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912/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22.
1. 本案為一宗工傷索償案件。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她聲稱於2018年4月13日工作期間發生了一宗意外,導致她雙腳受傷。答辯人承認案發當天申請人為其僱員,但答辯人否認當天在申請人工作的地方(「該餐廳」)曾經發生過任何意外。於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經3天審訊後,法庭於2022年10月24日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法庭裁定沒有可信的證據證明2018年4月13日在該餐廳內曾經有任何意外發生過(見判案書第59段),法庭較為相信申請人的傷勢是在當天下班後在該餐廳以外的地方造成的(見判案書第53段)。法庭撤銷了申請人的申索。儘管如此,法庭亦對申請人所申索的金額作出裁定。倘若於案發當天申請人是因工受傷,她應獲得的賠償金額只為港幣11,278元(見判案書第76段)。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