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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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4月21日,浩寧工程有限公司管工雲先生(「控方證人一」)在豐澤以港幣7,020元購買一部手提電腦(Pavilion牌子)。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77/2022[2022] HKDC 12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7/2022

[2022] HKDC 1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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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出席人士:  李國銓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暐晴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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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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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2019年4月21日,浩寧工程有限公司管工雲先生(「控方證人一」)在豐澤以港幣7,020元購買一部手提電腦(Pavilion牌子)。

3.2021年3月28日約1600時,控方證人一檢查新界屯門青山青山公路青山灣「帝御」建築地盤1座地下電錶房,確認一切妥當,關上電錶房門,鎖上密碼鎖離開。另外,約有二十名地盤工人知道密碼鎖密碼。

4.2021年3月29日約0800時,控方證人一返回上述電錶房,發現密碼鎖不見了,於是翻看閉路電視。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下事情:

(a)  2021年3月28日約2240時,被告人及一名男子進入電錶房搜掠。被告人穿戴深色鴨舌帽及深色Puma外套,而該名男子則穿著藍色恤衫。該名男子拿走一頂安全帽。三分鐘後,二人離開。

(b)  2021年3月29日約0005時,二人再進入電錶房。0007時,被告人拿走書桌上的剪鉗後離開。

(c)  約0156時,被告人再進入電錶房,拿走書桌上的手提電腦後離開。

5.被盜財物是:

(a)  一頂安全帽(港幣88元);

(b)  一把剪鉗(港幣102元);

(c)  一個密碼鎖(港幣20元);及

(d)  一部屬於控方證人一的手提電腦(港幣7,020元)。

6.控方證人一擷取六張閉路電視片段螢幕截圖,顯示案發時被告人及該名男子在上述電錶房內。

7.2021年12月6日,警方在被告人住所外埋伏。被告人被拘捕和警誡,罪名是地盤盜竊。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凈係有手提電腦嗰單我先有份做,其他嘅唔關我事」。上述內容被補錄在偵緝警員17378的記事冊內,由被告人簽署聲明作實。

8.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檢獲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以下各項:兩頂黑色鴨舌帽、10隻手套、一個黑色腰包、一件黑色Puma外套(左上方有白色Puma標誌的純黑外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海軍藍長褲、一把𠝹刀、一把鐵尺、兩支螺絲批、一把藍色剪鉗、一對黑色Warrior波鞋及一部手提電腦。

9.被告人於警署在進一步警誡下表示關於手提電腦一案,「呀興」叫他幫手把物品搬上「呀興」的車。被告人會獲得該部手提電腦及1,000元作報酬。上述內容被補錄在偵緝警員17378的記事冊內,由被告人簽署聲明作實。

10.2021年12月22日,控方證人一檢查從被告人住所檢取的手提電腦,證實是2021年3月28日被人從電錶房偷走的手提電腦。

11.案發時,被告人及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上述電錶房後,在該處偷竊一部手提電腦、一頂安全帽、一把剪鉗及一個密碼鎖。

定罪紀錄

12.被告人有37個判刑紀錄,涉及多項不同的控罪,當中有十七項與入屋犯法罪有關。

求情

13.被告人現年65歲,接受教育至小三程度,已婚,育有一兒子(根據辯方提供的資料)17歲,長女15歲,幼女8歲。

14.被告人是退休人士。案發前,一家依賴綜援維生。

15.他患有抑鬱症及躁狂症。

16.疫情期間,被告人的三名子女均需留在家中學習。家中只有一部電腦,不便上課,被告人一時想歪,偷取一部電腦給子女學習之用。

17.辯方呈上被告人及妻子分別撰寫的求情信。綜合兩人的信件可見,被告人對自己再度犯事及無向妻子遵守承諾(即不再犯法)感到愧疚,選擇認罪承擔責任,希望輕判及可以盡早與家人團聚;妻子雖然痛恨他再犯事,但認為他本身是好丈夫及父親和被告人犯案是為了子女的電腦學習需要而偷取該電腦;妻子獨自承擔照顧子女的情況感到吃力,希望法庭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18.辯方亦指出,涉案的財物最昂貴就是手提電腦,已經被檢獲,而辯方亦呈上案例給法庭參考[1]

判刑

19.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所有辯方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所有的求情說話。正如辯方陳詞正確地指出,涉及非住宅式的入屋犯法一般量刑基準是30個月的監禁[2]。上訴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3]案件列出一系列加重刑罰的因素,使量刑起點可被調高。

20.雖然被告人有多次與入屋犯法罪有關的紀錄,最近的紀錄是2018年,亦涉及入屋犯法罪,但考慮到資料顯示,他於2018年8月獲釋出獄,即是說之後並無犯事,直至今次干犯本案,亦無於本案被捕之前干犯其他控罪,本席認為,此紀錄反映他曾為自己及對妻子的承諾嘗試改過自新去過守法的生活。本席寬大處理,不會視他的紀錄為加刑因素。

21.被告人夥同他人犯案,包括重複進入該電錶房犯案是加刑因素。不過,考慮到犯案手法尚算簡單,本席酌情處理,不會因此而加重他的刑罰。

22.本席認為,被盜財物整體價值在同類型案件中相對不算很高,所以不會因涉案財物價值而加重他的刑罰。

23.被告人因為經濟、子女學習需要而干犯控罪,並非有效的求情因素。

24.除了被告人的認罪扣減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他20個月的監禁。

( 劉綺雲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KSAR v Lo Ping Keung (DCCC 697/2020)

HKSAR v Lau Ka Chun (DCCC 793/2020)

[2]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3] CACC33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