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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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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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8/2024 [2024] HKDC 15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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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 1.被告人承認一項「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同意案情 2.2023年11月23日下午約3時05分,一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女子(後知為被告人)抵達香港,帶著15個紙箱前往香港新界赤鱲角暢達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海關入境B大堂(“該入境大堂”)的 “紅通道”。 3.其後,被告人在該入境大堂向海關人員申報上述15個紙箱內有乾魚翅(“涉案貨物”),還向海關人員(“控方第一證人”)展示流動電話內一些相片,指稱該些相片顯示的文件是涉案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及電子收據。 4.由於上述文件顯示的物種並非鯊魚,海關人員(“控方第二證人” 及 “控方第三證人”)打開紙箱檢查,並就事件通知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同日稍後時間,漁護署人員(“控方第四證人” 及 “控方第五證人”)檢驗涉案貨物,發現共459.62公斤(總重量)乾魚鰭。 5.上述乾魚鰭其後證實包括:(a) 100.58公斤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及 (b) 359.04公斤其他鯊魚物種乾魚鰭。尤其是在上述15個紙箱內,均各自發現上述法例列明鯊魚物種乾魚鰭,夾雜著其他鯊魚物種乾魚鰭。 6.經查問,被告人回答說沒有任何相關許可證。因此,漁護署人員(“控方第六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是 “沒有許可證或證明書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7.被告人2023年11月24日進行會面,傳譯員在場,被告人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8.陳先生(瀕危物種保護主任)(“控方第九證人”)在日期為2023年12月29日的專家陳述中說岀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9.被告人於2023年11月23日在該入境大堂,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i) 41.78公斤雙髻鯊魚鰭(雙髻鯊屬所有種);(ii) 33.0公斤絲鯊魚鰭(鐮狀真鯊);及 (iii) 25.8公斤遠洋白鰭鯊魚鰭(長鰭真鯊)。 減刑陳詞 10.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内地居民,但有兩名不同父親的女兒,由親人照顧。被告人曾隨男朋友在巴西工作及生活,被告人在香港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彭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受朋友所托,替朋友帶涉案物品到香港,沒有涉及任何金錢利益。彭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父母患病,被告人背景良好、從未犯事、加上坦白承認控罪,亦曾向執法機關提供情報,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2.此外,辯方大律師亦呈上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她在信中表示現已十分後悔,懇求法庭給予她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3.「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 586 章第 11(1) 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由過往的第5級罰款及6個月監禁,大幅提升至1,000,000元罰款及7年監禁,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4.本案涉及附錄II物種包括41.78公斤雙髻鯊魚鰭、33公斤絲鯊魚鰭及25.8公斤遠洋白鰭鯊魚鰭,屬世界組織公認的易危/瀕危物種。它們所受到的捕殺亦難以復原。這種破壞可造成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如上述,非法捕殺所帶來的威脅與日俱增,已令此類品種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區域法院處理類似的䅁件也屢見不鮮:
15.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和明確的訊息,以打擊所有非法捕殺易危/瀕危物種,繼而將它們運送出口等行為。正如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1]一案中清楚表示,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例要防止的,不僅單純是捕殺/盜竊的行為,而更在於使受保護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 16.此外,從以往的案例可見,非法捕殺鯊魚後,往往便會將它們運送離境,然後帶到內地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捕殺、盜竊、運輸、出口等犯罪鏈,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本席強調沒有出口/入口者的捕殺/盜竊也難以成事。因此,經考慮本案的控罪性質及犯案情節,包括本案涉及的鯊魚鰭重達100公斤,巿值超過43萬元,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1.5年監禁[2]。 17.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她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監禁。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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