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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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93/2024[2025] HKDC 1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3/2024

[2025] HKDC 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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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日期:  2025年1月1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浩原先生,由何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Attempting to export unmanifested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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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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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4年1月8日1603時左右,被告駕駛登記號碼ZM6047出境私家車(「該車輛」)抵達香港新界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私家車出境22號檢查亭。關員問被告有沒有物品需要申報,被告回答沒有。關員搜查該車輛,經搜查,在手枕控制台下面的儲物格內發現藏有20件黃金金塊(「該證物」),每件重1公斤,價值港幣約10,137,460元。被告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

(1)  該證物屬於他所有,是黃金;

(2)  該證物用於投資,被告上網查過攜帶黃金沒有問題;及

(3)  被告將該證物放在該車輛內。

3.政府化驗師證實該證物的基本成份是黃金。

求情陳詞

4.被告現年33歲,於澳門出生,已婚,與太太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10歲及9歲。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他的妻子是一名全職家庭主婦。被告來自草根家庭,父母很早就離異,被告母親一人承擔養育被告及兩位弟妹的責任。身為長子,被告在初中畢業後便投身社會工作,他曾經任職外賣員、地盤工人及汽車銷售員等工作。在2014年,被告用自己多年來儲下來的積蓄,與生意夥伴在澳門創辦了一家二手汽車公司,可惜在被告汽車生意漸上軌道的時候,颱風在2017年侵襲澳門,並造成嚴重的水浸,被告的汽車公司因此損失慘重,並於2019年結業。在汽車公司結業後,被告轉向創辦了一家裝修公司,可是由於持續數年的新冠疫情,令經濟大受影響,裝修公司的業績一直不如理想。本案案發前不久,被告與親戚認為在全球經濟持續不景的情況下,黃金的保值度較高,因此,他們便一起斥資購買涉案的黃金作投資之用。被告在香港及世界任何地方都沒有案底。

5.辯方呈遞了多封求情信,指被告一直積極參與義工服務,是一位盡責的爸爸及丈夫和熱心服務社會的市民,為自己干犯了本案深感懊悔。被告干犯本案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本案屬於單一事件,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被捕後合作及表現出真誠的悔意。雖然案發時金塊是被藏在司機位左側首飾箱下的暗格內,但被告沒有進行任何精密的工程改裝車輛,因此案件不涉及精密策劃或特別的手法。

6.另外,辯方指被告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而沒有為涉案的黃金報關。本席在審訊時向辯方指出被告刻意將金塊暗藏在儲物格內,本席不接納以上的講法,而辯方表示就這一點沒有進一步的陳詞,只是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可能是疏忽。

7.辯方援引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亦呈上一些案情有相似地方的區域法院判刑例子及裁判法院上訴裁決,以供本席參考。

判刑

8.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可監禁7年及罰款2,000,000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有關的未列艙單貨物是共重778.8公斤的50塊銀磚,價值約8,400,000元,法庭接納申請人並不是在明知或故意情況下犯案,他是在沒有看見貨物運上車斗的情況下將銀磚運港,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的量刑基準是恰當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從沙頭角管制站入境時向海關申報無任何物品,海關關員檢查車輛,鬆開車頭冚內控制箱的螺絲,開蓋後發現內有用三個布袋包著的共27塊金塊,共重約27公斤,總值約港幣8,190,000元。上訴庭駁回被告的刑期上訴及維持原判,並指出申請人是完全知悉該車輛暗藏金塊而駕駛入境,而且金塊藏在非常隱蔽之處,需用工具鬆開螺絲釘才能發現,案情比曾超堅一案嚴重,故原審法官以申請人在審訊中同意相當多的案情,節省了法庭時間,採納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已是寬大的處理。

9.本案涉及企圖輸出20公斤黃金金塊,共值超過港幣10,000,000元,被告完全知悉車輛暗藏金塊而駕駛車輛出境,案情嚴重。本席考慮了案件物品的價值及被告在知悉下而行事,本席認為應採納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此外,本席考慮到被告之前的良好品格,包括參與義工工作,酌情減刑3個月,因此被告被判刑21個月監禁。

( 鍾明新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