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琛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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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最初的答辯是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答辯不被控方接受,故此法庭進行了審訊。審訊期間被告人改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爭議部份危險藥物為自用,法庭為此進行了Newton聆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3/2023[2023] HKDC 6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2023

[2023] HKDC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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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琛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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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3年5月17日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達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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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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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最初的答辯是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答辯不被控方接受,故此法庭進行了審訊。審訊期間被告人改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但爭議部份危險藥物為自用,法庭為此進行了Newton聆訊。

2.Newton的聆訊的結果是,法庭裁定涉案危險藥物中的可卡因,全數是被告人自用;至於9.17克氯胺酮,法庭則裁定有極可觀部份為自用,餘下的則是以社交販運形式與朋友分享。

案情撮要

3.本案的詳細案情及法庭在Newton聆訊中裁定的事實,可見於本案的裁決理由書,因此不在這裏重覆。簡而言之,於控罪的日期及地點,警方截停被告人,並在他身上搜出控罪列出的危險藥物,包括1.41克可卡因及9.17克氯胺酮。

4.經過Newton聆訊,法庭接納上述可卡因為被告人自用,並不涉及販運;至於9.17克氯胺酮,法庭接納被告人打算帶到酒店與兩位朋友分享,因此法庭接納,涉案氯胺酮中有極可觀部份(至少三分一),為被告人打算自用的,而其餘部份則會與兩位朋友分享。

輕判請求

5.被告人現年24歲,未婚,本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三,現與妹妹及女朋友租住元朗的一個村屋單位。被告人從事裝修及建築工作,但工作並不穩定,月入約港幣25,000元。

6.被告人共有3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涉及危險藥物,分別是2010年的管有危險藥物,及2019年的販運危險藥物,後者的判刑為監禁38個月。

7.辯方陳詞指被告人承認控罪,表達了悔意,而法庭亦接納了危險藥物中有極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其餘亦並非商業性質的販運,辯方希望法庭可盡量輕判被告人。

判刑考慮

8.根據Newton聆訊的裁決,法庭裁定控罪中的1.41克可卡因並不涉及販運,故此在判刑中不會作出考慮。至於控罪中的氯胺酮,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克以上至10克以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監禁2至4年。若以純數學計算,涉案9.17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約45個月。

9.判刑扣減方面,法庭先處理被告人認罪答辯應得的折扣。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選擇不認罪,因此需要進行審訊,但在審訊中途更改答辯為認罪,只爭議部份案情。根據案例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若被告人在審訊當天決定認罪,可得20%的扣減,若在審訊中途才認罪,扣減將會少於20%,至於實際折扣多少則由主審法官視乎情況決定。

10.本案的情況較為特殊。被告人在審訊中途更改答辯明顯是由於審訊時法庭向辯方提出了一些法律觀點,辯方在考慮後進一步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意見後,被告人才決定更改答辯。法庭認為,被告人最初選擇不認罪而非選擇認罪並進行Newton聆訊,似乎主要是受到法律代表給予的法律意見影響,因此當法庭與辯方澄清了一些法律觀點後,被告人即時決定認罪。法庭認為,若被告人最初得到更準確的法律意見,他很可能在審訊前便會認罪。

11.法庭進一步考慮,雖然開審時被告人選擇不認罪而開始了審訊,但辯方採取了務實的態度,承認了控方整個案情,而最終審訊中的證供亦採納為Newton聆訊之用,法庭沒有浪費額外的時間。

12.整體考慮後,法庭會運用酌情權,就被告人遲來的認罪答辯給予20%的扣減。

13.此外,法庭接受控罪中的氯胺酮有極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因此應得額外的扣減。根據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合適的減刑幅度應為10%至25%。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特別是涉案氯胺酮的份量,法庭認為合適的扣減為15%。至於被告人並非為了商業目的而是與朋友分享危險藥物一點,上訴庭在Wong Suet Hau案中表明,“社交販運”並非額外的減刑理由,故此法庭亦不會再因此給予被告人額外扣減。

14.基於以上理由,被告人可得的扣減總共為35%。

15.正如前述,法庭以監禁4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案中所有情況及給予上述扣減後,判刑為監禁29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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