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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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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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9/2022 [2023] HKDC 6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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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 2.2022年2月6日深夜約2時10分,警方在香港九龍尖沙咀麼地道28號外設置路障。 3.2022年2月6日深夜約2時35分,登記號碼GP995私家車由彌敦道轉入麼地道。私家車駛近警方路障,坐在前座乘客位的被告從前座乘客車窗扔出35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共載有內含6.19克可卡因的6.79克固體( “證物1” )。警方隨即檢獲證物1和截停私家車。 4.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證物1是可卡因,因為價錢便宜,他決定買多些與朋友分享。 5.經搜查,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港幣8,66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6.被告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證物1是可卡因。他見到警方路障,便把證物1扔出車窗。他約一個月前在旺角以港幣約1,500元購買證物1。他每天服用2至5粒可卡因。證物1足夠他服用6個月。 7.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搜屋,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8.證物1估計市值港幣5,422元。 9.案發期間,被告管有證物1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陳詞 10.被告現年20歲,與家人同住。他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均為管有危險藥物。 11.案件發生在2022年2月,被告當時是一名中六學生。由於疫情關係,被告不用回校上課,所以他有空餘時間到不同餐廳做兼職工作,賺取數千元至一萬多元。 12.雖然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有吸食可卡因,被告現確認在本案他不會以涉案的可卡因的部份是他自己吸食作為減刑求情理由。 13.辯方指基於涉案毒品的份量,量刑起點約為46個月監禁。 14.辯方亦指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他承認犯案,充分展示悔意,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判刑 1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一般均處以即時監禁。 16.雖然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但並非極度年輕,不構成減刑理由[1]。至於被告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17.本案涉及6.19克可卡因。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2]及上訴庭其後頒下的運算程式[3],本席認同辯方所指,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6個月監禁。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30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被告的判刑為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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