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雲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1/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25.
1.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並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 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6 cases
|
DCCC 921/2024 [2025] HKDC 3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並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 立。 案情 2.2024年2月22日晚上9時42分,被告人駕駛私家車經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開香港,他向關員表示沒有東西申報。其後,海關抽查被告人私家車,從X光機發現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格後方有20公斤黃金金塊,總值約為港幣10,196,000元。 3.關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私家車是公司車,用於來往香港及澳門,他不知道私家車藏有黃金。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36歲,內地出生,2013年移民澳門。再婚後,他與現任妻子育有一子。 6.被告人高中畢業後開始工作。在2014年,他考取了莊荷牌照,在娛樂場擔任派牌員,但2021年因疫情關係被解僱。 7.在2023年12月,除了支付前任妻子的贍養費外,被告人母親骨折,其經濟負擔愈加沉重。 8.辯方呈交被告人、其妻子、母親及弟弟的求情信可見,可見被告人是一位辛勤、有責任心、為家庭貢獻的父親和兒子。 9.辯方引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CACC 228/2012一案中,上訴人承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涉及共778公斤的銀磚,值港幣840多萬元。法庭接納上訴人並非明知或故意地將銀磚輸港。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基準,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10.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一案中,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罪成,該案涉及27公斤黃金,值港幣820萬元。涉案金塊非常隱蔽,關員須移開風隔才可開啟發現。上訴人有一次相同定罪紀錄,上訴人駁回其3年3個月監禁的判刑上訴。 11.辯方呈上區域法院判刑以供法庭參考:
量刑考慮 12.本案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7年和罰款港幣200萬元。 13.走私貨品逃避關税是嚴重的罪行。 14.上訴庭沒有就本案控罪訂下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量刑是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案情和相關的情況。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罪行是否涉及精密計劃的集團行動、未列艙單貨物的價值、犯案人的角色和得益、他是否有同類罪行的前科,及是否有特別的求情理由。 15.從辯方所呈交的同類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可見,刑罰一般由2年9個月至3年3個月不等,這些䅁件雖具參考價值,但對本席並無約束力。 16.在量刑方面,上訴庭的曾超堅一案對本席具有高度的指導性,該案的上訴人和本案的被告人同樣不知情犯法,上訴庭認同採用36個月的量刑點,這已沒有把上訴人保釋期間干犯相同的罪行上調的因素計算在內。 17.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故意或明知車上金塊而不申報,本案黃金的價值高達1,019萬元,依據曾超堅一案,本席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 18.本席有機會看過海關人員所拍攝的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的儲物櫃的照片,知道只要把儲物櫃移除,已可容易發現金塊,並不精密,因此酌情扣減三個月至2年9個月( 33個月)。 19.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份一扣減,因此判處被告人22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