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劉美施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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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3249/2022 [2023] HKCFI 24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2年第32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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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案情背景 1.破產人在呈請人的債權人破產呈請下於 2022 年 8 月 16 日被宣告破產。破產人於 2022 年 10 月 10 日提交傳票,申請廢止破產令。 2.案情有關的背景如下。 3.本案關乎拖欠的醫療服務費用。 4.在2020 年 11 月3日至 2020年 11月 27日期間,破產人母親劉容守怡女士(“母親”)曾經住院,並接受了呈請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累積HK$600,000 餘元的醫療費。 5.在母親出院當天(即2020 年 11 月 27 日),及兩星期後(即2020 年 12 月 11 日),破產人先後兩次就其母親的醫療費簽署彌償書並同意個人擔保其母親的醫療開支。有關條款如下:
6.其後,破產人就著拖欠的費用償還了一部分,但剩餘的還有HK$400,000餘元沒有還清。 7.因此,呈請人於 2021 年 9 月 16 日啟動了區域法院案件DCCJ 4329/2021 程序,向破產人追討欠款。區域法院聽取了呈請人在DCCJ 4329/2021裡的簡易判決申請,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判定呈請人於這案件完全勝訴,並命令破產人支付欠款連利息及訟費,合共 HK$600,000 餘元 。這判決頒下的日期為2022年5月17日。 8.於 2022 年 5 月 19 日,呈請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破產人償還其判定債務。破產人並沒有申請將這法定要求償債書取消或作廢。 9.於 2022 年 6 月 15 日,呈請人提出呈請,要求宣告被告人破產。有關的聆訊於 2022 年 8 月 16 日進行了。而雖然有關的通知已經派發了給破產人指定的通信地址,她當天是缺席聆訊的。 10.在以上的情況下,破產人提出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 相關法律原則 11.根據《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33(1)條︰
12.上訴庭於金洪祥訴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2009] 3 HKLRD 588 第 11 段確立以下的法律原則:
13.呈請人是 DCCJ程序的判決債權人。除非有確實證據證明有欺詐、串謀勾結或司法顯失公義的情況,否則法庭不應質疑先前的判決:見有關李佩珍的事宜(HCB 2363/2016;2016.11.14) 第 10 段。
14.破產人主要提出了以下的論點:
15.以上都不屬於「廢止」破產令的理由。 16.首先,整個過程並不涉任何欺詐、串謀勾結或司法顯失公義的情況:
17.其次,破產人也沒有强而有力的表面證據,以顯示她有真實和有力的理由爭議所涉債項。雖側她缺席2022 年 8 月 16 日的聆訊,這並不能成為「廢止」的理據:
18.其三,破產人沒有就其缺席 2022 年 8 月 16 日舉行的破產聆訊給予合理可信的解釋:
19.然而,即使她當天出席了,說明所有她現在依賴的理據,歸根究底破產人亦無可避免地會被宣布破產。呈請人已提出表面證據證明有關債項未獲清償,破產人則未有提出任何證據以質疑其償債責任。因此,破產人未有展示任何合理理由以否定自己有法律責任向呈請人償還債項。 20.基於上述各項原因,法庭決定駁回傳票,而有關訟費歸於呈請人。
呈請人:由高露雲轉律師行聘劉加譽大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豁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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