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谢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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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和一些身分不詳的人在香港的鄉村俱樂部偷竊土沉香木(俗稱「牙香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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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4/2024 [2024] HKDC 12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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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和一些身分不詳的人在香港的鄉村俱樂部偷竊土沉香木(俗稱「牙香樹」)。 案情 2.2023年6月7日,港島南區鄉村俱樂部的保安員發現俱樂部的苗圃有人影,於是報警。俱樂部經理發現苗圃內一個鐵籠被人打開,掛鎖放在地上,籠內一棵牙香樹底部有被人砍伐的痕跡,而俱樂部的鐵絲網近苗圃處有一個被人剪開的缺口。 3.警員在附近的壽山村道發現四名男子。警員表露身分後,那四名男子逃跑,其中一人(即被告人)被警察捉著。被告人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和背囊,背囊內有剪鉗、電筒、毛巾和衣服。 4.鄉村俱樂部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及其他三名男子在案發當日凌晨一時許破壞俱樂部的鐵絲網,進入俱樂部後,走向牙香樹那邊。四人於大約40分鐘後,從早前的鐵絲網缺口離開。 5.漁農處職員檢查被砍伐的牙香樹,發現它的樹幹底部受損,有兩條橫向的砍伐痕跡。砍伐部分的樹皮和木料有部分斷開或不見了。 6.受損的牙香樹估計價值大約港幣50,000元,但今次被盜的樹皮和木料確實數量不明,難作估算。 7.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於2023年6月2日持雙程證來港,獲准逗留七天。 案底 8.被告人是中國公民,在港沒有定罪紀錄。 9.被告人現年32歲,律師說他來自廣東,在國內是一名兼職推銷員,月入大約6,000元人民幣。他和妻子已經分居,有一名7歲的兒子,由祖父、母照顧。被告人須承擔該名小孩的生活費。 10.律師說,被告人原本是來港旅遊,但在事發前兩天認識了一名同鄉,被對方慫恿去一起採伐土沉香木,事後會得到1,000元報酬。 11.律師說,案中的牙香樹只是底部受到一些損害,情況並不嚴重,沒有證據顯示該牙香樹死掉。 12.律師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很低。 13.律師引述以下有關盜取土沉香木的案例,HKSAR v Xie Jin Bin [2011] 2 HKLRD 631 與及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律師說,本案的案情不算嚴重,法庭採取的量刑起點不應超過3年監禁,被告也應得到三分一的認罪扣減。 判刑 14.被告人和其他三人在案中盜取珍貴的土沉香木,他們破壞的樹木屬於受保護的瀕危植物。上訴庭在 Xie Jin Bin一案說明,判刑不是著重於被盜植物的價值或數量,而是考慮植物受到甚麼傷害,與及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和手法。 15.上訴庭就此類盜竊罪沒有定下判刑指引,但說 Xie Jin Bin案的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 25%,做法均是恰當。 16.控方在本案沒有作出加刑申請。 17.案中的牙香樹受損不算太輕。另外,被告人和三人一起犯案,也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是2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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