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i Wahyuni 對 林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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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的是一宗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 《性別歧視條例》 (「該條例」)提出的性騷擾個案申索。申索人在本案相關時間曾受僱於答辯人為外籍家庭傭工。 申索人指答辯人多次在其位於葵涌的住所提出性要求,違反該條例第2(5)及23(2)條。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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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4/2023 [2025] HKDC 2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3年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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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前言 1.本案涉及的是一宗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 《性別歧視條例》 (「該條例」)提出的性騷擾個案申索。申索人在本案相關時間曾受僱於答辯人為外籍家庭傭工。 申索人指答辯人多次在其位於葵涌的住所提出性要求,違反該條例第2(5)及23(2)條。 2.法庭須就以下兩個主要爭論點作出裁斷:
適用的法律原則 3.該條例第2(5) 條列明:
4.該條例第2(7) 條亦列明:
5.另外,該條例第23(2) 條述明:
6.就第2(5)(a) 條而言,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於X v Melvyn Kai Fan Lai [2019] 1 HKLRD 163一案第58段指出性騷擾測試有三方面:
7.高法官亦於該案第66段採納牛津網上詞典對此詞語的解釋,即是「與人們在肉體上的吸引或親密身體接觸有關的本能、生理過程及活動(中文意譯)[1]」。 8.法庭於X v Melvyn Kai Fan Lai 一案第68段亦依循了AB v Adult Multicultural Education Services [2006] VCAT 1862一案判決第18及19段,指出某行徑或陳述是否涉及「性」可視乎情況而定,包括有關行徑在何地、何時及如何發生,以及在場人士當時對該行徑的理解。 另外,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可能是隱含的。一般而言,某人對另一人提出非應邀及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該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該行徑是不受歡迎的,即屬性騷擾。測試該行徑是否涉及性的方法必須客觀,亦無須考慮騷擾者或該人的動機, 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中所涉及的所有情況。 申索人的案情 9.本案沒有爭議的是申索人於2022年2月17日開始在答辯人位於葵涌的住所工作。該住所面積約為250平方呎,設有兩個房間、一個洗手間和一個廚房。申索人遷進住所前,63歲的答辯人在該處獨居。 10.申索人作供指2022年2月18日至20日期間某天,申索人沐浴後答辯人把頭部傾向她,數次嗅她的頭髮和身體的氣味,並說「好香」。 11.2022年2月21日,答辯人表示希望其家庭傭工替他生小孩,向申索人提出性要求,遭申索人拒絕。 由於答辯人早前的行為,申索人開始提高警覺,為了保障自己,答辯人當時提出的性要求被申索人錄了音,當中記錄了答辯人以下言論:
12.隨後, 答辯人於2022年2月28日分別向申索人轉帳4,206港元薪金和額外的1,000港元。申索人致電作為其中介公司的「稱心僱傭中心」Kurniawati女士,要求她傳譯答辯人的意思。Kurniawati女士向申索人表示,答辯人解釋那額外的1,000港元只是「禮物」。 申索人亦傳召了Kurniawati女士確認此事。 13.2022年3月3日,答辯人提出以600港元與申索人在其房間內性交。申索人與答辯人的對話被申索人錄了音,當中記錄了答辯人以下言論:
14.對於答辯人上述的言論及要求,申索人不斷明確地表示 拒絕,例如申索人曾說「我唔要咁樣呀先生」、「我唔要呀先生咁樣知唔知呀」、「我唔開心呀,我驚呀先生」,或作出用字相近的言論。 15.到了2022年3月5日,答辯人與申索人激烈爭執,申索人擔心其人身安全,後來報警,並在其中介公司員工的協助下搬離答辯人的住所。 16.申索人最終為答辯人只工作了合共17天,期間只有申索人與答辯人在答辯人住所內居住。 17.就申索人的薪酬而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仲裁官於2022年8月9日命令答辯人向申索人支付8,094.84港元, 而答辯人於2022年10月11日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支付了8,206.70港元。 18.2022年4月26日,申索人向警方就着上述事件作出舉報。警方於2022年6月27日回覆指證據不足以對任何人作出刑事檢控。警方亦於2022年7月15日把個案歸類為糾紛,而並非刑事案件。 19.申索人本來獲批的工作簽證可讓她在香港工作直至2024年2月17日。申索人就答辯人的性騷擾作出投訴後,由於工作簽證申請在其案件未有結果的情況下不會獲得審批,其準僱主亦打退堂鼓,導致她的生活陷入困境。Kurniawati女士作供時亦確認上述情況。 20.申索人亦傳召了在「基督教勵行會」 協助外籍家庭傭工 為其提供服務的客戶顧問岑學思女士作供。岑女士指她在申索人於2022年3月11日向其機構求助之後,接手其個案。她獲悉申索人成功覓得新工作並且與準僱主簽訂新的僱傭合約後,於2022年7月13日陪同申索人一同前往入境事務處查詢申索人的工作簽證申請進度,但入境事務主任重複說申索人必須出示正式的個案審判結果才能繼續審理申索人的工作簽證申請。 不久後,岑女士亦獲告知由於申索人的新工作簽證申請暫緩處理,申索人的準僱主決定打退堂鼓,撤銷聘用申索人。 申索人因而情緒低落和沮喪。 有關事件是否確實發生 21.毋庸置疑,申索人必須履行舉證責任,以證明在相對可能性下答辯人的確作出受責難的行為。 22.除了親自作供及傳召了上述證人外,申索人亦提交了由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5日她與答辯人在答辯人住所的對話的上述秘密錄音光碟,以及相關謄本。答辯人質疑錄音的真確性,並指出:
23.相反,申索人作供時確認沒有修改任何錄音,並確定向答辯人送達的光碟內的錄音均為原始、真確和沒有受到干擾的記錄。不論如何,儘管答辯人曾要求刪除錄音, 《區域法院條例》第73B (5) 條述明區域法院根據該條例行使其司法管轄權時不受證據規則約束。 本席接納有關記錄作為本案中可考慮的證據。 24.申索人作供表現真誠,並無不可信之處,因此本席接納其證供為事實,包括她所提供的錄音及相關謄本皆為真確和沒有受到干預的紀錄。 相反,答辯人在作供時表現出不認真處理此事件的態度, 例如,對於關於錄音記錄是否顯示他的聲音時, 答辯人絕大部份時候只一概回答並不是他的聲音,這與他於2023年12月18日存檔法院的誓詞並不相符。在該誓詞中,答辯人確認錄音內的男聲是屬於他本人。 不論如何,答辯人並沒有提出任何理據令法庭認為相關錄音記錄並不真確。 另外,答辯人甚至於作供期間伏在證人席枱上作出睡覺姿態,拒絕回應問題。 總括來說,本席並不接納答辯人為可信賴的證人。 25.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了上述事件的確曾經發生。 有關事件是否構成該條例所指的「性騷擾」 26.答辯人以下列解釋作為辯護:
27.首先,從申索人與答辯人的對話可見,答辯人提出性要求時並非自言自語。 記錄顯示答辯人與申索人是有作出互動並持續對話。本席並不接納答辯人所指提出性要求時是「自言自語」的抗辯。 28.本席亦不接納答辯人所指他只是表達希望申索人能夠更加 「善解人意」。根據上述記錄,答辯人明顯地向申索人曾經提出性要求。 29.由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在答辯人僱用申索人期間,因此本案的性騷擾事件不容爭辯是屬於該條例第23(2) 條的情況。另外,答辯人多次提出的性要求亦屬於該條例第2(7) 條涉及性的行徑。 30.法庭亦須考慮:
有關性騷擾事件是否不受申索人歡迎 31.根據上述X v Melvyn Kai Fan Lai 一案第78段 (依循Reed v Stedman [1999] IRLR 299),概括而言,某些行徑如沒有被明確要求,可以適當地描述為不受歡迎。 涉事女性無需公開表示不滿, 例如離開房間或許已經足夠。 32.2022年2月21日,申索人多次堅決拒絕答辯人的性要求,表示自己已婚。 明顯地,她表達了不安,並要求答辯人不要再次提出性要求。 33.其後於2022年3月3日早上,答辯人向申索人再次提出性要求時,申索人以不通曉廣東話為由拒絕,並多次着答辯人聯絡中介公司要求提供廣東話與印尼語的傳譯。答辯人表示其要求屬於私隱,反對致電中介公司。 正如謝律師所指,答辯人應該或必然知道其行徑對申索人而言是不受歡迎的。申索人亦明確拒絕了答辯人的性要求,指她受僱為外籍家庭傭工,職責並非與答辯人發生性關係。 過程中,申索人感到恐懼並哭泣,顯示申索人並不歡迎答辯人的性要求。答辯人知悉申索人哭泣,但仍威脅申索人必須迎合他的性要求,否則她會被解僱並須返回印尼。 34.本席認為申索人已清晰明確地表達了答辯人的行徑對她而言是不受歡迎的。 35.即使答辯人在2022年2月28日額外向申索人支付薪金以外的1,000港元,但由於Kurniawati女士確認該額外1,000港元為禮物,此舉也不能顯示申索人同意答辯人的性要求。 申索人是否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36.上述X v Melvyn Kai Fan Lai 一案第57段依循了Chen Ray v Tamara Rus [2001] 3 HKLRD 541一案第9段,指上訴法庭就如何證明第2(5)(a) 條所指的性騷擾提供了指引。上訴法庭表示, 一旦確立了有關事件曾經發生,而且是不受有關人士歡迎的,便應以客觀方法評估是否應會預期該有關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37.明顯地,申索人於2022年2月21日感到受冒犯或侮辱,因此嚴厲警告答辯人,她會向中介公司投訴,甚或向警方舉報。2022年3月3日,申索人拒絕答辯人的性要求時落淚, 明顯地表達了她的恐懼情緒。 另外,答辯人與申索人的權力並不對等,答辯人以僱主身分向申索人提出性要求,即使申索人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但也無法離開答辯人的住所,使她倍感不安。儘管答辯人威脅會解僱她,她仍然不斷堅決拒絕其性要求。 38.答辯人持續明確的性要求,令人反感。本席認為從客觀角度評估,申索人清楚及理應會因答辯人的行徑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有敵意的工作環境 39.如上所述,本席已裁斷答辯人提出性要求時並非自言自語,但即使法庭認為答辯人只是自言自語地提出性要求,無意中讓申索人聽到,但在工作場所在申索人跟前自言自語地提出性要求,根據該條例第2(5)(b) 條,仍然造成對申索人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40.基於上述分析及裁斷,本席裁定本案的申索成立,構成了 該條例所指的性騷擾。 收入損失、感情損害及懲戒性損害賠償 41.該條例第76 (3A) 條規定:
42.第76 (6) 條亦規定:
43.雖然僱傭合約顯示申索人月薪為5,000港元,但在2022年2月28日計算月薪時是以5,200港元月薪為基準的。儘管申索人盡力履行職責,尋找新僱主以減少損失,但因其勞資糾紛及性騷擾投訴未有結果或進展,其工作簽證不獲審批,導致有意聘用她的準僱主打退堂鼓。 如此計算,鑑於申索人無法減輕其收入損失,法庭判給申索人112,387.30港元的收入損失, 即其24個月僱傭合約的薪金 (5,200港元 x 24)減去2022年2月17日至3月5日收到的工資(4,206港元 )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於2022年8月9日命令作出的賠償(8,206.70港元)。 44.另外, 法庭於C v Hau Kar Kit (DCEO 10/2021, 2023年7月28日; [2023] HKDC 974) 一案第15至21段及第29至31段總結了判定感情損害賠償的法律原則。此等賠償屬補償性質,並不應過度提高,但亦須考慮該條例背後的方針及公眾對相關賠償判決的尊重。 在 L v David Roy Burton [2010] 5 HKLRD 397 一案,申索人被答辯人撫摸其大腿及胸部,並多次向其提出性要求。 法庭判予申索人100,000港元感情損害賠償,以及20,000港元懲戒性損害賠償。 45.另外,法庭在秦秀清 對 長鴻鋁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2020] 2 HKC 146一案中裁定歧視個案中感情損害賠償的現時起點應增加至不少於55,000港元。 46.經考慮上述案例及本案情況,本席裁定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60,000港元感情損害賠償,以及10,000港元懲戒性損害賠償。 判決 47.總括上述裁斷,法庭向申索人判予60,000港元感情損害賠償、10,000港元懲戒性損害賠償及上述112,387.30港元收入損失賠償, 即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合共182,387.30港元賠償。 48.利息方面,在周露娜 對 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DCEO 16/2019,2023年8月17日;[2023] HKDC 1115 )一案中第131段,法庭就收入損失判給的利息以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 本席就112,387.30港元判給利息,由2024年2月17日(即申索人本應收到所有月薪的日期) 起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直至本判案書發出日期,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款項全數支付為止。 49.另外,法庭依循上述C v Hau Kar Kit 一案第37段,就感情損害賠償額及懲戒性損害賠償額判給利息,按年利率2%計算,由2023年3月1日的申索通知書日期起計,直至本判案書發出日期,其後按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款項全數支付為止。 50.訟費方面,本席認為答辯人由始至終並沒有提出實際可爭論的抗辯理由,而答辯人是於短時間內持續性地向申索人作出性要求, 情況實為嚴重,因此本席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73B (3) 條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索人本案的訟費。 倘若雙方未能協定金額,則由法庭評定。 倘若任何一方沒有於此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向法庭作出更改此暫准訟費命令之申請,此命令則會成為絕對命令。 51.最後,本席感謝謝律師提供的協助。
申索人:由平等機會委員會高級法律主任謝健覺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66. The online Oxford dictionaries carries this meaning of the word: Relating to the instincts, physiological processes, and activities connected with physical attraction or intimate physical contact between individuals.”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EO 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