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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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 條,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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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3/2020 [2021] HKDC 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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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 條,經認罪及同意案情後被裁定有關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17年4月10日晩上約9時30分,林群英(“被告” )駕駛登記號碼RK5888的5座位“平治”私家車(“RK5888”)經深圳灣管制站進入香港。被告是RK5888的登記車主。案發時,RK5888車上沒有乘客,在香港新界深圳灣管制站海關第4號入境私家車清關亭被截停。關員問被告有沒有東西要申報,被告回答沒有。RK5888其後被揀選作檢査。 3.X光檢查發現RK5888前排座位底部有可疑影像。 4.關員於是搜查RK5888,在司機座位及前排乘客座位底部搜獲共20件黃金金塊,全部以黑色膠袋包裹,總值港幣約6,250,000元。 5.政府化驗師檢驗全部20件黃金金塊,證實由20,000.69克黃金金塊組成。 6.被告干犯《進出口條例》的罪行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座位下的物品是“金條”,屬於他本人所有。他將“金條”放在座位底部,打算將來升值時出售。他沒有向海關申報這些“金條”。 7.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說了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是RK5888的登記車主。他將涉案“金條”藏於座位底部,怕被搶劫。他在內地購買涉案“金條”,每條人民幣258,000元。他會將“金條”收藏於八鄉的五金廢料回收場。 背景及減刑陳詞 8.被告現年53歲,已婚,子女已成年。被告在本港一直經營五金廢料回收業務,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鄭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提出了以下重點:首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早認罪,被告被捕後曾中風,現正康復中。 10.辯方援引案例 HKSAR v Yip Shuk Tat CACC 496/2000。 討論和判刑 11.應辯方要求,本席有機會審視本案相片,顯示被告用黑色膠膜包裝金條,放在座位底部,雖不屬高端改裝,也是刻意隱藏金條。 12.輸入未列艙單貨物是嚴重罪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CACC 228/2012一案,該案被告承認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共778公斤的約50塊銀磚,共值逾840多萬元。但該被告並非明知或故意地干犯,而是未能符合法定辯解,在沒有看見貨物上車斗的情況下,而將銀磚運港。法院最終認為認罪後判予28個月監禁並非過高,但該被告過往也曾干犯相同罪行及在擔保期間犯案,而被原審法官提高6個月監禁至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法院認同單就該案案情而言,3年監禁為起點是適當的。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健 DCCC 60/2018一案,區域法院法官亦臚列了多宗類同案件,而該案則涉及輸入30塊金塊,共值1,100萬餘元,法院最終判予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CACC 227/2019(2020年4月15日),上訴庭駁回被告的刑期上訴及維持原判。原審法官參考了曾超堅及李永健等案例,曾案牽涉與本案價值相若的貨物(總量778 公斤的約50 塊銀磚,總值逾840 萬元)。上訴庭指出應以3 年監禁為判刑基準。李案涉及輸入30 塊價值逾1,100 萬元的金塊,法院以3 年3 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3 年3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實已是寬大處理。 14.本案涉及輸入20,000.69克黃金金塊,共值港幣約6,250,000元。被告完全知悉車輛暗藏金塊而駕駛車輛入境,金塊且藏在隱蔽之處,案情嚴重。若參照上述曾國財一案,本案物品的價值及被告在知悉下而行事,並非只是未能符合法定辯解,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應予以2年9個月監禁或以上為量刑基準。 15.但無論如何,被告及早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及資源,可獲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被判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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