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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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並且同意控方呈上的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1334/2024[2025] HKDC 14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34/2024

[2025] HKDC 14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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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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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5年8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凱霖女士,由易庭暉陳偉健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輸入未列艙單貨物(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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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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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並且同意控方呈上的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3年9月23日凌晨1時02分,由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UD1192的貨車入境香港,並抵達落馬洲管制站A6號海關入境清關亭辦理清關手續。

3.被告人向海關關員19106出示一份紙本艙單,申報貨物為385盒釘書機。在高級關員9633面前,海關關員19106搜查該貨車,發現共3,119.5公斤煙草製品,320盒園藝用品及1,440頂帽。在上述貨物中,沒有發現釘書機。

拘捕及警誡

4.海關關員19106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沒有目睹貨物裝上貨車或檢查貨物,以及他擬備紙本艙單。

5.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的有以下事項:

(1) 他是一名中港司機,工作了24年;

(2) 他是該貨車的登記車主;

(3) 2023年9月22日下午,他在深圳將該貨車交給一名內地司機,該名內地司機想獨自取貨,便開走該貨車到東莞虎門裝貨;

(4) 2023年9月23日凌晨12時,該名內地司機在落馬洲管制站大路口岸那邊,將該貨車交回給他;

(5) 他不能停留也不能檢查貨物,因會阻塞交通,於是立即開車離開;

(6) 根據該名內地司機所提供的資料,他擬備紙本艙單;及

(7) 為了增加收入,他於2023年9月22日上午,在微信群組與該名內地司機接觸,接下涉案貨物的運送工作。

6.涉案未列艙單貨物估計價值港幣15,441,525元。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現年58歲,內地出生,自幼定居香港,學歷程度至中四,已婚,與太太結婚10年,無子女。被告人太太今年37歲,任職文員,月薪約20,000元,因長期腰部勞損,需要由被告人分擔家務。 被告人雙親已離世,另有一名兄長、一名姐姐及一名弟弟,兄弟姐妹間感情要好。

8.案發時,被告已從事中港貨車司機工作超過20年。疫情後,他每月收入約1萬多元,較以往減少。

9.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輕判請求

10.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向法庭呈上包括來自被告人太太、姐姐、兄長、大嫂、弟弟、外甥及中學同學等人的求情信件,本席已經仔細考慮每一封信件的內容,不打算逐一在庭上複述。

11.被告人今日提交了由其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提及他於案發時因疏忽而觸犯法例。他明白該疏忽並非是犯罪的藉口,但現已深感懊悔及自責。案發後,被告人失去多年從事的工作及涉案貨車。其後,他在家屬及友人支持下渡過低潮。在保釋期間,被告人受聘於物流工作,惟考慮到入獄可能對公司安排產生影響,遂主動放棄保釋並被還押至赤柱監獄。被告人懇請法庭酌情輕判,盼早日與家人重聚,並重新投入社會工作。

12.本席獲告知被告人的家人今天在法庭旁聽,以表支持。他們在求情信件中對被告人有非常正面的評價,形容他心地善良,愛護家庭,有責任心,是一名有情有義的人。他們盼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13.代表被告人的鄭大律師盼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以下情況:

(1) 涉及精密計劃,或集團式犯案;

(2) 涉案貨車有被改裝;

(3) 涉案走私貨物藏於隱蔽之處;

(4) 被告人目睹裝貨的過程;及

(5) 他在明知貨車載有未申報於艙單的貨物的情況下,仍蓄意將該等貨物輸入香港。

14.鄭大律師表示,當時有人在中港貨車司機群組問有沒有1.5噸貨車有空接單,被告人於是主動聯絡並取得相關生意。按照一名聯絡人和內地司機李先生的指示,被告人將貨車駛到深圳,將貨車交給李先生。李先生提取貨物之後將貨車駛到皇崗口岸,將貨車交回給被告人。鄭大律師指出,這是行內慣常的做法,即是說香港貨車司機使用內地司機 (俗稱「騎師」) 完成內地貨物交收,然後再於過關口岸取回貨車過關到香港。

15.最後,被告人根據李先生提供的內地報關資料填寫涉案艙單。李先生曾於微信向他發送一張釘書機的照片,因此他並未對相關貨物的性質產生懷疑。 被告人在皇崗口岸接收貨車後,因無法長時間停留,未檢查貨櫃便駛回香港。

16.被告人在取回貨車時向李先生支付了400元人民幣,作為內地司機的報酬及介紹生意的回佣。其後,在未收到任何報酬之前,被告人被海關人員截查並拘捕。最終,他並未獲得任何報酬。

17.鄭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角色既非走私的主腦或主謀,亦並非明知涉案貨物屬走私情況下仍然犯案。他僅屬沒有盡合理努力去檢查貨物,屬疏忽的情況,此情況有別於有懷疑仍然「睜一眼、閉一眼」。

18.鄭大律師認為,雖然涉案貨物金額高,但是本案不存在加刑因素。被告人被拘捕之後充分和海關人員合作,反映到他從沒打算逃避責任。鄭大律師盼法庭能夠採納不高於3年零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9.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最高刑罰為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本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貨物的性質及價值。

20.本案涉及走私的貨品是3,119.5公斤的煙草製品,320盒的園藝用品及1,440頂帽,總值為15,441,525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超堅 CACC 228/2012一案,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第11段曾經指出,走私貨物逃避關稅是嚴重的罪行。本席感謝鄭大律師呈上了多宗案件給本席參考,包括上述的曾超堅 一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國財 CACC 227/2019。

21.曾超堅一案,有關未列艙單的貨物是50塊銀磚,價值港幣849萬。該案的上訴人是貨車司機,在沒有看見貨物上車斗的情況之下,將該批銀磚運到香港。原審法官接納上訴人不是明知或是故意犯案,而是未能夠符合法定的辯解之下犯案。原審法官採納了3年監禁作為量刑的起點,後因上訴人過往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亦是在擔保期間犯案,因此將量刑起點再上調6個月。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用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2.曾國財一案,未列艙單的貨物涉及共重27公斤的27塊金塊,價值大約820萬。上訴人在完全知悉其車輛暗格收藏該批貴重金塊的情況之下,將它們偷運到香港。原審法官以3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後因審訊時同意相當多的案情而判處3年3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案件比曾超堅一案嚴重,上訴人明知故犯並將金塊藏於非常隱蔽之處。上訴庭認為最終3年零3個月的判刑已是寬大處理。

23.由此可見,鄭大律師認為被告人若因疏忽、未盡合理努力而犯案,其罪責較明知或故意犯案者為輕。

24.另外,鄭大律師呈交3宗區域法院的判刑例子給本席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欧学全 DCCC 909/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俊明 DCCC 868/201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雲生 DCCC 921/2024。鄭大律師明白,上述判刑例子對本席不具約束力,但具參考價值。

25.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鄭大律師的陳詞。本案的被告人任職中港司機超過20年,理應明白報關的責任和檢查貨物的重要性。案發時,他把貨車交給李先生,由李先生獨自完成貨物交收。 被告人僅根據李先生提供的內地報關資料填寫艙單,明顯未合理查核貨物性質。本席認為,不論辯方所稱行業慣例,或因避免交通擠塞而未進行貨物檢查,均不足以凌駕法律對被告人的法定要求。被告人的行為完全漠視報關的嚴肅要求。

26.鄭大律師在陳詞時提及到被告人的行為僅屬疏忽,有別於有懷疑仍然睜一眼、開一眼的情況。然而,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建新 CACC 109/2009一案判詞第8段曾經是這樣說:

「在量刑時,原審法官就申請人對物品置若罔聞,視而不見的情況,與他知悉該些物品為犯案的物品沒有多大的分別。申請人如對貨物的數量、性質、產地來源、商標、版權等等有懷疑,但沒按法例要求進行抽查,雖然嚴格上來說他並非對物品知情,但如法庭因此而採納較低的量刑基礎,便會帶出一個錯誤的訊息:即使有懷疑,只要不作出檢查或查詢,便不算知情,法庭會因此輕判。」

27.即使被告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也未用改裝貨車運送走私貨品,本席認為其行為仍屬危險,且助長了幕後的走私活動。被走私貨物的市值高達1500萬元,金額相當可觀。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適時認罪,被捕之後和執法人員充分合作,與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一直奉公守法。

28.小心考慮本案的案情、走私貨物的性質和價值、被告人的個人背景、鄭大律師的輕判請求、相關案例以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即是36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4個月。

29.鄭大律師求情時建議法庭參考麥雲生一案的區域法院判刑例子,主審法官考慮到涉案貨物未被匿藏且容易發現,因此酌情將刑期減少3個月。 首先,麥雲生案對本席沒有約束力,而且本席認為相關情況只能夠被視為不存在加刑因素,而非一項有效的減刑因素。除了適時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有進一步減刑的空間,被告人被判監24個月。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