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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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法庭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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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35/2022[2023] HKDC 147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35/2022

[2023] HKDC 14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范仕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李穎賢先生,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Incitement to commit common assault)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Incitem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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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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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

(i)  一項「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1]。(控罪一)

(ii)  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予以懲處[2]。(控罪二)

2.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法庭就兩項控罪進行審訊。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事實裁定撮要

3.於2019年6月份香港發生了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互聯網論壇或社交媒體平台(包括連登討論區、Telegram及Facebook等)被用作上述社會事件的主要討論及溝通平台。

4.連登討論區是香港的網上討論區,公眾可瀏覽或取覽。互聯網用戶可註冊連登帳號,在連登討論區上發佈不同帖文及留言。帖文發佈後,其他用戶可在帖文下留言。用戶可對帖文及留言給予正評或負評,正評或負評會以拇指或箭頭圖案顯示。公眾無須額外註冊也可經流動電話、平板電腦或桌上電腦瀏覽帖文。

5.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是香港的一間電視廣播公司,其中設有新聞及資訊部(“無綫新聞”)。無綫新聞自「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爆發後一直有就社會事件作採訪及新聞報道。

6.被告人在2019年11月8日20:48時,於兩則留言「袁志偉幾時捉去打打靶」及「話咗一百次依家做執行最仆街果個叫黃淑明 黃淑明黃淑明黃淑明 唔該同我記住」,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發佈留言回覆:「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該帖文及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2021年7月28日為止,公眾可瀏覽和取覽。

7.被告人於2020年5月8日18:08時,在一則題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的帖文在連登討論區發佈,帖文留言批評無綫電視新聞對立法會發生事件所作的報道。

8.被告人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發佈以下留言回覆: —

「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嚟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這則留言連同其他內容一併發佈,包括一張“Isabelle Lam”的Facebook留言截圖、一名女子的兩張照片及一條Facebook連結。

9.被告使用連登帳號「『屎』路比」回應留言「想問幾時清算直播見到嘅TVB記者 又繼續覺得前線係黃?」,發佈以下內容: —

(i)  「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ii)  「佢哋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iii)  「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iv)  「睇TVB係原罪」。

10.2020年5月8日20:20時,「『屎』路比」回應發布以下內容:「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哋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11.該帖文及帖文下的留言,至少直至2021年7月28日為止,公眾可瀏覽和取覽。

12.連登討論區有一個標題為「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同日,被告人在20:48時,在連登討論區以用戶名稱「『屎』路比」發表以下公開回應帖文:「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136),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13.18:08時,連登討論區有一名為「cctvb屌你老母 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竟然係陳主動糾纏」的主題帖文,被告人在20:20時,以連登討論區以用戶名稱「『屎』路比」發表以下公開回應帖文:「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182),煽惑他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14.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留言。

背景報告

15.本席在判刑前索取了一份背景報告。

16.背景報告內容指被告人現年29歲,與父母親及妹妹同住。他的父親是一名廚師,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被告人跟家人相處融洽。

17.被告人於2012年在保良局胡忠中學完成中六課程。在學期間他曾積極參與課外及義工活動。他於2012及2013年兩度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試,並在2013年被香港理工大學取錄修讀會計工商管理學士課程。

18.被告人於2018年大學畢業後在Philip Poon & Partners CPA Limited從事審計工作。他於2020年辭退工作休息。在疫情期間他未能找到合適的工作,直至2021年9月他被大華馬施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雇用,從事審計工作。他於2023年6月為本審訊辭退工作。

19.報告內指被告人稱案發時受到無綫電視新聞部分別於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的兩則新聞報導手法激怒。他帖文的目的是發洩情緒,並沒有使用暴力的意圖或挑釁讀者使用暴力的意圖。被告人指若案發時知悉事件會導致嚴重後果,他便不會干犯相關罪行。

20.被告人指稱他明白須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希望可被輕判。

減刑陳詞

21.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在案發時約25歲。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一直奉公守法。案發時他是一時受到社會氣氛影響,才愚蠢地作出違法行為。他對事件已有反思,並感到後悔,從犯機會極低。案件為被告人的生活帶來重大改變,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而努力工作、盡心照顧家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22.他的學業成績理想,在理工大學獲得會計學位後有意成為一名會計師。就本案被定罪,其專業資格有可能受到影響,對被告已是最大的懲罰。辯方指雖然被告將面臨監禁,但他有志於拘禁期間繼續進修,充實自己。

23.辯方呈上九封分別由被告人、被告人的母親、妹妹及一眾好友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

24.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內表示他在理工大學就讀期間,為回饋社會曾參與義工活動,幫助獨居老人及流浪者。被告人指他意識到其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並指若可重新選擇,他不會犯同樣罪行。

25.被告人的母親及妹妹形容被告人為勤奮好學,辛勤工作及照顧家庭的人。她們指被告人已深切反省,並為過錯深感悔疚。被告人的同學及朋友在求情信內形容被告人的品格良好,是一名善良、富有愛心及有責任心的人。

26.辯方指本案的被告人缺乏知名度,他不是名人或政治人物,因此影響力有限。涉案的兩則帖文並沒有提及具體計劃,包括如何行事,行事的時間或地點等。帖文亦非針對紀律部隊或警方等執法人員。兩項控罪涉及的帖文均是回應他人帖文,屬「眾說紛紜」的情況,被告人並非建立主題帖文的人。

27.就控罪一涉及的帖文,主題帖文有38個正評、1,288個負評。而被告人的回應帖文只有一個正評。就控罪二涉及的帖文辯方指主題帖文只有904個正評及22負評。被告人有關的回應有一個負評,其他與控罪有關的帖文沒有任何正評或負評。

量刑考慮

28.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上訴庭於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的判案書第34段指出,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一)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二)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29.《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

「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30.上訴庭在潘榕偉案的判案書第36段表示:—

「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31.法庭需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

(一)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二)  是否單一的煽惑、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三)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四)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預期參與的人數、預期暴力的陳程度、預期暴力的規模、可能引致的後果、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五)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六)  涉及的地點。

32.辯方大律師指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並援引一系列涉及「連登討論區」及煽惑控罪的判案書,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戩烽[2023] HKDC 1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浩楠[2023] HKDC 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2023] HKDC 6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哲 [2023] HKDC 1185

33.黃戩烽案件涉及該案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發佈帖文煽惑他人帶備刀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方,帖文獲254個「讚好」。區域法院法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34.趙浩楠一案中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開啟一則「7月1以後定為斬黑警日」為標題的帖文,煽惑他人使用利器傷害警務人員。該帖文有4個回覆和34個「正評」。區域法院法官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35.鍾志超一案中的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被告人在其中一項控罪發佈合共25項帖文內容,煽惑他人以弓及箭殺警務人員,並重複發佈評論及回應帖文。區域法院法官以10個月作該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36.黎哲一案中,被告人承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該案的被告人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有關如何使用刀進行攻擊警務人員的討論帖文。暫委區域法官考慮到該案的被告人沒有使用方法把帖文置於平台頂部,而該些帖文亦獲得比趙浩楠案涉及的帖文較少的反應,及包含比鍾志超案的帖文較少的內容,最終以9個月監禁為起點。

37.法庭在衡量案件的嚴重性時,除了須要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外,亦須需要考慮犯案時的環境情況,包括案發的時間、時段、地點及案發時社會的環境情況。

38.本案件涉及的兩則帖文被發佈時,香港正值發生由「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起的社會事件。香港社區爆發各種非法集結、 破壞社會安寧及暴力事件。一眾傳媒,包括無綫電視新聞部,一直須在集結及/或暴力事件現場進行採訪及新聞報道。

39.被告人兩度使用互聯網絡的連登討論區發佈煽惑他人針對無綫電視新聞台的記者及採訪車,對採訪團隊使用暴力、進行襲擊的帖文。被告人在互聯網絡的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帖文,其帳戶沒有設定私隱限制,即公眾可自由瀏覽及閱讀帖文內容。

控罪一

40.就控罪一,被告人在悼念周梓樂死亡事件為主題的留言串帖文「唔使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

41.被告人在帖文中提議及鼓勵「唔使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提議不需要狹窄地指定TVB高層為襲擊目標,並提議見一個新聞部員工便打一個。本席同意被告人在留言中沒有提及具體計劃包括時間、地點及如何行事,但被告人清晰指出不須細分,見到便可施襲。被告人帖文明顯是針對及批評TVB。可預期的是瀏覽該留言及帖文的公眾人士當中不乏對TVB新聞部不滿的人仕。

控罪二

42.就控罪二,被告人在主題討論TVB報道有關兩名議員發生爭執的議題發佈帖文「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道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被告人亦參與有關在報導現場辨別TVB記者及採訪車輛的方法的討論。

43.被告人使用其沒有設定瀏覽限制的連登帳號發佈煽惑他人攻擊TVB採訪記者的訊息,導致所有公眾人士均可閱讀帖文。被告人在互聯網絡發佈帖文,可在極快的速度傳播,同時覆蓋廣泛。考慮到被告人發佈帖文的主題,當中不乏對TVB不滿的人仕。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的帖文對前線記者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的潛在可能性。

44.被告人發佈兩則帖文的時段涉及暴力的社會事件不斷發生。被告人提議及鼓勵他人對前線TVB記者見一個打一個,甚至打斷他們的手腳,案情屬嚴重。尤其案發時的社會環境是一個情緒升溫、失控、一觸即發,及有機會涉及使用暴力的情況。

45.辯方指出控罪一涉及主題帖文有38個正評,1,288個負評。就被告人的帖文回應只有一個正評。而就控罪二的主題帖文有904個正評,22個負評。被告人相關回應有一個負評。其他與控罪有關帖文則沒有任何正評或負評。

46.辯方只考慮涉案兩則帖文的正評,負評及回應便作出涉案帖文的關注度不高,相比辯方依賴判案書的關注度小的結論。本席同意兩則涉案帖文的正評,負評及回應數量比列舉的判案書帖文的數量少。本席認為作判刑時須要考慮相關的數值,但數值並不是唯一的考慮因素。

47.辯方指控罪一及二不涉及傷害紀律部隊或警方等執法人員。本席認為相關控罪不涉及警務人員並不屬減刑責的因素。涉案兩項帖文涉及煽惑他人攻擊TVB記者,「見一個打一個」及「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被告人不但煽惑他人襲擊TVB記者,還參與辨認TVB記者及採訪車的討論。

48.被告人不滿TVB前線記者的報道內容。他以個人的見解衡量TVB的新聞報道,對跟其己見不相同的報道作出批評,並提議及鼓勵對TVB採訪隊伍作出襲擊。

49.雖然襲擊對象不是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但新聞自由是社會重要的一環,不容許個別人士基於不滿意新聞報道方向而煽惑他人向前線傳媒工作者任意施襲,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50.被告人煽惑他人打斷記者的手手腳腳意圖令記者「笠水」,即藉以襲擊TVB記者向TVB新聞部施壓,令新聞部員工不敢作出報道或影響新聞報道方向。本席認案情屬嚴重。

51.考慮了上述判刑元素,被告人的罪責屬嚴重,必須處以足夠的懲處及阻嚇性的刑罰。即使被告人是初犯者,監禁式的刑罰屬合適。

52.被告人在2019年11月及2020年5月兩度發佈帖文煽惑他人襲擊TVB採訪隊伍,並不屬單一事件。被告人的兩則帖文內容比較概括,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發表煽惑言論後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擊記者的行為。

53.本席把控罪一的量刑基準定在7個月監禁。控罪二的量刑基準定在10個月監禁。

54.辯方作進一步求情陳詞時,向法庭澄清被告人撤回在背景報告第四段內指他發佈帖文時是發洩情緒,無意煽惑他人的宣言。被告人確認他在發佈兩則帖文時,他是有意圖煽惑他人進行普通襲擊及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55.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

56.本席已考慮了辯方的書面求情文件,包括求情信件,判案書內容及辯方大律師進一步的求情陳詞。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57.本席考慮了兩項控罪的性質相類同,犯案時間相近,本席考慮了總體量刑原則後,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判處10個月監禁的總刑期。

( 崔美霞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控罪詳情指,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被告人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2]  控罪詳情指,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被告人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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