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澤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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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21/2022[2023] HKDC 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1/2022

[2023] HKDC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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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澤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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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3年1月13日
出席人士:  張錦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小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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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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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2月3日(「案發日」),在香港九龍石硤尾白田邨盛田樓外(「涉案地點」),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6.4克氯胺酮的19.7克固體及內含3.1克可卡因的3.58克固體(「涉案毒品」)。

3.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所示,警方於案發日下午4時46分,在涉案地點截查被告人。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所攜的斜孭袋內發現:2個可再封口膠袋,內共有27膠袋,載有涉案毒品。於警誡下,被告人稱:「呢兩包可樂同K仔係我收一千蚊拎過嚟盛田樓比人㗎」。

4.涉案毒品的估計總市值約為港幣14,867元。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於1993年在日本出生。他於1995年來到香港,由其姑姐照顧至13歲。於13至15歲,他居於社會福利署的中心,15至18歲由母親支持獨居於劏房,其後於寄宿學校接受至中六教育程度。案發時,他獨居於深水埗劏房,其父母在日本開置一家小型餐廳。

6.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代表被告人的江大律師亦告知法庭,被告人曾於桑拿浴室的水吧當服務員,月入約港幣13,000元。其後因疫情之故,浴室停業,他亦失業超過半年。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加上為朋友借貸作了擔保人,被告人多番被非法財務公司催債。在不敵經濟壓力情況下,鋌而走險犯下本案。

8.於還押期間,被告人靜思己過,願意認真和努力地改變自己。

判刑考量

9.涉案毒品由兩種毒品組成,即:16.4克的氯胺酮及3.1克的可卡因。

10.據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2至4年監禁;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1]。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2],販運至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2至5年監禁;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5至8年監禁[3]

11.本席認為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來衡量控罪之刑期乃恰當的。

12.涉案兩種毒品中,可卡因之毒性(potency)較強,故本席採用可卡因為基礎毒品(base drug)。經運算得出的結果,販運3.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是35.16個月監禁。

13.這兩種毒品共重19.5克。據荒誕測試(absurdity test),販運此分量的可卡因,刑期應為68.55個月監禁。

14.據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

14.1 把氯胺酮轉換成可卡因 — 販運16.4克氯胺酮的刑期與販運7.73克可卡因的刑期相同,若將16.4克氯胺酮轉換為7.73克可卡因,再加上涉案的3.1克可卡因,販運此重量(即10.83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60.75個月監禁;

14.2 把可卡因轉換成氯胺酮 — 販運3.1克可卡因的刑期與販運4.18克氯胺酮的刑期相若,若將3.1克可卡因轉換為4.18克氯胺酮,再加上涉案的16.4克氯胺酮,販運這個重量 — 即20.58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60.35個月監禁。

15.據比例測試(ratio test),若販運這兩種毒品共重的19.5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68.55個月,比例上來說,68.55個月的3.1/19.5會是10.9個月;若販運19.5克氯胺酮,其刑期應是53.7個月,比例上,53.7個月的16.4/19.5會是45.16個月,這兩個比例所計出的刑期的總和是56.14個月監禁。

16.考慮到上述各種計算結果,控罪的相關情節,大律師所作出的陳詞,本席認為54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乃恰當的。

17.因控罪涉販運兩種或以上的毒品,上述的量刑起點會因應此加刑因素而上調至57個月。

18.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9.經扣減後的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刑

20.被告人被判監禁38個月。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2]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3]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