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8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September 2024.
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干犯的日期為2023年9月10日。涉案網吧提供二十四小時互聯網服務,在案發當日2023年9月10日凌晨12時30分左右,網吧職員(以下稱為「控方第一證人」)把手袋放在員工休息室的枱底。手袋內有一個載有現金港幣$90,000的透明膠袋。該員工休息室有一張床和一張枱,房內放滿雜物。員工休息室使用趟門,可通往網吧的開放區域。控方第一證人把手袋放在該處後,繼續在網吧工作。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載有現金的透明膠袋不翼而飛,於是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及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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