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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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4年5月3日,本席經審訊後頒發了《損害賠償評估書》(見 [2024] HKDC 698 ),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特別損害賠償港幣$20,000元,該項賠償無利息,及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直至判案書的日期止,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並作出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和大律師證書。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該命令」)。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J 6400/2019[2024] HKDC 13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6400/2019

[2024] HKDC 1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CHAN PAK WING  
第二原告人 CHAN LAI KUEN  
   
被告人 CHU HSIAO L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駱敏賢(書面處理)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7月3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4年7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9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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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024年5月3日,本席經審訊後頒發了《損害賠償評估書》(見 [2024] HKDC 698),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特別損害賠償港幣$20,000元,該項賠償無利息,及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直至判案書的日期止,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並作出暫准訟費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和大律師證書。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該命令」)。

2.2024年5月17日,第一及第二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更改該命令,理由是兩名原告人在2023年7月7日透過其律師代表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向被告人提出了附帶條款和解提議,要求港幣$50,000元和解賠款(「該和解提議」),最終在審訊後得到的賠償比該和解提議為佳。

3.該和解提議原文節錄如下:

「有關:DCCJ 6400/2019

就上述案件於2023年7月17上下午11時30分[sic] 在香港區域法院5字樓第19號法庭進行的案件管理傳票聆訊(「該聆訊」)。

為友好解決上述案件和節省法庭時間及雙方的時間和費用,本所根據本所客戶的指示,本所客戶願意調整上述案件的申索金額,即港幣50,000元(「該和解賠款」),當中包括本所客戶的估計維修費用、維修廚房電力系統費用和滋擾、不便、煩擾和不適的賠償。該和解賠款為上述案件整項申索的和解。

請注意若閣下願意接受上述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1條規則,閣下須支付截至閣下送達接受通知書的日期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該和解賠款是在有關損害評估審訊展開當日前的28天之前作出的。請亦注意以下事宜:

1.  若閣下接受上述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須於本信函的28天內(即2023年8月4日或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所表示接受;

2.  若上述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當日起計28天屆滿後,閣下只可在(一)各方就訟費的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或(二)區域法院批予許可接受該提議的情況下,接受上述該附帶條款和解;

3.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凡(a)閣下在審訊中被判須負的法律責任,高於本所客戶的上述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或與本所客戶的上述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比較,針對閣下的判決對本所客戶更有利,區域法院可就判給本所客戶的任何款項的全數或部分(利息除外)衍生利息作出命令,該利息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的利率,就在被告人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某段或整段期間計算。

區域法院亦可命令本所客戶有權獲付(a)他們在閣下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及(b)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的利率計算的該等訟費的利息。…」

4.被告人可在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該和解提議的最後日期為2023年8月4日(「關鍵日期」),即2023年7月7日的28天後。被告人並無接受該和解提議。

5.根據原告人的傳票第1段,原告人申請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1)(b)段更改如下:

「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 …

(b) 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日期至2023年8月4日,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日(按:即《損害賠償評估書》的日期),以法庭判決利率加年息8厘利率計算,再由裁決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

6.根據原告人的傳票第2段,原告人申請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2)段(即暫准訟費令)更改如下:

「(a)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大律師證書及利息,而訟費及利息均以下述基準評定:

(i)   由傳訊令狀日期至2023年8月4日,訟費以對訟當事人基準計算;

(ii)由2023年8月5日至裁決日(即2024年5月3日),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及

(iii)   兩名原告人可獲由2023年8月5日至裁決日的訟費利息,以法庭判決利率加年息8厘利率計算。

(b)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

適用法律理據

7.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和解提議及款項繳存法院)第24(1)-(3)條規定如下:

「24. 原告人取得比他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中所建議者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及其他後果(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

(1)  凡 ——

(a)  被告人被判須負的法律責任,高於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或

(b)  與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比較,針對被告人的判決對原告人更有利,

則本條規則適用。

(2)  區域法院可就判給原告人的任何款項的全數或部分(利息除外)衍生利息作出命令,該利息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的利率,就在被告人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某段或整段期間計算;

(3)  區域法院亦可命令原告人有權獲付 ——

(a)  他在被告人本可無需區域法院許可而接受有關提議的最後日期後的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及

(b)  按不高於判定利率10%的利率計算的該等訟費的利息。」

8.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4)條規定:

「凡本條規則適用,區域法院須作出第(2)及(3)款提述的命令,但如區域法院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則不可作出該等命令。」

9.上述「如區域法院認為作出該等命令並不公正」的情況,包括被告人不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合理的:Qvist Henrik v Clatronic Far East Ltd [2020] 1 HKLRD 703,第15至19段。

10.衍生利息是補償性而非懲罰性的,用以糾正賠償訟費和法定利息仍無法彌補的不公,提高的水平應對結果產生實質性但符合比例的影響:Wah Lu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td v Lau Chiu Shing [2021] HKCFI 1976,第10段。

11.香港法庭採用一種簡化的方法計算訟費的利息,即無論費用實際上何時支付,在確定了訟費的利息率之後,將其減半,並從關鍵日期後開始計算:Golden Eagle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v GR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2010] 3 HKLRD 273,第16至18段;Ghazi Faidi v Qantex Capital Markets Ltd [2023] HKCFI 3196,第18(4)段;So Sin Ying v JV Fitness Limited [2023] HKCFI 3352,第38段。

分析及裁決

12.該和解提議符合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5條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屬於有效的由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a)該和解提議是以書面作出;

(b)該和解提議是關乎整項申索;

(c)該和解提議述明了該提議是關乎整項申索;

(d)該和解提議是在有關法律程序展開後作出;及

(e)該和解提議是在審訊展開當日前的28天之前作出。

13.被告人爭議兩名原告人並未將該和解提議送達給被告人。原告人的律師在本申請中存檔了誓章,顯示他們在2023年7月7日向被告人發出了兩封信函,一封信函即是該和解提議,另一封信函夾附了《估計損害評估聆訊時間證書》,兩封信函皆以平郵方式郵寄至被告人的住址(即涉案的615室),該兩封信函皆從未被退回。

14.關於送達的要求,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規定如下:

「6.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送達(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提議者須將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送達 ——

(a)  受提議者;及

(b)(如受提議者是受助人)法律援助署署長。」

15.本案中,被告人並非香港法例第91章《法律援助條例》所指的受助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5. 普通送達:如何完成(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除憑藉本規則的任何條文須面交送達的文件或第10號命令第1條 規則所適用的文件外,完成送達文件的方式可以是 ——

(a)  將該文件留在須予送達的人的恰當地址;或

(b)  郵遞;或

(c)  凡送達的恰當地址包括某文件轉遞處的一個信箱號碼,則將該文件留在該文件轉遞處,或留在於每個工作天均將文件傳送至首述文件轉遞處的另一個文件轉遞處;或

(d)  區域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16.本席信納該和解提議已按照規定妥善送達給被告人,並不接納「原告人並未將該和解提議送達給被告人」的說法,原因如下:

(1)客觀證據顯示兩名原告人的律師在2023年7月7日向被告人發出了兩封信函,包括其中一封即是該和解提議,皆郵遞至被告人的住址,即涉案的615室;兩封信函皆從未被退回。

(2)兩名原告人的律師在誓章中說明,在此案件中兩名原告人的律師一直以上述郵遞方式向被告人送達信函、法庭命令等,被告人均有收到。

(3)兩名原告人在2024年5月17日作出本次申請,並存檔日期為2024年5月14日由律師張卓康作出的非宗教式誓詞,附帶證物「CCH-16」及「CCH-17」,當中「CCH-16」即日期為2023年7月7日的該和解提議。被告人在2024年5月30日作出誓章反對本次申請,然而卻從未在該誓章中聲稱並未曾收到該和解提議。

(4)相反,被告人在2024年5月30日的反對誓章中的第5段,立場是對該和解提議「不予認可」。直到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才在另一份誓章中首次提出她於2024年5月16日透過律師「才得知此事」(即該和解提議)。

17.另外,被告人爭議該和解提議只是針對2023年7月17日的聆訊而作出,並不涵蓋整個案件(包括其後在2024年的損害賠償評估審訊)。被告人的說法與該和解提議的內容明顯不符。雖然該和解提議開首有提及2023年7月17日的聆訊,但和解條款明顯是針對整個案件和申索而提出的。

18.綜上,《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適用,被告人並無提出任何有效原因,說明為何作出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第(2)-(3)款的命令「並不公正」。

19.本席考慮了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的事宜,以及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第(5)款所述「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

(a)該和解提議的條款,包括和解金額是兩名原告人實際獲得判決金額的一半;

(b)該和解提議是在法律程序的哪個階段作出,包括當時被告人已經有充分的資料考慮是否接受該和解提議,被告人也沒有爭議她有機會獲得相關的法律意見;

(c)該和解提議作出時各方可獲得的資料;及

(d)為作出或評核該和解提議,各方在提供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方面的行為舉措。

20.在考慮了適用的法律原則和案例後,本席認為(1)本案中,判決前衍生利息的合適水平為判定利率;如Golden Eagle一案中第11至12段所指出,一般商業利率通常為最優惠利率(5%)加1%,現時判定利率(8.875%)已比商業利率為高,在本案的情況下,不需要再加以提升。(2)在關鍵日期後,原告人應得彌償訟費。(3)彌償訟費利息的合適水平為判決利率,減半為 4.3 %。

命令

21.本席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1)(b)段更改如下:

「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 …

(b) 一般損害賠償港幣$80,000元,利息由傳訊令狀的日期至2023年8月4日,以年息2厘利率計算,再由2023年8月5日起計,以法庭判決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付清款項為止。」

22.本席命令將《損害賠償評估書》第23(2)段更改如下:

「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訴訟的所有訟費,包括過往留後處理的費用和大律師證書及利息,而訟費及利息均以下述基準評定:-

(a)  由傳訊令狀日期至2023年8月4日,訟費以對訟當事人基準計算;

(b)  由2023年8月5日至裁決日(即2024年5月3日),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及

(c)  兩名原告人可獲由2023年8月5日至裁決日的訟費利息,以年息4.3厘利率計算。

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

23.本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向兩名原告人支付,假若雙方就訟費數目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訟費。

( 駱敏賢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廷峰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