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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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410/2023[2023] HKDC 14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0/2023

[2023] HKDC 14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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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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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周昊楓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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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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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2月2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桂林街75號外,偷竊一部流動電話,而該物品為屬於女士(“PW1”)的財產。

3.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4.2023年2月21日下午1時左右,70歲的PW1在香港九龍深水埗桂林街75號附近買菜。她拖着手拉車,她的智能流動電話(估計價值港幣2,500元)放在手拉車外側口袋。

5.這時,一名途人提醒PW1,說她的智能流動電話被盜。PW1轉身,見到被告從手推車旁邊離開,PW1於是追截並呼叫求助。兩名途人截停被告,將他制伏。被告接着把電話交還PW1,PW1報警。

6.同日下午1時15分左右,警務人員包括警員27937(“PW2”)到達現場,途人將被告交給警務人員。

7.PW2當場拘捕和警誡被告,罪名是“扒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貪心偷PW1的電話。

被告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於1974年6月出生,現年49歲,受教育至小學一年級程度,未婚。他自16歲起開始工作,曾任點心學徒、冷氣安裝師傅,他最後一份工作是在3年前左右任職建築地盤清潔散工,其後被告因腳部萎縮,持續感到腳痛而沒有再工作,他於今年初開始靠領取綜援金維生。

9.在干犯本案前,被告曾於46宗刑事案件中干犯了55項罪行,其中有42項是盜竊罪(當中包括4項扒竊罪,分別於2020年7月及2021年11月判刑:DCCC 309/2020及DCCC 754/2021)、企圖盜竊罪及入屋犯法罪;他在干犯本案前最後一次因犯案而被判刑,是於2022年12月因一宗店舖盜竊罪而被判處8個月監禁,但緩刑3年:TMCC 2329/2022。被告是在被判處該案緩刑後約兩個半月內,便再干犯本案。

求情

10.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被告人之求情陳詞」,其中簡述了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並說被告在拘留期間,真誠反省自己的過錯,計劃服刑完畢後,務實地尋找工作,不再犯法。另外,大律師指被告沒有預謀犯案,獨自行事,沒有使用武器犯案,沒有傷害PW1或損壞她的財物,而被盜電話已歸還給PW1,而本案亦沒有牽涉國際元素。

11.大律師引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案。大律師說案發地點的人流情況,控方案情沒有詳細描述,故此請法庭不要就案發地點人流情況而考慮加重刑罰。

判刑

12.本案是一宗扒竊案件,根據上訴庭在Ngo Van Huy案,初犯者的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

1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慧玲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ortes [2012] 5 HKLRD 439案指出,在決定12至15個月之間何處著墨時,法庭須顧及案情,包括失物的價值、受害人的年紀或就是否容易成為下手的目標及犯案手法等。而決定量刑起點時,不應考慮加刑因素,例如是否在人流眾多的地方行事、糾黨行事、慣犯等等。

14.上訴庭在HKSAR v Liu Lin Feng(劉林峰)CACC 206/2011案認為,以該案的案情,即上訴人扒竊智能電話時當場被捕考慮,原審法官有權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庭指出,智能電話不但是貴重物品,易於轉售,及在移除電話卡後難以追踪,智能電話更儲存大量對物主而言重要的資料,無論是實際上或情感上,因此智能電話被盜竊會對物主造成相當程度的困擾和不便。

15.本案涉及被告向70歲的PW1扒竊一部智能流動電話,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HKSAR v Tsui Chiu Kwai(徐招貴)CACC 452/2011案,上訴庭在該案「判案書」第20至25段指該案上訴人有30項定罪(共涉32項控罪)的定罪紀錄,當中有21項定罪與盜竊罪有關(其中有9項是扒竊罪),上訴庭認為以上訴人惡劣的定罪紀錄而言,加刑12個月以期阻嚇上訴人繼續犯案是合適的[1]

17.Ngo Van Huy案的上訴人在27宗案件中共干犯了35項控罪,當中有17項是盜竊罪或企圖盜竊罪,上訴庭因此加刑9個月。本席認為本案被告的盜竊及企圖盜竊定罪紀錄比Ngo Van HuyTsui Chiu Kwai兩案上訴人的定罪紀錄為差,但Tsui Chiu Kwai案上訴人有9項扒竊罪前科,而本案被告有4項扒竊罪前科,本席因被告是慣犯而把判刑上調10½個月監禁。

18.另外,案發地點是深水埗桂林街75號外,當時(下午1時左右)PW1在該處附近買菜;眾所周知,深水埗是香港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該處商舖林立,供居民購買日常所需蔬菜肉類糧食雜物,本席毫無疑點認為該處人流密集,本席因此再把判刑上調3個月。

19.被告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的折扣,本席因此判處被告19個月[2]監禁。

20.被告在TMCC 2329/2022緩刑期內干犯本案,本席下令啟動TMCC 2329/2022的8個月監禁。總刑期方面,本席下令TMCC 2329/2022的其中4個月監禁與本案19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上訴庭在Tsui Chiu Kwai案「判案書」第15段指該案受害人是一名73歲婦人,判刑法官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完全合適的。

[2]    (15 + 10½ + 3)個月 x 2/3 = 1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