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35/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September 2023.
3.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分別在一則主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的帖文下發佈的留言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無綫新聞部職員(控罪一);及在一則題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下發佈的留言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無綫新聞職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Cites 4 cases
|
DCCC 435/2022 [2023] HKDC 13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包括﹕— 控罪一﹕「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1];及 控罪二﹕「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2]。 2.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 本案的爭議 3.控方案情指稱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分別在一則主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的帖文下發佈的留言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無綫新聞部職員(控罪一);及在一則題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下發佈的留言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無綫新聞職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 4.辯方的爭議是相關帖文是屬於被告人發洩情緒時衝口而出,屬於說笑、「亂噏」及「不認真」的性質。被告人發佈相關帖文時沒有意圖煽惑他人。 案件的背景 5.於2019年6月份香港發生了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互聯網論壇或社交媒體平台(包括連登討論區、Telegram及Facebook等)被用作上述社會事件的主要討論及溝通平台。 6.連登討論區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公眾可瀏覽或取覽。互聯網用戶可註冊連登帳號,在連登討論區上發佈不同帖文及留言。帖文發佈後,其他用戶可在帖文下留言。用戶可對帖文及留言給予正評或負評,正評或負評會以拇指或箭頭圖案顯示。公眾無須額外註冊也可經流動電話、平板電腦或桌上電腦瀏覽帖文。 7.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是香港的一間電視廣播公司,其中設有新聞及資訊部(下稱「無綫新聞」)。無綫新聞自「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爆發後一直有就社會事件作採訪及新聞報道。 控方案情 8.辯方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規定承認控方證物P11內的事實包括:— 9.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間,連登帳號「『屎』路比」(會員號碼:#25240)只有被告人本人使用。 2019年的連登帖文 10.2019年11月8日19:23時,一則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的帖文在連登討論區發佈(「2019年帖文」),帖文留言批評無綫電視新聞對將軍澳發生有人從高處墮下事件所作的報道。 11.2019年11月8日20:48時,對於兩則留言「袁志偉幾時捉去打打靶」 (#102)[3]及「話咗一百次依家做執行最仆街果個叫黃淑明 黃淑明黃淑明黃淑明 唔該同我記住」 (#126),被告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號碼#25240)發佈以下留言回覆:—
12.2019年帖文及該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2021年7月28日為止,所有公眾可瀏覽和取覽。 13.2019年帖文發佈時,袁志偉是TVB新聞助理總經理(新聞及資訊),黃淑明是TVB新聞部副總監。 2020年的連登帖文 14.2020年5月8日18:08時,一則為題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在連登討論區發佈(「2020年帖文」),帖文留言批評無綫新聞對立法會發生事件所作的報道。 15.在這些留言之中,被告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號碼#25240)發佈以下留言回覆:—
16.2020年5月8日20:20時,「『屎』路比」回應留言「CCTVB報假新聞 佢哋無資格享用新聞自由」 (#181),發佈以下內容:「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182)。 17.2020年帖文及該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2021年7月28日為止,所有公眾可瀏覽和取覽。 18.於2021年7月28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留言。 控方第一證人 19.控方傳召一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的高級知識產權法律顧問。隨著2019年社會事件發生,他的職責擴闊至偵測在互聯網社交平台包括在臉書或Telegram攻擊TVB的帖文及針對TVB的行為。 20.他偵測到有一個名為「『屎』路比」的連登帳號一直發出帖文攻擊TVB。「『屎』路比」帳號於2019年11月8日帖文留言要對TVB記者或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及於2020年5月6日除發帖文攻擊TVB新聞外,還在一則帖文內指要「打斷班仆街啲手手腳腳,等佢地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等字眼。 21.控方第一證人知會新聞部帖文內容後,新聞部外出採訪時均把器材、車輛及記者咪牌顯示到的TVB標誌蓋上,盡可能避免被發現跟TVB有關。 22.控方第一證人把相關連登帖文截圖。 23.控方亦依賴控方證物P6,偵緝警員15029的警員記事冊內記錄被告人在警誡下的回應「因為當時我認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嘅新聞偏頗,所以我一時衝動留言,我冇傷害過TVB嘅記者」及「 個『屎』路比帳號係我自己一個人用嘅,個留言係我留嘅」。 辯方案情 24.被告人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25.被告人作供指他現年28歲,單身,跟雙親及妹妹同住。他於理工大學修讀會計學。於2018年畢業後他從事會計工作至2020年2月離職,及後於2021年9月重投會計行業。 26.被告人確認他從2017至2018年開始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他曾在討論區就社會事件留言,但性質屬「隨口講」,「亂噏」,「大家吹水,講完算」,「睇完大家笑吓」。他認為其帖文不會被認真看待。 27.就第一項控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9年8月11日20:48:58時曾發出留言「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 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他指留言當天工作繁忙,同一時間處理多個客戶的報稅事宜,導致他感到疲乏。下班後他沿著電車路步行到崇光百貨公司外,觀察到東角道擺放著鮮花及蠟燭,途人指是悼念周梓樂活動。 28.他在等候回家的巴士期間使用手提電話上連登討論區並看到帖文。他當時正為周梓樂事件憤怒,閱讀帖文後衝口而出發出帖文 #136。事後他沒有印象曾發出該帖文。 29.他不認為有人會認真對待他的帖文,尤其他於帖文 #135使用「屎,尿,屁」等題材「搞笑」。 30.被告人承認於2020年5月8日19:43:02時發出涉及第二項控罪的留言。留言當天陳志全議員在討論國歌法內會受傷送院。被告人在茶餐廳用晚膳時透過手提電話上網看到「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 31.他認為報導跟事實不符,因此感到嬲怒。同時受疫情影響導致他失業三個月,他承受壓力。他見到帖文後,情緒失控,衝口而出發佈帖文。發佈帖文後他頓時覺得自己言詞不當,但留言串不容許刪除或修改留言。他不認為有人會認真對待他的帖文。 32.被告人指他發出所有帖文時均沒有意圖作出帖文內提及的行為,亦沒有意圖煽惑任何人傷害無綫電視新聞部員工。 控辯雙方的說法 33.控方的說法是,考慮到被告人發佈涉案帖文的內容,使用的字眼、留言的受眾及在發放該些訊息期間社會上正發生的動盪事件,認為控罪一涉及的訊息內容的確可以挑起或刺激到閱讀訊息者襲擊TVB新聞部人員。而控罪二涉及的訊息內容甚至可以挑起或刺激到閱讀訊息者襲擊TVB新聞部人員致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34.辯方不爭議連登網上討論區帳號「『屎』路比」 的帳號屬於被告人,被告人亦不爭議相關帖文是由他發佈。 35.辯方的說法是涉及控罪一的案發當天,被告人下班途經銅鑼灣崇光百貨時耳聞目睹市民對周梓樂離世進行紀念活動。被告人當時的工作繁重,承受著嚴重精神壓力,留言前未有三思,在衝口而出的情況下發佈帖文。被告人的帖文只有一個正評。 36.就控罪二,辯方的說法是案發日正值疫情高峰期,全港市民大多進行隔離,加上被告人當時失業,他面對較大的精神壓力。被告人瀏覽有關兩名議員在討論國歌法內會衝突的報導後認為無綫新聞的報導偏頗。因此在憤怒情緒驅使下,衝口而出留言。 37.辯方指出涉及兩項控罪的帖文中沒有提及具體計劃,例如如何行事、時間及地點等,其說法模糊。被告人亦沒有以系統性「洗版式」發佈帖文,只是散漫地作出一些討論。 38.辯方認為考慮到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涉案帖文的背景及被告人的證詞,是支持被告人在發洩情緒不滿,衝口而出的性質下,及/或在說笑、不認真的性質下留言。 法律原則 39.控方在開案陳詞中詳述「煽惑」罪的罪行元素及法律原則,辯方確認沒有爭議。 40.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 是預備性質罪行(inchoate offence)。因為煽惑罪視為預防犯罪,因此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見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2022] 4 HKLRD 990第33段 41.上訴法庭在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一案中重點引用Tucker LJ在英國案件DPP v Armstong中有關「煽惑罪」罪行元素的討論和分析。 42.Tucker LJ 在Armstrong案中確認英國Law Commission 草擬的Criminal Code準確地就「煽惑罪」定義為:—
43.Tucker LJ裁定煽惑者與被煽惑者不需要擁有同等的犯罪造意(no parity of mens rea)。 44.就刑罰來說,「『煽惑』泛指對鼓勵、說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壓。」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及另二人[2021] 2 HKLRD 1065第52段。 討論 45.本席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全在控方,控方必須就每項控罪的每一個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46.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本席提醒自己必須要個別及獨立地考慮每項控罪的舉證案情。 47.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即其犯罪傾向較低,可信性較高。 48.被告人選擇作供,本席提醒自己即使本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這並不代表被告人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然而,若被告人的證供是事實或可能是事實,本席必須作出相關考慮,控方的案情是否存有疑點。若存在疑點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49.本席作出事實裁決時有權從已經獲得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謹記,推論必須是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本席作出推論時,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的累積效應。 證人證供評估 50.辯方對PW1的證供沒有爭議。 51.本席考慮了PW1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或不可靠性。PW1作供時坦白直接,本席認為他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為事實。 52.本席小心考慮了被告人的證供。 53.被告人作供指他發佈的所有帖文是「亂咁噏」,「講完算」。除此以外,他對自己發佈的帖文,無論曾否發佈,發佈時的情況,留言內容及附有超連結等細節均稱沒有記憶。 54.當中包括被問到涉及控罪一的帖文 #131內附有連登超連結時,被告人稱「唔記得情況」。就涉及第二項控罪帖文 #103附有的超連結是否屬連登連結,被告人稱「無印象」,「唔肯定」,「因為好耐」無用。被告人在帖文 #127附載「Isabelle Lam」的帖文及兩張女子照片,但稱對相中女子的身分沒有印象,對如何找到附載的帖文亦指沒有印象「如何整到出黎」。被告人在發佈帖文時特意從其他應用程式及連登留言串搜尋,篩選及附載超連結,但卻稱對超連結的來源,內容及附載的原因均沒有印象並不合理。 55.被告人被問及其留言的內容時亦多次稱「無印象」或「不清楚」包括帖文 #111內提及「戰線手足」,被告人稱「我講完都唔記得我講乜,呢個case好多都係警方上門拘捕我時show返比我睇,我先記得我留過呢啲咁嘅野」,並指不清楚自己留言「戰線」的意思。甚至對由他自行發起的一則留言串內使用的字眼亦表示「無印象」[4]。被告人作供時態度迴避,明顯有所隱瞞。 56.辯方指被告人能記起部分留言情況,部分卻表示完全忘記是支持被告人「隨口噏」,甚至留言後已沒有印象的說法。本席不同意辯方的提議。被告人在涉案的兩個留言串發佈帖文,並在短時間內發佈多個帖文。 57.留言的內容反映被告人是跟其他用戶探討或討論某些議題,用戶不斷回覆留言把討論推進。被告人對涉案的兩則帖文發佈的時間、發佈時所在地、留言的過程及發佈帖文的原因等,均可以鉅細無遺地一一道出,但就同一討論中發佈的其他留言細節卻稱完全沒有印象實有內在不可能性。 58.被告人否認他在發佈帖文編號 #127時是針對性地搜尋及附載「Isabelle Lam」的留言及兩張女子的相片以支持他的論點。 59.被告人在盤問下稱「Isabelle Lam」的留言是從Instagram或臉書搜尋到,但在覆問下又稱對該留言的來源沒有印象。然而證物「Isabelle Lam」的留言下端卻清晰印有臉書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isabelle.synplague」[5]。 60.被告人於帖文 #127留言「…不過有啲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隨即附載Isabelle Lam的帖文,明顯意指「Isabelle Lam」帖文的內容。即使附載的不是從臉書擷取,亦明顯不是從連登討論區擷取的帖文及截圖。被告人在回應其他用戶的留言時特意往另一應用程式或介面擷取並附載他人的帖文以支持自己的言論,明顯不是一時嬲怒而衝口而出,而是有理智及有系統地跟其他用戶探討議題。 61.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證供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存在矛盾及內在不可能性,本席認為他不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不接受他的證供。 62.本席提醒自己即使不接納被告人的證言,這並不代表被告人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涉及第一項控罪的留言 63.涉及第一項控罪的帖文標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而涉及控罪一是帖文編號 #136。
(法庭從控方證物P7內節錄被告人與其他帳戶跟控罪有關的帖文內容。) 64.辯方依賴被告人使用「屎」字為帳號名稱以支持被告人在連登留言是為「搞笑」,不認真的意圖。被告人於2017年設置帳號,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登記帳號時使用「屎」字以達至「搞笑」效果。但涉案的帖文是在2019年至2020年發佈,設置帳戶時曾使用「屎」字「搞笑」並不能代表被告人往後所有的留言均是屬於說笑意圖。本席必須考慮個別留言的內容。 65.被告人指出他在帖文 #135的留言使用「你條底褲撻跡就真係黃」反映他留言時開玩笑。考慮了帖文 #135的留言字句,被告人只是用上比較粗俗的表達方式。被告人在一個留言中使用庸俗的方式表達,並不代表留言串的所有留言均是說笑性質。考慮了帖文 #136的內容及帖文的上文下理,本席認為被告人於帖文 #136的留言並不屬說笑或胡說的性質。 66.被告人的證供指他發佈帖文 #136前曾途經周梓樂悼念活動現場,導致他感到嬲怒,一時「衝口而出」留言。但從被告人留言紀錄反映他發佈 #136前曾回應帖文 #4,有關前線員工沒有承認責任的留言。帖文 #54提議給員工一個月時間辭職,被告人回應指出自2019年6月9日一百萬人遊行已過了5個月。及後他再發佈帖文 #131批評某記者的行為,還附載另一帖文的超連結。 67.被告人明顯是跟其他帳戶使用者作討論,討論期間他從其他留言串搜尋,篩選並附載可支持他論點的超連結。被告人的行為反映他帖文時是有思考及理性地討論議題。他的行爲並不符合一個憤怒、衝口而出在發洩、或在漫罵的人的行徑。 68.被告人發佈帖文的時段正值香港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爆發社會事件,互聯網論壇或社交媒體平台(包括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Facebook等)被用作社會事件的主要討論及溝通平台。 69.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串發佈涉案帖文,他沒有設置帳號私隱瀏覽限制,公眾可瀏覽及閱讀他的帖文。就控罪一涉及的留言串,被告人發佈四個帖文,帖文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回覆,討論及附載支持他論點的超連結。 70.涉及控罪一留言串的主題是「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明顯是針對批評TVB。可預期的是,瀏覽該留言串帖文的公眾當中不乏對TVB的新聞部不滿的人士。 71.被告人回應帖文編號 #102及 #126的留言串。#102帖文的內容問「何時捉袁志偉去打打靶」,帖文 #126回應呼籲要記著「最仆街果個叫黃淑明」。帖文 #102及 #126是在針對無綫電視新聞部的高層,然而被告人於 #136建議及呼籲無須把新聞部的員工仔細識別,只要見到屬於TVB新聞部的員工便可襲擊。 72.本席不接受被告人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或是說笑的意圖。假若被告人是發洩情緒,他不須要在一個任何一位公眾人士均可瀏覽的互聯網討論區發表見一個記者打一個的言論,尤其相關提議可構成刑事責任。被告人可在私人聊天應用程式跟其朋友發洩情緒及表達意見。 73.被告人 #136的帖文內容「唔洗分咁細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是說服及提議不須要狹窄地只鎖定TVB高層為襲擊目標,並提議及鼓勵見一個新聞部員工便打一個。 74.本席同意辯方指被告人在留言中沒有提及具體計劃包括時間、地點或如何行事。但考慮到被告人帖文 #136的內容提議不用識別員工,鼓勵見一個打一個,內容已非常清晰,不存在說法模糊的情況。 75.考慮到被告人帖文的上文下理,帖文時正在爆發社會事件,被告人在一個任何公眾均可閱讀其帖文的討論區留言,特別是留言的預期受眾。本席裁定被告人#136帖文留言內容提議,支持及鼓勵閱讀到留言的網民襲擊TVB新聞部員工,足以構成煽惑他人襲擊TVB新聞及資訊部員工。 被告人的意圖 76.被告人供稱他發佈所有帖文時沒有意圖作出留言內提及的行為,亦沒有意圖煽惑任何人傷害無綫電視新聞部員工。 被告人對TVB新聞部的態度 77.被告人稱在社會運動開始便在連登帳戶留言就社會事件留言。 78.從被告人的電子設備擷取他在連登討論區瀏覽社會事件有關的帖文(即控方證物P10)紀錄反映被告人瀏覽的主題包括跟暴動,「手足」行動及案件提堂,「藍絲」、「藍店」、「黃絲」動向及無綫新聞有關的留言串。 79.本席意識到控方證物P10反映的瀏覽紀錄是概括本案兩項控罪發生以後的時段,跟涉案兩控罪沒有直接關係亦不可證明被告人在發佈帖文時的心態,但紀錄可反映被告人對社會事件的關心度。被告人的證供亦確認他設置連登帳號後有就社會事件留言。 80.被告人於2020年帖文發佈前[6]、2020年帖文中#103[7]及2020年帖文發佈後均有在討論區呼籲公眾「做任務」。被告承認「做任務」即在TVB廣告商的臉書專頁「派嬲」。 81.被告人作供指他在兩控罪涉及的留言串留言時均是瀏覽帖文後感到嬲怒,在情緒激動下留言。被告人明顯對留言串提及的事宜高度關注,情緒會隨之被牽動。 82.以批評TVB為主題的留言串,被告人在2019年帖文「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在多個月後於2020年再次帖文「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83.被告人於2021年4月8日設置一個新的留言串,主題為「大家好,我是一名TVB無綫新聞部員工 希望咁多為連衛兵咪再搞我地前線記者」的帖文。他發佈留言串的第一則帖文[8],一則疑似TVB員工的留言。辯方提議被告人帖文的目的是讓更多人了解新聞部的情況,並指被告人不是一面倒的針對TVB。 84.該則帖文是一名自稱無綫新聞部記者的留言。帖文內容表示他/她認同無綫新聞報導偏頗,但前線人員沒有自主權,只可按指示辦事。留言者指出只有最高層編輯才有較大的自主權,並指出「最大黑手係黃淑明同袁志偉!尤其是黃淑明,更是直接參與。」 85.被告人發佈帖文時沒有表明相關留言是轉發。留言由一名據稱是TVB新聞部記者發出,雖然內容解釋新聞部前線人員的權限及困難,但同時亦把矛頭直接指向袁志偉及黃淑明,兩名在涉案留言串被點名針對的TVB高層。本席不能排除被告人發佈帖文是讓大眾更加了解記者工作,但被告人的帖文無疑加重了公眾對袁志偉及黃淑明的憎恨。 86.被告人在六個月內,兩度在批評TVB為主題的留言串帖文。留言內容亦涉及對TVB新聞部人員使用武力。他不設置私人瀏覽限制,讓公眾可瀏覽及取覽。他的行為說明對TVB新聞部的不滿,而他的不滿並不限於一時,而是持續性。 87.在2019年的帖文中,被告人回應帖文 #106內提議給TVB員工一個月的時間辭職,被告人則回應已過了五個多月。 88.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帖文留言的內容,留言的前文後理,跟其他帳戶進行的探討及討論內容及案件的客觀證據,認為被告人發佈留言時並非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或開玩笑。他明顯對TVB新聞部員工懷有不滿,有意圖地在留言中針對TVB新聞部,並提議及鼓勵襲擊TVB新聞部員工。 控罪二 89.涉及第二控罪的帖文標題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係陳主動糾纏」,而控罪涉及的帖文編號是帖文 #182。
(法庭從控方證物P7節錄被告人與其他帳戶跟控罪有關的帖文內容。) 90.被告人作證指案發日他在互聯網上瀏覽有關陳志全議員跟另一議員發生衝突的報導後,認為無綫電視新聞報導與事實不符,因此感到嬲怒。當時已失業三個月,在承受著壓力及嬲怒情緒下,衝口而出發佈帖文。 91.被告人稱發佈帖文 #182後頓時覺得該番言論不當,但已不能刪除或編輯留言。被告人稱不可把相關留言刪除或修改,但沒有機制防止他再發帖文澄清其言論。尤其在被告人發出 #182帖文回覆後,名為「恆屍」的帳戶發佈有關清算TVB記者的 #116帖文。在 #224帖文中帖文者指「所有人都唔好鼓吹打人」,被告人亦可趁機作出回應,澄清其言論或認同該帖文內容,但被告人選擇不作澄清,讓帖文 #182原文留在留言串。 92.帖文 #182是被告人的回應帖文。#182回覆 #116, 134, 168, 173, 180及181的帖文。 93.#116帖文內容發問何時清算TVB記者。被告人於帖文 #127回應「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嚟吠」。帖文 #130回應 #116「之前已經試過班tvb狗一知被人報 即刻轉cam」。#134回覆帖文 #116「轉咗cam咁點,個camman同都棟喺度 佢部車都泊喺附近」。被告人發佈帖文 #168回覆 #116、#130及 #134指「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這一連串的帖文明顯是一個討論,討論的議題是如何辨別TVB新聞前線人員及車輛,以作清算工作,這絕對不是衝口而出的留言。 94.帖文 #173回應被告人 #168帖文批評被告人「多藉口」,被告人於 #175回應「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是在延續探討識別TVB記者的方法。 95.帖文 #180回應被告人帖文 #168內關注無綫新聞車輛及咪牌沒有標誌,除非認到記者的樣貌﹕「相信前線啦 之前落場真係有手足追住tvb嚟屌」,明顯是提議被告人相信在前線的手足用行動針對記者。 96.被告人以涉案的 #182留言回應「我不嬲都認為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哋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嗰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97.首先,從帖文紀錄反映帖文 #182並非被告人唯一或 突然發佈的帖文。#182是回應該留言串內多個帖文。被告人的帖文絕不是衝口而出的留言,而是在進行理性討論,探討如何辨別無綫新聞前線人員及車輛,以達至進行「清算」目的。 98.其實帖文 #122在回覆 #116「清算」事宜曾提議「加入返抵制tvb channel先」,是一個不涉及使用暴力的建議。被告人可以附和該建議,但被告人在留言串緊接帖文 #127提議使用武力「要打柒班仆街」。被告人對使用武力為合適「清算」TVB的意圖明顯不過。 99.本席不接受被告人發佈帖文 #182是發洩情緒,衝口而出或是在說笑。假若被告人是發洩情緒,他不須要在一個任何一位公眾人士均可瀏覽的互聯網討論區發表見一個記者打一個的言論,尤其相關提議一經執行可構成刑事責任。被告人可在私人聊天應用程式跟其朋友發洩情緒及表達意見。 100.被告人 #182的帖文是提議及鼓勵打斷TVB前線員工的手手腳腳。被告人確認「笠水」代表「收聲」。他鼓勵藉着襲擊前線員工以達致TVB員工「收聲」,不敢再報假新聞的目的。他特別提及涉及一名老人在天橋上被示威者縱火燒身作例子,可令受害者不敢表達意見。 101.考慮到被告人帖文的上文下理,當時正在爆發社會事件,被告人在一個任何公眾均可閱讀其帖文的討論區留言,特別是留言的預期受眾,本席裁定被告人 #182帖文留言的內容提議,支持及鼓勵閱讀到留言的網民,煽惑他們非法及惡意襲擊TVB新聞及資訊部員工導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足以構成煽惑他人襲擊TVB新聞及資訊部員工,導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102.本席同意辯方指帖文 #182中沒有直接提及具體計劃包括時間、地點或如何行事,但在被告人跟其他用戶在回應帖文 #116時的留言串中已考慮在前線如何識別TVB的記者,屬「清算」行動議題的討論。再考慮到帖文 #182是回應留言串中的其他帖文,其帖文前文後理的內容提議識別TVB記者的方法,不用識別不同員工,鼓勵見一個打一個,內容已非常清晰,不存在說法模糊的情況。 被告人的意圖 103.就帖文 #182被告人供稱他發佈帖文時沒有意圖作出留言內提及的行為,亦沒有意圖煽惑任何人傷害無綫電視新聞部員工。 104.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留言串發佈涉案帖文。被告人沒有設置帳號私隱瀏覽限制,公眾可瀏覽及閱讀他的帖文。就控罪一涉及的留言串,被告人發佈九個帖文,帖文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回覆,討論及附載支持他論點的超連結。 105.涉及控罪二的留言串主題辱罵TVB,明顯是針對及批評TVB。被告人在2020年帖文 #103[9]呼籲公眾「做任務」並附載連結。於帖文 #198留言「睇TVB係原罪」明顯對TVB不滿。可預期的是,瀏覽該留言串帖文的公眾當中不乏對TVB的新聞部不滿的人士。 106.被告人在 #130, 168, 175及182的帖文跟其他用戶切實地探討識別TVB前線員工及車輛的方法,及後在 #帖文182中提議及鼓勵閱讀帖文者襲擊TVB員工。被告發佈訊息是明顯有煽惑閱讀帖文者襲擊TVB新聞及資訊部員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107.辯方指涉及第一項控罪留言串的主題帖文有38個正評,1,288個負評,而被告人帖文 #136的回應帖文只有一個正評,而涉及第二項控罪留言串的主題帖文有904個正評,22個負評。被告人其中一個回應帖文 #127有一個負評,控罪二涉及的 #182帖文則沒有任何正評或負評,顯示與主帖文相比,被告人的帖文被關注程度相當低。 108.本席認為瀏覽或閱讀帖文的人士不一定選擇留下正評或負評,即沒有正評或負評的帖文並不代表從沒被瀏覽或取覽,因此相關帖文的正或負評數目並不能反映帖文被關注的程度。同樣地被告人帖文屬留言串較後的留言亦不影響公眾瀏覽,重要的是被告人沒有設置公眾瀏覽限制,導致任何連登帳戶或公眾人士均可瀏覽他的帖文,而被告人自2017年便使用連登帳戶,這點他必然知悉。 109.本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就控罪一,被告人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因此裁定被告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110.就控罪二,被告人在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因此裁定被告人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43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