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仕志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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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名被告人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品,即是10,000,000支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459/2025[2026] HKDC 5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9/2025

[2026] HKDC 5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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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仕志 (第一被告人)
  郭灿荣 (第二被告人)
  梁伟潮 (第三被告人)
  陳学伟 (第四被告人)
  郭木胜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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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6年3月17日
出席人士: 黃善輝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署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鵬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鄧灝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李健揚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陳德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輸入未列艙單貨物(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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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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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名被告人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品,即是10,000,000支香煙,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

控方案情顯示

2.2024年9月27日,凌晨1時30分左右,海關關員發現涉案船隻從內地進入香港水域。

3.海關船隻追截及截停該艘船,在船上的駕駛室內發現5名被告人,第二被告人在駕駛該艘船。

4.海關關員發現60箱載有魚類的白色發泡膠箱。

5.在船頭甲板上、船員床上及船頭、船尾甲板下,發現多個用黑色包裝物料包住的紙箱,內有10,000,000支沒有訂明健康忠告的香煙。

6.五名被告人被拘捕。

7.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中陳述:—

(a) 2024年9月26日,登上涉案船隻;

(b) 負責綁繩和清潔工作;

(c) 所有被告人把載有魚類的白色發泡膠箱搬上船上;

(d) 第一被告人收取50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

8.第二被告人警誡下,陳述以下事情:—

(a) 該艘船來自珠海,他是船員,負責劏魚,魚類放在白色發泡膠箱內,送往流浮山;

(b) 幫助內地朋友賣魚,可得$500人民幣報酬。

9.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陳述以下事情:—

(a) 他是一名搬運工,每日$500人民幣報酬。

10.第四被告人在警誡下,陳述以下事情:—

(a) 負責搬運該批魚類及貨物上船;

(b) 所有被告人沒有談及報酬;

(c) 知道發泡膠箱內藏有魚類;

(d) 對艙單及涉案證物並不知情,沒有檢查白色發泡膠箱,但知道內裡有魚類。

11.第五被告人在警誡下,陳述以下事情:—

(a) 第二被告人介紹他在船上工作;

(b) 所有被告人需要搬運貨品,第二被告人同時控制船隻;

(c) 白色發泡膠箱內載有魚類。

12.案中貨物估計為港幣4,500萬,潛在稅項3,306萬,犯案船隻的噸位為149.13總噸。

刑事定罪紀錄

13.本案中除了第二被告人之外,其餘被告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14.第二被告人在2022年及2024年,共有兩項類同案底,分別被判監禁11個月及12個月,被告在2024年8月出獄。

各名被告人的背景

  在內地
的工作
每月
收入
 
家庭背景 犯案原因 角色
D1: 32歲
 
求情信
散工搬運工人 $5,000 已婚,有2名子女 (10、11歲) 現時妻子外出工作,子女失去母親照顧。
 
多賺一點錢養家 船員
 
D2: 32歲
 
 
漁民 $8,000 未婚、父母已過世,有一名兄長及兩名在學的姪兒。
 
求情信表示決定洗心革面,不再重蹈覆轍。
因為兩名姪兒開學,需要買電腦及書簿開學,嫂嫂月入$1,000,兄長長期不顧家,貨主承諾2萬元報酬,被告因而挺而走險
 
舵手
 
D3: 44歲
 
散工 $3,000 已婚,有3名子女 (3、7及11歲)
現時一家依靠娘家維持生計,D3的母親在1996年離世,父親 (74歲) 再婚,去年2月,父親患有心血管問題需要做手術,家中因此欠債 (約3萬4千人民幣) 。
 
求情信中形容家庭經濟狀況“水深火熱”,“困難重重” 船員、搬運工人
D4: 41歲
 
 
 
餐廳侍應及搬運工人 $3,000 已婚,有一名7歲兒子,父親已過世,被告是家庭支柱,現時妻子做散工,幫補家計。 貨主向D4承諾,每天可得$300酬勞,D4因而鋌而走險 船員角色
 
沒有證供顯示D4目睹香煙包裝成箱過程,並非藏於隱蔽之處,也非組織者,不涉及策劃及組織。
D5: 36歲
 
 
散工 $5,000 2016年離婚,女兒就讀小六,D5的父母親體弱多病,D5不能照顧女兒及雙親,深感難過。 D5需要承擔一家的沉重經濟壓力,因而鋌而走險,明白現在後悔莫及
 
船員

判刑

15.走私貨品,逃避關稅是嚴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及罰款200萬元。

16.本控罪沒有判刑指引。

17.當海關關員登陸該艘船的時候,發現第二被告人是舵手,負責操作該艘船。

18.五名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干犯罪行,均出於經濟原因,為了賺取額外收入,因此鋌而走險。

19.各名被告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明白他們被捕後,家庭經濟狀況只有更加陷於困境。

20.可是,因為經濟原因犯案,絕非求情因素。

21.辯方引用多宗案例,本席將有關上訴案例的要點,陳列於以下的表格中,至於同級法庭的判刑對本席沒有約束力,在求情時已作討論,不予考慮:—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维奇及另三人[1];

(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欧学全[2];

(iii) HKSAR v. MYO AUNG[3]

案件 控罪 香煙
總數
其他
貨物
巿價 應課
稅值
量刑
起點
 
判刑
1/3
判詞提及
Tam Wai Po (1998) 2 HKLRD 949 s 18(11)(a) 控罪1: 800萬支
控罪2: 846萬支
 
合共1646萬支
 
  (i)    $984萬
(ii) $1040.6萬
合共$2,000萬
(i)  $578.4萬
(ii) $611.6萬
合共約1,200萬
(i)     2年
(ii)   2年
   
So Sung Loi
CACC 115/2007
s 18(1)(c)(ii)   電子產品、白銀及流動電話 高於$600萬
 
  D1及D2 (船隻操作員)
審訊後 – 2年
其他被告 – 21個月
   
曾超堅
CACC 228/2012
s 18(1)(a)   約778.8公斤
50塊銀磚
約$840萬   3年 + 6個月
(加刑因素):-
(i)    4項定罪紀錄
(ii)   擔保期間干犯本案
28個月 “並非明知或知悉情況下犯案”
曾國財
CACC 227/2019
 
 
27公斤金磚 約819萬   3年6個月
 
上訴人完全知悉金磚的存在,比曾超堅更嚴重,採納更高刑期,無可厚非
鄺子良
CACC 372/2017
(申請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串謀走私
 
流動電話
平板電腦及配件等
約1,360萬   3年 24個月 (涉及2星期串謀時間)
Wong Man Hon
CACC 88/2000
s 18(1)(a)
(控罪三)
50萬支
 
65萬 38萬 12個月    

22.曾超堅案判詞第11段指So Sung Loi的判刑(2年)偏低,不應被視為同類案件適用的刑期,並且確應原審法官採納3年為起點。

23.本案涉及10,000,000支香煙,價值約4,500萬元,應課稅值高達3,306萬元,嚴重影響香港政府稅收。從任何角度來看,有關香煙的數目、價值及應課稅值的數額都是相當龐大,不能不說本案有其嚴重性。

24.當中還涉及五名被告人,有四位被告人屬初犯,在警誡下,除了第二被告人之外,他們的角色都是搬運工人、船員,他們向關員披露,有關貨品是魚類,沒有證供顯示各名被告人明知或知情下犯案。

25.本席考慮以上因素,採納3年為量刑起點。

第二被告人角色

26.第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扮演的角色,案發時在凌晨1時30分,海關關員發現涉案船隻,從內地水域駛進香港水域,隨即向涉案船隻照着射燈,第二被告人負責駕駛涉案船隻,立即掉頭駛回內地水域,海關關員繼而追截、表明身份及鳴笛示意停船。

27.第二被告人沒有把船隻停下,最終由海關船隻強行攔截,將船隻停下。第二被告人是該船舵手,第二被告人罪責比其他被告人為重,刑期提高3個月,以反映第二被告人的角色/罪責。

加刑因素

28.第二被告人在2024年8月出獄後,不出6星期便干犯本案。第二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同類型案底,2022年被判入獄11個月,2024年被判入獄12個月,第二被告人應該明白,一經定罪,必須面對監禁,刑期只有遞增,過往刑期對被告起不了阻嚇作用,有必要加刑3個月[4]

29.第二被告人的刑期,因此調高3個月,總刑期達至3年6個月(3年 + 3個月(角色) + 3個月(刑事紀錄及出獄後再犯)),第二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刑期降至2年4個月。

30.其餘被告人,同樣可獲三分一扣減,刑期降至2年。

被告人 刑期
第一、三、四、五被告人 入獄2年
第二被告人 入獄2年4個月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DCCC 687/2025

[2] DCCC 909/2023

[3] DCCC 1451/2024

[4]    本席參考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400

“15.  …both factors exist and as far as enhancing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is concerned, the factor of reoffending shortly after release is no different from that of having multiple similar convictions in the past.  The former is at most proof of the latter.”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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