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偉添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4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ly 2023.

1.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47/2022[2023] HKDC 95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7/2022

[2023] HKDC 9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4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偉添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7月5日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植振輝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及[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3]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案情

第一項控罪

2.「The Galley」位於九龍大角咀嘉善街39號地下。2022年7月18日晚上10時30分,該店收銀員完成點算及檢查店舖後,便鎖好所有玻璃門離開。當他於翌日2022年7月19日中午約12時45分返回該店時,發現店舖的一扇玻璃門碎裂及打開,收銀機被撬開。點算後發現失去現金港幣16,000元及一部價值港幣約2,000元的iPhone流動電話;玻璃門及收銀機維修費合共港幣4,500元。

3.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7月19日0644時至0647時在店外徘徊,於0647時打破該店的玻璃門後進入該店,繼而搜掠該店及店內之收銀機,於0653時離開。

第二項控罪

4.位於旺角洗衣街189號伊利莎大廈地下的中醫醫務所的負責人,於2022年7月20日晚上9時檢查店舖妥當後便鎖好玻璃門離開。當她於翌日2022年7月21日早上返回醫務所時,發現其玻璃門碎裂,店內有搜掠痕跡。點算後發現失去現金港幣2,500元及兩部共值港幣約18,000元的流動電話;玻璃門維修費為港幣20,000元。

5.該店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7月21日0400時攜同一部印有「GALAXY」字樣的單車(GALAXY單車)到達店外,於0401時打破該店的玻璃門,0403時進入該店,在內搜掠並從櫃檯取去兩部流動電話及一個藍色盒,於0405時離開。

拘捕

6.被告人於2022年7月21日凌晨4時47分左右在官涌街近寶靈街被警員截停,當時他的隨身物品包括上述GALAXY單車、一枝被告人稱為「破窗神器」的錘子、一枝手電筒、一把剪鉗及一對手套。警方於被告人的住所檢獲他於干犯上述兩宗爆竊案時所穿着的T恤。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有30項定罪紀錄,其中9項為爆竊,另外有10項違反盗竊罪條例的罪行,包括6項搶劫、1項處理贓物及3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8.他現年58歲,小學程度教育,1980年來港,曾任地盤工人,已離婚,獨居,其十多歲的女兒與前妻同住。

求情

9.代表被告人的畢新威大律師援引了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並指出涉初犯者進入非住宅處所盗竊,一般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

10.畢大律師在列舉了上訴法庭於HKSAR v Cheng Wai Kai (鄭偉佳)CACC338/2007所提及的6種加重刑責的因素後,繼而指出被告人單獨於深夜犯案,只使用簡單工具,犯案手法並不精密,店舖之損失亦不算特別嚴重。

11.被告人因染上毒癮,加上新冠疫情期間開工不足,自己亦曾染疫,收入有限,才挺而走險犯案,被告人已知錯,決定洗心革面,從新做人。

12.他於第一時間認罪,是真誠悔意的表現。

判刑考慮

13.被告人所干犯的入屋犯法罪,涉入侵非住宅犯法。正如辯方大律師所援引的Sim Ka Wing案指出,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下,這類罪行的量刑起點是2½ 年監禁,而這個起點已將某程度的預謀及策劃計算在內。

14.本案存在着一些加刑因素。 被告人被警員截查時身上攜有可用以爆竊的物品如他稱為「破窗神器」的器具、手電筒、剪鉗及手套,加上被告人只相隔一整天便犯下兩宗均涉玻璃門被打爛的爆竊,與及被告人的爆竊前科,被告人無疑是鄭偉佳 案所指的職業爆竊匪而非是即興犯案之匪徒。另外,被告人累累的案底,尤其是多次干犯同類罪行的案底,亦加重了他的刑責。因應這些加刑因素,本席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調高。

15.畢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近期的一宗爆竊案底亦是涉及入侵非住宅處所犯案,被告人承認控罪,從他就該罪行被判監禁22個月的刑期來看,法庭應該是採納了33個月為加重了的量刑起點。本席接納這個觀察。

16.既然被告人於該個加重判刑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年便干犯與他服刑的罪行性質相同的本案,本席將本案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上調至3½年監禁。

17.被告人的適時認罪是最有效的減刑因素,經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後,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每項控罪的刑期被減至2年4個月監禁。

18.顧及整體量刑原則,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兩項控罪一共被判監禁2年10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