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6400/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September 2024.
1. 2024年5月3日,本席經審訊後頒發了《損害賠償評估書》(見 [2024] HKDC 698 ),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特別損害賠償港幣$20,000元,該項賠償無利息,及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直至判案書的日期止,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並作出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和大律師證書。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該命令」)。
Cites 7 cases
|
DCCJ 6400/2019 [2024] HKDC 1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2024年5月3日,本席經審訊後頒發了《損害賠償評估書》(見 [2024] HKDC 698),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特別損害賠償港幣$20,000元,該項賠償無利息,及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直至判案書的日期止,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並作出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和大律師證書。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該命令」)。 2.2024年5月17日,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更改該命令,理由是兩名原告人在2023年7月7日透過其律師代表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向被告人提出了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要求港幣$50,000元和解賠款(「該和解提議」),最終在審訊後得到的賠償比該和解提議為佳。 3.該和解提議原文節錄如下:
4.被告人可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該和解提議的最後日期為2023年8月4日(「關鍵日期」),即2023年7月7日的28天後。被告人並無接受該和解提議。 5.根據原告人的傳票第1段,原告人申請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1)(b)段更改如下:
6.根據原告人的傳票第2段,原告人申請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2)段(即暫准訟費令)更改如下:
適用法律理據 7.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和解提議及款項繳存法院)第24(1)-(3)條規定如下:
8.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4)條規定:
9.上述「如區域法院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的情況,包括被告人不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合理的:Qvist Henrik v Clatronic Far East Ltd [2020] 1 HKLRD 703,第15至19段。 10.衍生利息是補償性而非懲罰性的,用以糾正賠償訟費和法定利息仍無法彌補的不公,提高的水平應對結果產生實質性但符合比例的影響:Wah Lu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td v Lau Chiu Shing [2021] HKCFI 1976,第10段。 11.香港法庭採用一種簡化的方法計算訟費的利息,即無論費用實際上何時支付,在確定了訟費的利息率之後,將其減半,並從關鍵日期後開始計算:Golden Eagl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v GR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2010] 3 HKLRD 273,第16至18段;Ghazi Faidi v Qantex Capital Markets Ltd [2023] HKCFI 3196,第18(4)段;So Sin Ying v JV Fitness Limited [2023] HKCFI 3352,第38段。 分析及裁決 12.該和解提議符合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5條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屬於有效的由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13.被告人爭議兩名原告人並未將該和解提議送達給被告人。原告人的律師在本申請中存檔了誓章,顯示他們在2023年7月7日向被告人發出了兩封信函,一封信函即是該和解提議,另一封信函夾附了《估計損害評估聆訊時間證書》,兩封信函皆以平郵方式郵寄至被告人的住址(即涉案的615室),該兩封信函皆從未被退回。 14.關於送達的要求,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規定如下:
15.本案中,被告人並非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所指的受助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16.本席信納該和解提議已按照規定妥善送達給被告人,並不接納「原告人並未將該和解提議送達給被告人」的說法,原因如下:
17.另外,被告人爭議該和解提議只是針對2023年7月17日的聆訊而作出,並不涵蓋整個案件(包括其後在2024年的損害賠償評估審訊)。被告人的說法與該和解提議的內容明顯不符。雖然該和解提議開首有提及2023年7月17日的聆訊,但和解條款明顯是針對整個案件和申索而提出的。 18.綜上,《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適用,被告人並無提出任何有效原因,說明為何作出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第(2)-(3)款的命令「並不公正」。 19.本席考慮了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的事宜,以及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第(5)款所述「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
20.在考慮了適用的法律原則和案例後,本席認為(1)本案中,判決前衍生利息的合適水平為判定利率;如Golden Eagle一案中第11至12段所指出,一般商業利率通常為最優惠利率(5%)加1%,現時判定利率(8.875%)已比商業利率為高,在本案的情況下,不需要再加以提升。(2)在關鍵日期後,原告人應得彌償訟費。(3)彌償訟費利息的合適水平為判決利率,減半為 4.3 %。 命令 21.本席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1)(b)段更改如下:
22.本席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2)段更改如下:
23.本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向兩名原告人支付,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廷峰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64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