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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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涉及入侵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所影響的事發單位為同一處所之中分割出的單位位置,而被告人在內裡分別偷竊了不同物品。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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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24 [2024] HKDC 2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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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涉及入侵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兩項控罪所影響的事發單位為同一處所之中分割出的單位位置,而被告人在內裡分別偷竊了不同物品。 2.控方案情指,事發單位是7樓F室並分為8個劏房組成,其中一個是“2號房”,正在裝修。 3.於2023年9月18日早上9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處所,發現一罐油漆、3 把油壓鑽、兩把壁鋸、一把電動螺絲批、一把𠝹刀、一部雲石切割機、一部水平儀、一條電線及一條銅喉不見了。案件報警處理。 4.調查發現,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以下情況:
5.警方在2023年9月21日把被告人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失業和從F室偷竊。此外,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其中一件被盜物品(即一罐油漆)仍在他的住所。 6.經搜查被告人住所,發現原本放在F室的該罐油漆,亦發現並檢獲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犯案時所穿的衣物。 7.被告人在其後進行錄影會面中承認:
8.基於以上,被告人分別干犯了兩項「入屋犯法罪」。 9.輕判請求方面,本席得知被告人的過往刑事定罪紀錄。但本席不認為有加刑的需要。畢竟,有關紀錄並非與本案類同,或已經是發生在多年之前。 10.至於個人背景方面,本席亦不認為對判刑有重大影響。據知,被告人在犯案時已經失業2年。但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以一貫的3年作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方式或調低量刑基準之理。 11.辯方強調有關兩項罪行均發生在同一天的相約時間,是故以同期執行更為合適。被告人隻身犯案,涉案物品亦非非常貴重或具紀念價值。 12.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 [2020] HKCA 949(CACC 11/2020),上訴庭認為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干犯多於一次的入侵居所的入屋犯法罪屬嚴重情節,以3年半作為總起刑點是合適的。以HKSAR v Song Jianhua CACC 362/2006為例,4年的起刑點亦不為過。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俊文CACC 415/2009來說,更有高達51個月起刑點作為例子。 13.及至李六香案由合議庭([2021] HKCA 452 CACC 11/2020)處理時,上訴庭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謀奮指出:
14.李六香案還涉及該位上訴人與事主互相認識,產生「以探訪為名、盜竊為實」,雖有別於一般違反誠信的罪行,也代表有策劃下,具加刑因素之舉。 15.被引述的另一宗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南CACC 213/2019之中,上訴庭亦指出,「生硬地逐個比較同類案例,意義不大,但對「辨識判刑的一般幅度(normal range of sentences)則有一定幫助」(見第27段)。上訴庭在陳慶南案中所審閱的一眾涉及非民居或部份涉及民居案得出5至6年不等的總量刑基準。 16.本案的要項只是是否應把被告人所面對的兩項控罪判以同期執行還是部分分期。 17.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涉案是一連串的罪行,首先第一控方證人是一併發現失去所有涉案物品。發生較後的控罪二是事實,但很大程度是因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在同日稍後時間再次進入單位拿走那一部水平儀、一條電線及一條銅喉。這意味着沒有他的招認,控方有可能不會把兩項控罪區分。當然這並非至為關鍵,但可想而知,要是被告人有條件一次過把所有物品帶走,他無須返回處所再次犯法。本席認為以上個別情節可合併考慮,得出一次性犯案的格局,遂同意以同期執行處理。 18.本席一併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2年。本席不認為有進一步扣減的空間。根據整體性原則及考慮所有環境及求情陳辭,把兩項2年的判刑頒下同期執行。 19.基於以上,被告人被判總刑期2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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