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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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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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6/2021 [2022] HKCFI 23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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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1.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這項申請針對他的一項在公眾地方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沒有佩戴口罩罪[2] 的不成功定罪上訴。控方指稱,申請人在一個公眾休憩地方沒有配戴口罩。 3.申請人不承認控罪,暫委裁判官[3] (「裁判官」)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及判處,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他判處上訴得直,但駁回了他的定罪上訴。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列出以下事項:
5.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列舉以下事情:
6.本案的裁定,不論在裁判官席前,和在本席席前的,都只關乎事實裁斷。 7.申請人就這宗申請所提出的事情,也都只關乎事實裁斷,如有涉法律觀點的話都是已確定的,沒有關乎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此,本席沒有簽發任何相關證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郭嘉婷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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