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亞輝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93/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pril 2024.

1. 兩名被告D1及D2一同被控一項串謀偷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兩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均被判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993/2023[2024] HKDC 5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3/2023

[2024] HKDC 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第9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亞輝 (第一被告人)
  劉傑輝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4年4月12日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秦淑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偷竊(Conspiracy to stea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D1及D2一同被控一項串謀偷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兩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均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2023年3月3日下午1時25分左右,警員21330沿南丫島家樂徑巡邏,見到D1在一燈柱附近形跡可疑。D1見到警員,便立即收起電話,轉身走開。警員截停D1搜身,在他的背囊內發現兩對勞工手套及一塊磨刀石,於是拘捕D1,罪名是「串謀盜竊」。

3.同日下午1時54分左右,另一警員24707沿同一行山徑巡邏,見到D2。D2見到警員便迅速轉身走開。警員截停D2,作出搜身,同樣地在他背囊內發現一對勞工手套,亦以「串謀盜竊」將他拘捕。

4.警方之後將D2的手套上發現的木屑送交港大實驗室檢驗。

5.港大報告的結論是D2手套上發現的木屑,源自南丫島一棵特定木沉香(編號ITLI010)。漁農自然護理署於2023年2月20日及2023年3月3日均發現這棵樹上有新近的砍伐痕跡。

6.警方在D1的電話內發現D1與D2之間於2023年3月3日的微信語音訊息,顯示D1指示D2在海邊找棵大樹。D2回答說不敢到海邊,因為有很多人在那裡釣魚。D1便說一定要找到棵大樹,因為找棵小樹沒有意思。

7.警方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D1的電話,從該電話的已刪除相簿擷取了多張相片:—

(a)  一張展示一個樹樁的相片(P1)及七張各展示一條樹幹的相片(P2至P8),日期為2023年2月15日。

(b)  一張展示一塊木板的相片(P9)及三張各展示一件或多件伐下木材的相片(P10至P12),日期為2023年2月18日,P10拍攝到一隻白黑藍色運動鞋,P11則拍攝到一件收割工具。

8.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亦有檢驗D2的電話,從已刪除的相簿擷取了一張日期為2023年2月18日的相片,展示一件伐下木材及一塊木板(P13)。

9.漁護署自然護理主任曾浩樑檢查上述相片P1至P13,得出以下結論:—

(a)  P1展示的樹樁是土沉香。

(b)  P9展示的木板是從土沉香樹樁新近砍伐的。

(c)  P1的樹樁及P9的木板來自同一棵土沉香。

(d)  P10展示的伐下木材收割自土沉香。

(e)  P11展示的伐下木材及木屑呈現土沉香的特徵,P11拍攝到的工具可能是用作從土沉香收割沉香木的砍刀。

(f)  P12展示的伐下木材收割自土沉香。

(g)  P9(在D1電話內發現的相片)展示的木板與P13(在D2電話內發現的相片)展示的木板相同。

(h)  P10(在D1電話內發現的相片)其中一件木材與P13(在D2電話內發現的相片)的木材相同。

10.經翻查入境處提供的紀錄,D1及D2的八達通卡紀錄及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發現:—

(a)  2023年2月14日上午11時28分,D1及D2經香園圍管制站進入香港。

(b)  2023年2月15日上午8時46分,D1及D2支付由中環往榕樹灣的渡輪船費。下午3時08分,D1及D2支付由索罟灣往中環的渡輪船費。

(c)  2023年2月16日,D1及D2分別於下午2時57分及下午2時59分支付由中環往榕樹灣的渡輪船費。2023年2月17日,D1及D2分別於上午5時16分及上午5時15分支付由榕樹灣往中環的渡輪船費。

(d)  2023年2月18日上午7時57分,D1及D2支付由中環往榕樹灣的渡輪船費。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在登船閘口附近。同日,兩人分別於下午6時06分及下午6時08分支付由榕樹灣往中環的渡輪船費。

(e)  2023年2月19日,D1及D2分別於上午11時28分及上午11時29分經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並非而行。

(f)  2023年3月2日上午11時37分,D1經羅湖管制站進入香港。同日下午5時07分,D2經深圳灣管制站進入香港。

(g)  2023年3月3日上午7時28分,D1及D2支付由中環往榕樹灣的渡輪船費。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兩人彼此靠近而行。

11.2023年3月3日,D1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表示:—

(a)  他和前妻以遊客身分來香港。

(b)  在他身上檢獲的八達通屬他所有,從未借給任何人,他在2014年購買該八達通,從未用過。他後來改口說曾使用該八達通乘搭交通工具。

(c)  2023年3月3日,他和前妻去南丫島,二人乘坐渡輪往榕樹灣,沒有看到D2。這是他第一次去南丫島。他和前妻抵達榕樹灣後,步行前往索罟灣。

(d)  他對樹木沒有認識,其後卻聲稱在內地種植土沉香。

(e)  D2是他朋友,二人是同鄉。他不知道D2來港,他沒有和D2去南丫島。

(f)  在他電話內發現的土沉香相片,全部是他在內地拍攝的。他種植土沉香,亦是伐下木材的人。他幫朋友及「老闆」拍下這些相片。他將木材賣給「老闆」,包括藥廠。

(g)  P10拍攝到的鞋屬於他兒子。

(h)  在他那裡檢獲的手套是給他前妻的及用來找工作的。他不知道他們不能在香港工作。

12.2023年3月3日,D2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表示:—

(a)  2023年3月3日,他和舅母去南丫島行山,參觀廟宇,但在錄影後半部,他補充說D1當時也在場,他和D1不相熟。

(b)  在他身上檢獲的八達通卡,他用來支付渡輪船費。

(c)  在他那裡檢獲的一對手套,是在內地工作時使用,他將手套留在背囊裡,忘記拿出來。

(d)  2023年3月3日上午,他透過微信和D1聊天,談及行山路線,二人不是在找尋東西。

(e)  他對土沉香沒有認識。

(f)  他記不起為何自己的鞋會在P10出現。

被告背景

D1

13.D1於1967年在中國內地出生,現年56歲,小四教育程度,被捕前在中國做農夫。D1 2017年與妻子離婚,現時獨力撫養兩名分別為16及14歲的兒子,D1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D2

14.D2於1972年在中國內地出生,現年51歲,小六教育程度,曾做的士司機,被捕前在內地為商人。D2與妻子於1997年結婚,育有兩子兩女,妻子則於2014年患上子宮腫瘤,需長期服藥。大女27歲,二女25歲,三子21歲,四子17歲,D2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加刑申請

15.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資料,即有關因最近發生的涉案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申請法庭向兩名被告加刑,對此申請,辯方並無反對,只在加刑幅度上作陳詞,本席容後會再複述。

16.因此,在辯方不爭議的情況下,控方呈堂兩份由曾浩樑先生,職位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自然護理主任(技術事務)於2023年6月5日及6日撰寫的報告,曾先生的主要工作是實施《土沉香物種行動計劃》(Incense Tree Species Action Plan),提供一個務實的保育措施架構,讓本地的土沉香種群能夠長期持續地存活。曾先生亦對涉案的土沉香樹在影像中作出損害評估。

17.曾先生的報告提到,在香港過去十年發生了大量非法砍伐土沉香的個案,於2013年至2022年期間合共報告了548宗案件,案中涉及約1,100棵土沉香及848.7公斤沉香木,大部分非法砍伐案件均涉及雙程證持有者。在最近三年(即2020至2022年),由於內地和香港之間的邊境群制站關閉,有關案件的數量顯著下降。然而,隨著邊境管制點於2023年2月重新開放,相關案件數量再次上升,截至2023年3月14日已有6宗案件。

18.曾先生的報告指出,非法砍伐者過去經常在樹幹、樹枝或樹根上製造傷口,甚至會砍伐樹幹以誘導樹枝的產生。他們故意挑選砍伐體形大的高樹齡土沉香,令到這些樹木受傷甚至死亡。這種不持續的土沉香砍伐方式已經導致了廣東地區土沉香大樹數量的迅速下降。本港的土沉香種群無疑正受到威脅,對於土沉香的保育極需關注。

19.報告亦提到,採集沉香木不僅會改變被採集個體的存活、生長和繁殖,亦會衍生其他生態影響,例如改變物種分佈或遺傳模式。此外,採集沉香木亦可能會影響森林結構,例如導致入侵物種的湧入。

20.最後在結論上,曾先生認為,由於中國其他地區的土沉香種群已被過度砍伐,香港的土沉香種群可能是中國僅存的健康種群。本地土沉香種群所屬的植物群落(低地闊葉林和風水林)亦受到村民及本港法例的良好保護,被認為具有保育價值。大多數非法砍伐均採用了不可持續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存活,尤其是較大個體的土沉香,產生了負面影響,威脅到本地土沉香種群的自然存活。

21.另外,控方亦呈交了一份由警方水警部門Chan Ling Peter高級督察於2024年4月2日撰寫的證人口供,提供了有關土沉香案件的過往數據,從附件中可見案件數目到2020年下降至13宗,在疫情出現的2021及2022年只有共5宗,但2023年開始則上升至25宗,今年2024年只計3月已有2宗。

求情

D1

22.代表D1的林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了確認上述有關D1的個人背景外,辯方亦呈交了D1本人和他兩名兒子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

23.至於犯案原因,辯方指正如D1自己的求情信所述,他是初犯,犯案主因是為了籌集兒子的教育開支而來港犯案。他已受到深刻教訓,明白自身的錯誤和案件的嚴重性,以及犯案對家人的傷害。辯方求情指,從兩被告微信的對話,可見他們都只是尋找目標和計劃的階段,並未有造成實際的破壞,而且本案參與人數只有兩人,比同類案件少。

24.辯方呈交了上訴庭案例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指本案因未有證明被告造成實際損害,建議可採用略低於3年的刑期。

25.至於加刑申請,辯方指本案涉及瀕危物種這一點應已在判刑起點上被考慮,不應重複計算。而且若單是個別一棵土沉香的傷害,可引致的次生損害也不會嚴重。

26.若從案件數量考慮,撇除疫情期間,可見高峰期是2014及2015年,之後已呈下降的趨勢,2023年的案件數量比2018及2019年為低,可見長期及近期的趨勢均是向下。而資料亦顯示過往法庭就是在案件數量較高的期間即2014至2016年,法庭一般以25%為加刑的比例,因此參考近期的數據,加刑幅度可再略為下調。

27.最後,辯方求情指D1是初犯,最重要的求情因素是適時認罪,請求法庭盡量輕判。

D2

28.代表就D2的秦大律師亦同樣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辯方除確認上述有D2的個人背景外,補充指D2由於自己身體問題,自2017年起從的士司機轉行從事汽車附件售貨員直至被捕當日,月薪約人民幣3,500元,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除了照顧子女和患有子宮腫瘤的太太,他還需要照顧其86歲行動不便的母親。

29.辯方求情指,D2於2022年尾他的母親意外導致雙腳受傷,需要接受診治,因此D2向多個朋友借了合共人民幣40,000元作為母親的醫療費用,陷入經濟困境,在朋友的唆擺下,來港犯下本案的控罪。

30.D2在還押期間深感後悔,懇請法庭可以網開一面,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返回內地照顧家人。同時,基於他自己心臟有問題,希望可以早日獲釋,盡早回內地進行手術。D2本人及他的四名子女共同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

31.辯方指,D2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及早坦白承認控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就本案犯罪的情況,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D2沒有獲得實際利益,本案只涉及兩名被告,沒有龐大的犯罪集團,犯案手法程度較輕,D2身上只有一對手套,而D1身上亦只搜獲兩對手套及一塊磨刀石,沒有重型的砍伐工具。辯方指,雖然D2的手套上有土沉香的木屑,但沒有證供顯示實際有多少,專家報告及有關相片顯示,該手套上只有非常少量的木屑樣本。本案控罪是串謀盜竊,但罪行看起來是未完成的罪行,特別是本案沒有搜獲任何土沉香木,案情指D2手套的木屑來自南丫島的一棵土沉香,但沒有證據顯示2023年2月20日及3月3日的新近砍伐痕跡必然是被兩名被告砍伐的,案情撮要顯示2月20日兩名被告並不在港,而3月3日被捕當日警方沒有在二人身上搜獲土沉香的木材。

32.就量刑基準,涉及國內訪港者非法砍伐、盜取沉香樹的案件,上訴庭在HKSAR v Wen Zelang溫澤浪CACC 220/2006、謝錦彬案及其他案件中,一般採納3年監禁的量刑基準。然而,上訴庭在謝錦彬案的第17段強調,3年監禁的量刑基準並不是一件約束衣。

33.辯方亦呈交了五個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包括HKSAR v Fok Kong Fung & others DCCC 475/2011、HKSAR v Yang Jianzeng DCCC 425/2012、HKSAR v He Zhaowen DCCC 516/2012、HKSAR v Tang Longzhou DCCC 505/2014及HKSAR v Xie Shouzhi DCCC 900/2016,有關的量刑起點由2年至2年9個月不等。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為本案的懲處。對於控方以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D2沒有反對。

判刑

34.串謀盜竊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

35.一個相對新近的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Liao Youguang廖有光[2019] HKCA 896,判案日期為2019年8月7日,由上訴庭單一法官彭偉昌法官處理該上訴許可的申請,該案涉及一項簡稱「非法出口沉香」的控罪,涉及2.596千克沉香,「非法出口沉香」的判刑沒有特定案例,該案的判刑法官援引以沉香為標的之「盜竊」罪經典案例謝錦彬案,採納了3年為該案的量刑基準,並因該申請人認罪而給予三分一的扣減,變為2年。彭法官認為判刑法官的判斷正確,他認為無論是偷取、處理或把沉香偷運出境等行為,在罪責上都很難作出有意義的區別,理由是上訴各種犯罪行為或角色皆為導致這種植物瀕危的重要環節,見判刑第4段。最後,彭法官駁回該上訴許可的申請。

36.至於今次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但倚賴兩案例,即上述的謝錦彬案和溫澤浪案,在該兩宗上訴案件中,加刑均為25%。因本席之前複述的求情陳詞,辯方提議量刑起點可低於3年,而加刑幅度亦可低於25%,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

37.本席認為雖然沒有確實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涉及的土沉香數目及價值,但本案涉及兩人而非一人單獨犯案,情況比較嚴重。本席特別留意到,根據案情,有關土沉香樹在2023年2月20日已被發現有新近砍伐痕跡,而除了在3月3日兩被告被捕當日,早於2月15日、16日及18日,兩名被告已曾前往有關土沉香樹的所在地南丫島,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與該土沉香樹有關。本席重申上訴庭在謝錦彬案中判詞第17段指法庭需要發出清楚及強烈的訊息去阻嚇內地人士來港破壞受保護物種藉以謀利,本席認為上述的3年量刑基準在本案是合適的。

38.至於求情方面,本席認為除了兩名被告適時認罪之外,其個人因素及犯罪情況均不屬有力的求情因素,本席會因兩被告認罪而給予最多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變為2年監禁。

39.至於加刑申請,辯方不反對,本席批准。在幅度上,本席留意到在疫情後,隨著邊境重新開放後,案件數目自2023年開始再重新攀升,有25宗,已接近疫情前2020年13宗的兩倍,明顯地會直接或間接對社區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本席認為上述如謝錦彬案和溫澤浪案的25%加刑幅度是合適的,本席命令在上述的2年監禁上加刑25%,即加刑6個月,最後決定判兩名被告各監禁2年6個月。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