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杨仙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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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控罪為「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3(1) 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13(1) 及 (3) 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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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2/2023 [2024] HKDC 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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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控罪為「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3(1) 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 II 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13(1) 及 (3) 條,他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2.被告是內地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於2023年3月12日在深圳灣管制站離境大堂被截停。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牙香樹木片(後稱「證物1」)。 3.被告在現場被查問下承認證物1是他所擁有,但他沒有管有任何出口證物1的許可證。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其後將被告拘捕,並之後由專家曾浩樑博士確認證物1是牙香樹,重4.2公斤,估計價值港幣630,000元。曾博士認為:—
被告的背景 4.被告現年33歲,於1990年在中國內地出生,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小學教育程度,報稱任職建築工人。被告已婚,與雙親、妻子及四名孩子同居於中國內地,為家中經濟支柱。 5.被告過往在港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加刑申請 6.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向法庭提供資料,即有關因最近發生的案中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申請法庭向被告人加刑,對此申請,辯方並無反對。 7.因此,在辯方不爭議的情況下,控方呈堂一份由曾浩樑先生,職位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自然護理主任(技術事務)於2023年4月3日撰寫的報告,曾先生的主要工作是實施《土沉香物種行動計劃》,提供一個務實的保育措施框架,讓本地的土沉香種群能夠長期持續地存活。 8.曾先生的報告提到,香港過去十年發生了大量非法砍伐土沉香的個案。於2013年至2022年間合共報告了548宗案件,案中涉及約1,100棵土沉香及848.7公斤沉香木。大部分非法砍伐案件均涉及雙程證持有者。在最近3年(即2020年至2022年),由於內地和香港之間的邊境群制站關閉,有關案件的數量顯著下降。然而,隨著邊境管制點於2023年2月重新開放,相關案件數量再次上升,截至2023年3月14日已有六宗案件。 9.曾先生的報告指,非法砍伐者過去經常在樹幹、樹枝或樹根上製造傷口,甚至會砍伐樹幹以誘導樹枝的產生。他們故意挑選砍伐體型大的高樹齡土沉香,令到這些樹木受傷甚至死亡。這種不可持續的沉香木砍伐方式已經導致了廣東地區土沉香大樹數量的迅速下降。本地的土沉香種群無疑正受到威脅,對於土沉香的保育極需關注。 10.報告亦提到,採集沉香木不僅會改變被採集個體的存活、生長和繁殖,亦會衍生其他生態影響,例如改變物種分布或遺傳模式。此外,搜集沉香木亦可能會影響森林結構,導致入侵物種的湧入。 11.最後在結論上,曾先生認為,由於中國其他地區的土沉香種群已被過度砍伐,香港的土沉香種群可能是中國僅存的健康種群。本地土沉香種群所屬的植物群落(低地闊葉林和風水林)亦受到村民及本港法例的良好保護,被認為具有保育價值。大多數非法砍伐均採用了不可持續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存活,尤其是較大個體的土沉香,產生了負面影響,威脅到本地土沉香種群的自然存活。 求情 12.代表被告的羅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就被告個人背景方面,辯方補充指,被告被捕前與爺爺、67歲的父親、65歲的母親、妻子和四個由8歲至11個月的四名兒女在國內同住,妻子為家庭主婦,獨力照顧家中老人和四名兒女,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疫情前是一位建築工人,月入人民幣3,000元,但在疫情中失業,之後做不穩定的兼職工作,月入約2,500元人民幣。被告本身亦撰寫了一份求情信,希望法庭輕判。 13.求情方面,辯方指被告第一時間坦白認罪,有悔意,而且在港沒有案底。他於去年3月8日來港七天,目的是買藥品和日用品回家,但在港期間遇到一名同鄉,建議他帶涉案的沉香返回國內,並提供1,000元人民幣作報酬,但最終被告並沒有收到報酬,他答應帶貨是為了幫補家計以解燃眉之急。 14.辯方呈交了上訴法庭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o Youguang 廖有光[2019] HKCA 896 一案,指出雖然判刑上不是約束衣,但指量刑起點應不超過3年。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加刑,但呈交兩案例,即 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2011] 2 HKLRD 631 和 HKSAR v Wen Zelang 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在該兩宗上訴庭案件中,加刑均為 25%。辯方提議若量刑起點為3年,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折扣,變為24個月,加刑 25% 即6個月後,總刑期為30個月。辯方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判刑 15.涉案罪行的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正如辯方提交的一個相對新近的上訴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o Youguang廖有光[2019] HKCA 896,判案日期為2019年8月7日,由上訴庭單一法官彭偉昌法官處理該上訴許可的申請。該案同樣涉及一項如本案簡稱「非法出口沉香」的控罪,涉及2.596千克沉香,「非法出口沉香」的判刑沒有案例,該案的判刑法官援引以沉香為標的之「盜竊」罪經典案例 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2011] 2 HKLRD 631 ,採納了3年為該案的量刑基準,並因該申請人認罪而給予三分一的扣減,變為2年。彭法官認為判刑法官的判斷正確,他認為無論是偷取、處理或把沉香偷運出境等行為,在罪責上都很難作出有意義的區別,理由是上述各種犯罪行為或角色皆為導致這種植物瀕危的重要環節,見判詞第4段。最終,彭法官駁回該上訴許可的申請。 16.返回本案,本席留意到雖然涉及的沉香為4.2公斤,較上述的廖有光案案中的約2.6公斤多出不少,但本席在同時考慮本案中其他情況,包括被告人單獨犯案,不涉及集團式犯案或其他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本席仍然採納如辯方提議與廖有光案一樣的3年量刑基準,亦同樣因為被告適時認罪給予最多的三分一扣減,變為2年監禁。 17.最後,本席亦接納辯方提議,批准上述控方的加刑申請後,加刑 25%,即6個月,被告的最終刑期為2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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