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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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席席前,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罪行發生日期分別為2021年7月10日及2021年7月19日。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052/2021[2022] HKDC 73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2/2021

[2022] HKDC 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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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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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日期:  2022年7月18日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 馮國基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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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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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席席前,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罪行發生日期分別為2021年7月10日及2021年7月19日。

2.控方案情指,涉及控罪一的案發地點為一所香燭店。事發當日約1900時,事主把香燭店及其閣樓的門鎖好,但在2215時卻發現木門門鎖損壞,進入之後發現有搜掠痕跡,於是報警處理。

3.調查發現,處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進入該閣樓並曾經把該處的攝影機向上撥。可是,另一個鏡頭仍然拍攝到被告人離開時拿走一部傳真機、一盞燈、一部縫紉機、一張木櫈及4張摺櫈(即控罪一的所有涉案物品),總值$11,200。

4.閉路電視亦顯示曾經有一名身穿紅色上衣戴口罩的男子協助被告人搬走木櫈及進出閣樓。

5.就控罪二,事發在下午1330時左右。事發地點是一處水錶房。失物有3個水錶及3條水喉(即控罪二的所有涉案物品),總值$9,999元。事主揭發後報警求助。經調查後發現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被告人帶備手推車拉近水錶房,並隨即拿走物品放進他帶備的黑色膠袋,之後離開現場。

6.警方在2021年7月20日拘捕被告人並起回4張摺櫈。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無錢,並承認偷了控罪一所指的部分物品及透露 “呀鬼” 是他的同黨。

7.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他犯控罪二時,帶備剪鉗、螺絲批、黑色垃圾袋及手推車進行盜竊。期間他改穿一件紅色恤衫並在犯案後丟掉這件衣物。

輕判請求

8.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年44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接受過中三教育。

9.被告人有年老的母親及兩名年幼的子女要照顧。

10.雖然被告人有8次定罪紀錄,包括有毒品及偷竊的案底,當中卻沒有入屋犯法的前科。

11.被告人自2021年7月20日被捕起還押至今。

12.被告人亦依賴幾封求情信,本席有一一考慮。

13.辯方指適當的量刑起點是2年6個月。

14.辯方亦強調被告人犯案並不涉及精心策劃。

15.另外,辯方認為失物價值不算高,而且被告人有充分和警方合作。

量刑考慮

16.本席接納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是2年6個月,即30個月即時監禁。本席不認為其他判刑方式是合適。

17.至於被告人認罪,應得1/3刑期扣減。但是,兩項控罪相隔9天,並在完全不同的日子發生,受害地點及人物也不同,而且涉案物品的種類及價值亦不同。基本上是完全兩件案件,但考慮到整體性原則,本席認為以部分分期的刑期才算恰當。

18.至於辯方提出,被告人是「機會主義者」或沒有「精心策劃」,本席不同意。單看控罪一,被告人是伙拍所謂名叫 “呀鬼” 犯案及有方法偷走大量物品。另外,被告人又帶備不少工具和用以掩飾身份的衣物去犯控罪二。

19.事實上,被告人有計劃行事。本席裁定,他絕非即興的機會犯案者或沒有計劃行事。雖然他是否「精心」計劃並不明顯至法庭須要加刑,但被告人的犯案有一定程度的準備是清楚不過。

20.基於以上,本席認為控罪一應處以20個月監禁。

21.控罪二的情況相若,本席亦以20個月監禁判處。

22.有關部分分期的課題,本席要請控辯雙方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CACC 11/2020 [2020] HKCA 94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俊文CACC 415/2009。

23.潘敏琦法官在李六香指出:—

“13. 誠如上訴法庭在 AG v Lo Ching Fa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南所指,如案件涉及控罪較多,個別控罪的判刑、以致該些刑期是全數或部份分期,均不及總刑期是否恰當為重要。AG v Lo Ching Fai:

“...it does not matter whether on arrives at that overall starting point by way of concurrent sentences or by way of consecutive sentences.

If the sentences are made concurrent, then each term must be higher than it would be if it were set for one offence only.

If, on the other hand, the sentences are made consecutive, then each term must be scaled down to avoid an excessive total.”

24.至於朱俊文一案,雖然是住宅類別案件,但參考了有關部分分期這課題的分析和上訴庭在該案所考慮以往有關的案例及案件的判處要點,本席認為在本案有必要判處一部分分期的判罰。本席遂要請控辯雙方進一步陳辭。

25.控方後來呈上李六香 一案的合議庭的判詞(見 [2021] HKCA 452)供法庭參考。當中也有提及朱俊文 一案。

26.另外,辯方則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梁 DCCC 913/2009一案希望法庭參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涉及6項於6星期內發生的控罪,總刑期為37個月而部分分期的處理:包括同日發生的判以同期執行;不同日子發生的案則以5個月分期處理。

27.基於整體性原則及考慮了所有上述案例及案件,求情及陳辭,本席認為27個月的總刑期才足以反映被告人就兩項控罪的最終刑責。

判刑

28.控罪一:20個月。

29.控罪二:20個月,當中7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30.總刑期27個月。

( 陳永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