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30/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October 2024.
1. 被告人楊萬於本席前承認1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8月19日,聯同1名稱為“凌國珍”的人,侵入九龍紅磡下鄉道40號建築地盤,在該處偷竊一些銅喉。
Cites 3 cases
|
DCCC 530/2024 [2024] HKDC 1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楊萬於本席前承認1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8月19日,聯同1名稱為“凌國珍”的人,侵入九龍紅磡下鄉道40號建築地盤,在該處偷竊一些銅喉。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經修訂的案情撮要顯示,涉案地點紅磡下鄉道40號(該地盤)案發時正進行拆卸3幢9層高的工業大廈工程,該地盤不向公眾開放。該地盤工人(證人)於2023年8月18日下午5時左右鎖好大閘,然後離開。於翌日早上8時左右,證人返回該地盤時,發現之前放於其中1幢拆卸中大廈1樓廁所內的一些價值港幣3,000元的銅喉不翼而飛。證人翻看閉路電視,發現被告人及1名女子於8月19日凌晨1時左右經大閘的空隙爬進地盤,於同日上午6時左右經同一空隙離開,案件報警處理。 3.於2023年8月21日凌晨1時左右,警員於紅磡區巡邏時,於土瓜灣道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向他截停搜查。警員發現他與該地盤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的男子相似,以“盜竊”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我喺地盤入邊執嗰啲銅喉賣咗俾啲收買佬, 300蚊度”。 4.於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再次就本案被拘捕,於警誡下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承認案發當日他與名為“凌國珍”的女士,一同經大閘底的空隙爬進該地盤,偷去約30條銅喉,之後以300元賣給深水埗的收買佬,錢已花光在毒品上。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63歲,1961年4月16日香港出生。他未婚,父母雙亡,有10兄弟子妹,他排行第6,但已超過20年沒有聯絡,他居無定所。他小學畢業,案發時無業。他26歲開始犯事,到現在共累積39次共48項刑事定罪紀錄,主要為與危險藥物相關的罪行,亦有8次為“盜竊” 罪,但沒有與本案同類的前科。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鄺律師陳詞,指被告人案發時為癮君子,每日有吸食0.1克海洛英的習慣,他犯本案是需要金錢購買毒品吸食。鄺律師指被告人與該凌女士因吸毒而認識,他們進入該地盤的手法沒有太大的謀事計劃,看似是機會主義者。從閉路電視所見,被告人行動不便,需要扶手杖支持。他與凌女士離開涉案地點時,兩人相隔甚遠,各自手執1袋銅喉,可說倆人是各自行事。案發後不久凌女士已因病去世。 7.鄺律師稱本案量刑起點應該為30個月,被告人認罪應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被拘禁超過13個月,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人盡早獲釋。 量刑 8.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基本量刑起點為2年半的原則早已確立[1]。上訴庭於 HKSAR v Cheng Wai Kai[2]列出以下6種加重刑責的因素,可以把量刑基準向上調:
9.案發時該地盤入口有上鎖,公眾人士不能進入。本席不同意被告人犯案時是機會主義者。他承認與凌女士一同犯本案,他們一齊進入該地盤,亦一齊帶同相關銅喉離開,本席認為兩人一同犯案。 10.被告人案底累累,主要涉及危險藥物相關的罪行,亦有8次“盜竊”罪案底,但沒有與本案同類前科。 11.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以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沒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12.就被告人承認的1項“入屋犯法”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2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