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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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認罪後被判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42/2023[2023] HKDC 17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42/2023

[2023] HKDC 17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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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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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出席人士:  周曉彤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穎忠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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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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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條,認罪後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案情頗為簡單,案發時,一名保安員在涉案的公共屋邨的發展項目地盤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在車輛入口處推著一架手推車,上面有十卷銅線及兩卷鋼帶,在嘗試截停期間,被告人在出入口門縫處逃走,遺下上述之後被確認為地盤的財物,該些財物亦被確認原本放在地盤的電錶房內。

3.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上被告人及保安員的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容貌,而最終被告人被警方在住所拘捕,警誡下承認他走進地盤偷取銅線和鋼帶變賣賺錢。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重複並解釋他從地盤棚架爬進地盤偷竊物品變賣,最終被保安員發現他留下財物逃走的經過。他確認在他家中找到的衣物是他案發時所穿著,亦承認閉路電視中拍攝到的是他本人。之後該保安員亦在認人行列中認出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於1978年香港出生,現年45歲,曾受教育至中三,中三畢業後,曾任職服務員,並自1997年開始任職運輸工人,2022年11月開始失業。

5.被告人共有十五項刑事定罪紀錄,有六項與危險藥物有關,與不誠實罪行有關的也有六項,其中有四項是入屋犯法罪。另外,被告人最近的犯罪紀錄是企圖盜竊,並於2022年7月4日被判刑7天,換言之,他在本案案發日期2022年12月17日,即約出獄後5個月干犯本案的非法入屋罪。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基本上確認被告人的背景外,補充指他在被捕前只做散工,因疫情關係,之後甚至失去工作,只依賴積蓄和善導會飯票援助。被告人父親已離開家人,他有母親和妹妹,他打算在服刑後做地盤工作,會奉公守法,他有哮喘,須要定期覆診。

7.至於被告人干犯罪行的原因,辯方指是找不到工作,故打算偷取銅線、銅帶變賣賺錢。辯方請求輕判的原因包括被告人選擇認罪,被捕後即時與警方合作,承認自己的罪行,受害公司沒有損失,相關的銅線、銅帶亦在現場被找回,被告人沒有使用重型工具和器具,他當時單獨行事。

8.辯方亦承認被告人在2019年1月8日及2021年9月21日因為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今次是第三次干犯入屋犯法罪,但請求法庭不考慮加重刑罰。另外,辯方亦承認被告人之前服刑完畢之後,離開懲教署幾個月之內干犯本案,但亦希望法庭不會加刑。

9.辯方呈交了兩個案例供法庭考慮,包括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確認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及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  CACC 338/2007,列出同類案件中一些可加刑的因素,見判詞第15段。

判刑

10.正如辯方亦接受,就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如果涉及非住宅,一般的量刑基準為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及辯方呈交的案例Wong Man

11.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有十五個案底,除與毒品和其他不類同的紀錄外,他有六次與不誠實有關的紀錄,其中四次和本案一樣是入屋犯法,若單單如此,本席不會視被告人為慣犯而將刑罰增加。但從紀錄可見,被告人最後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是企圖盜竊,於2022年7月4日被判7天監禁,再上一次紀錄是入屋犯法,於2021年9月21日被判共28個月監禁。換言之,被告人連續兩次在出獄不久便再犯事,而且是相類似的入屋犯法和偷竊的罪行。法庭在一般情況下會認為被告人於放監之後不久便干犯另一罪行是一項加刑因素,特別是犯類似的案件。

12.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本案犯案手法不算特別嚴重,被告人單獨犯案,沒有使用重型工具,失物亦被尋回,亦沒有對涉案的地盤造成損失,故本席最後決定將一貫的量刑基準30個月監禁上調3個月,變為33個月。

13.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認罪,他的背景及因經濟理由犯案均不屬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會因被告人認罪,而給予全數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最後判被告入獄22個月。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