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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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400/2019 [2024] HKDC 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6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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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評估書 --------------------------- 背景 1.本案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是新界粉嶺華明路21號華明邨頌明樓(5座)(「涉案大廈」)5樓15室單位之聯權註冊業主(「515室」)並一同居住於上址。被告人是涉案大廈6樓15室之註冊業主(「615室」)。被告人與其丈夫徐寶祥居住於615室,615室位於515室的正上方並垂直相鄰。 2.2019年11月26日,原告人存檔本案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案情為自2011年起,515室受到源於615室浴室企缸的滲漏影響,導致515室的廚房天花滲水,因此申索被告人違反涉案大廈公契、違反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滋擾及/或疏忽。 3.被告人一直不存檔抗辯書。2021年2月10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匡怡批准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登錄中期勝訴判決,向被告人發出強制維修令,並命令被告人支付損害賠償及利息,實際金額有待法庭評估。 4.經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的進一步申請,包括在2021年12月向法庭申請許可對被告人作出交付羈押申請等,被告人在2022年3、4月完成了615室浴室的維修工程。根據原告人的案情,515室的滲水情況約在2022年4月28日停止。 5.2024年4月24至25日,雙方在本席席前完成了本案的賠償額評核審訊。在本次審訊中,雙方均有律師代表。 爭議點及證人 6.直至2024年4月22日,被告人一直親自行事,並在2024年4月17日存檔了一份《書面開案陳詞》、《被告人典據一覽表》和《補充證據》。在被告人的《書面開案陳詞》以及被告人和其丈夫各自的證人供詞中,被告人主張515室的滲水源頭並非615室。其後,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存檔了日期為2024年4月21日的《被告人補充書面開案陳詞》及《被告人的補充典據一覽表》。 7.2024年4月24日開庭後,原告人同意被告人存檔《補充證據》;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則確認被告人不再爭辯515室滲水的責任歸屬問題。 8.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作出如下申索(見申索陳述書第36段):
9.在開案陳詞時,原告人的代表大律師確認不再就上述第 (2) 項作出申索、第 (3) 項應歸於訟費一部分。另外,在開案陳詞的過程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律師代表一致同意專項損害賠償的金額(即上述第 (1) 項申索)為港幣$20,000,雙方確認不需要就此傳召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10.故此,本案的主要爭議點為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的金額。原告人在開案陳詞時主張第 (4)、(5) 項的金額合共應為港幣$120,000,在結案陳詞時修訂為港幣$90,000;被告人主張一般損害賠償的金額應為港幣$50,000至港幣$70,000左右。 11.本案共有事實證人四名。第一和第二原告人、被告人和其丈夫徐寶祥先後出庭作證。 12.在庭審中,雙方律師代表將一份《同意時序表》(Agreed Chronology)呈堂,並確認515室受滲水影響的時期如下。
13.綜上,515室的滲水問題自2011年始,在其後11年間斷續出現5次,總共為時約67至71個月。 一般損害賠償 14.原告人就滲漏事件帶來的不便和所受到的困擾應得到一般損害賠償;何謂適合的賠償金額並沒有科學方程式,可將受滋擾的人受到的不便和不適轉化成金錢彌補,補償的金額乃根據常規而定(a conventional sum):So John & Anor v Lau Hon Man & Ors [1993] 2 HKC 356, 358H-I, 359G。 15.於考慮合適的賠償金額時,法庭考慮個別案情,包括滋擾的性質、被告人的行為、漏水所造成的滋擾時期的長短、原告人的個人因素和特性(如同住家人的年齡和個人狀況)、被告人執意拒絕維修的極不合作的態度及行為、原告人跟進事件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等。見:林鎮彬 v Ko Chee Ko DCCJ 3009/2012(2016年2月16日)第81、82(2)段,Leung Hoi Kee Regin v Tam Sau Kam DCCJ 3357/2016(2021年8月27日)第99段。 16.就上述適用的法律原則,雙方律師代表並無爭議。 17.就何謂適當的賠償金額,律師援引以下例案供法庭參考。雙方律師同意每個案例的案情皆不同,最終本席需要因應本案的個別案情作出判決。
18.本席考慮了以下在雙方陳詞中提及、有關聯性的因素。
19.原告人的大律師認同,被告人提出訴訟或行使上訴權不能被視為「不合作」,但被告人一方面不接受2019年6月14日由「香港驗樓」 出具的滲水測試報告,同時卻遲遲不處理615室的滲水問題,甚至在法庭於2021年2月10日發出強制令後,仍然持續超過1年沒有執行命令,明顯不合理。本席同意。如果被告人認為「香港驗樓」的報告存在問題,並對515室滲水的真正源頭有合理辯解,理應遵循正常的審訊程序將是非曲直辯清。然而,被告人卻選擇不存檔抗辯書、不在正常的審訊程序中作出辯解,卻在原告人獲得勝訴判決後,就責任問題反覆爭辯(直至2024年4月24日才停止),並在法庭發出禁制令後超過一年才對615單位的浴室作出維修。被告人不合作、不合理的態度,致使515單位滲水問題遲遲不能解決,也加深了原告人的困擾。 20.考慮上述所有要素和參考上述的例案後,本席認為港幣$80,000為合適的一般損害賠償金額。 訟費 21.原告人為勝訴一方,應得訟費,被告人對此並無異議。但被告人主張是次審訊案情簡單,無須批發大律師證書。原告人主張本案涉案時間長達11年,文件繁多,且被告人一直在親自行事期間仍然就責任問題提出爭議,本審訊原本也涉及專家證供,故應批發大律師證書。 22.本席仔細考慮了雙方的論點,認為批發大律師證書是合適的做法。 命令 23.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轉聘王廷峰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譚光華律師行吳梓揚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Shu Ka Chuen及另一人 對 Chan Kwong Wing
梁凱祺 對 譚秀琴
蔡文榮及另一人 對 黃騰開
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Cheng Suk Lai v. Wong Man Fai
Chan Pak Wing 及另一人 對 Chu Hsiao Lan
Wong Yim Fong 對 Lee Hok Chau
林鎮彬 對 Ko Chee Ko 及另一人
Cheung Chi Ying and Anothe v. Kwok Wang Tang and Another
Lee Wai Chuen and Another v. Cheung Chor Keung and Another
Sum Wing Sung v. Kwok Wing Yan Vivian
Wong Kwai Hei 對 Cheung Hi Chi
Cosmos Legal Consulatant Ltd v. Skycherry Development Ltd and Another
Choi Kin Ching and Others v. Wilson Chua
Chung Yin Ha 對 謝瑞心
Crystal Bright Holdings Ltd v. Allen Industries Ltd
Tong Chi Ying and Another v. Shum Ping Kuen Benson and Another
Kwok Shu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ent Building
Li Ching Har and Another v. Wong Suk Kit
Wong Hon Hung and Another v. Jolly Bird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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