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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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33(1)及34條的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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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3/2021 [2022] HKDC 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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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33(1)及34條的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控罪二)。 2.控罪一的涉案危險藥物為內含35.64克氯胺酮的43.33克固體及內含6.85克可卡因的8.04克固體。 3.控罪二的涉案毒藥為8片內含氯氮平的片劑。 案情 4.在2021年3月19日下午3時38分左右,警方於青衣長宏邨在一輛屬被告人的輕型貨車內檢獲控罪一的涉案危險藥物及控罪二的涉案毒藥。 5.被告人其後被拘捕。於警誡下他表示因為疫情找不到工作故藉販毒搵錢。 6.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道出一位名為Grace的女子於案發前約兩星期向他提出以販毒搵快錢此建議。被告人答允。循Grace所給予的指示,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天的晚上在荃灣公園拿到毒品,並打算在翌日下午在青衣長宏邨將毒品給予另一人。這宗交易他將會得到$100的報酬。 7.涉案的氯胺酮和可卡因的估計零售價分別為港幣19,851.48元及9,816.05元。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在香港出生,現年39歲。他已離婚及沒有子女,於被捕前與母親同住。 9.因注意力不集中,被告人上學至中三便輟學。他繼而開始投入社會工作,當過不同的散工。其後他得到較為固定的長工職位,司職送貨員及其後的私人司機。至2020年,他購入涉案的輕型貨車,並擔任自駕送貨員。可是自疫情後,送貨工作開始枯竭,並為他帶來嚴重的財政壓力。 10.他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懇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乃其真誠悔意的表現。 12.法庭亦留意到,在呈上法庭的求情信件中,被告人的母親展現到她對被告人的關切,而被告人亦似乎清楚明白到自己所犯下的過錯的癥結所在。 判刑考慮 控罪一 13.據相關判刑指引,販運10-5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1];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2],販運至10-5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5至8年監禁[3]。 14.量刑時本席會以綜合方式來衡量控罪一之刑期。 15.控罪一的兩種毒品中以可卡因毒性較強,故本席會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 16.據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刑期應是7.4年。據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 及比例測試 (Ratio Test),刑期均是5.8年。 17.考慮到上述各種計算結果,本席認為控罪一之量刑起點應為5年10個月。 18.因控罪一涉販運兩種或以上的毒品,上述的量刑起點會因應此加刑因素而上調至6年。 19.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0.故控罪一的刑期為:4年監禁。 控罪二 21.控罪二所涉的毒藥,鑑於其份量及性質,本席採納3個月監禁為這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22.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3.故控罪二的刑期為:2個月監禁。 24.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其相關連性,並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認為所有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判刑 25.被告人的判刑為:— 控罪一:4年監禁; 控罪二:2個月監禁。 26.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7.被告人就這兩項控罪一共被判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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