佳,與一般常見的其他爆炸品如TNT等的威力較低。

19.潘大律師亦指被告並不專業,只是初嘗製作,但無意用於任何社會運動中,而他只是純粹因好奇貪玩才干犯本案,被告最終亦沒有將此引爆,只是草草埋在後院。被告個人行事,並無串謀其他人士,規模較少,且沒有持續性。被告後來雖然因本案潛逃,但已付出沉重代價,在內地被拘捕及服刑約7個月。

20.潘大律師亦援引一些案件,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董上琳 DCCC 476/202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國華 DCCC 21/2021,上述兩案所涉及的爆炸品,無論份量、案發地點及性質等,均較本案嚴重,法院在該些案件中採納3年半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而在 董上琳一案更臚列多宗類同案件,量刑約為2至5年之間。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21.製造爆炸品為非常嚴重的罪行,案發期間適逢社會運動仍然熾熱期間,法院不能忽視這些爆炸品或流入他人手中可能引致的嚴重後果,亦可參見案件HKSAR v Chan Yiu Shing [2018] 1 HKLRD 421。炸彈專家亦認為案中涉案份量,爆炸範圍在距離爆炸中心點約2至4米會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等等。

22.考慮這些情節,應以3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無疑,本案涉及的爆炸品比較同類案件性質較低,且已埋在後院,及沒有被發現任何雷管,被告且在內地亦已被羈留約7個月,但這方面當然因被告潛逃,咎由自取。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

23.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0個月監禁。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